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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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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選用標準扣除額者,如欲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
該分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結算申報書中未填寫列舉扣除,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納稅義務人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上開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故納稅義務人如欲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儘速辦理更正申報。另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於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自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孫子女,該孫子女之父母均有「因故」(例如: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不能扶養其子女之情事者,得依規定減除該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本局說明,依民法相關規定,父母對子女負有扶養義務,倘父母均因故不能行使扶養義務,在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經法院選定監護人之情形下,由同居之祖父母擔任第一順序監護人。祖父母如實際扶養孫子女並列報其免稅額,該孫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符合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條件,或該孫子女在5歲以下符合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條件者,納稅義務人均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減除。

本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孫子女之父母均符合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致不能扶養其子女者,如納稅義務人未及於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減除孫子女之教育學費、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可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並註明「二次申報」,向原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其中「死亡」情形得由稽徵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查詢,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需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所得稅報稅季又到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如果有投資外國企業在臺上市(櫃)股票(如○○-KY股)而獲配股利,就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公司投資人而言,取得該外國企業股利,應視為投資收益申報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及個人,則是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該外國企業雖經我國核准來臺發行股票並掛牌買賣,但因不是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的公司,也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所以其給付投資人的股利並不是稅法規定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是境外所得,也就是說取得外國企業在臺上市櫃股票配發的股利,是與投資一般國內公司獲配的股利之課稅方式不同。


此外,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雖然個人取得這類股利為海外所得,非屬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但卻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適用,以106年度為例,如每戶該海外所得全年合計已達新台幣100萬元時,應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而全戶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則須計算繳納基本稅額。該局並整理股利課徵所得稅簡表供參考(附表):


南區國稅局再次叮嚀,取得股利時,要仔細判別是國內或國外公司所發放,並注意兩者股利課稅規定的差異,以免未依規定申報繳稅而遭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臺南市黃小姐問:於106年結婚,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果選擇夫妻分開申報,可否列報扶養配偶的父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新婚夫妻結婚當年度已與配偶的父母具有直系姻親關係,雖然選擇夫妻分開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但只要合於所得稅法扶養親屬規定,且無重複列報,也是可以將配偶的父母列報為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減除相關免稅額及扣除額,所以黃小姐今年可以申報扶養配偶之父母。
該局同時提醒納稅人,於列報扶養親屬時,請務必記得將扶養親屬的所得一併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5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並於106年12月28日施行,該法賦予納稅者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受課稅之權利,以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及人性尊嚴。
該分局舉例說明,假設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以一家5口(均未滿70歲)單薪家庭、未婚採列舉扣除額(120,000元)為例,其當年度全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83萬元(16.6萬元×5人),則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除可以列報減除免稅額44萬元(8.8萬元×5人)、列舉扣除額12萬元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三者合計數為68.8萬元外,還可扣除全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83萬元與68.8萬元差額14.2萬元,即全部可扣除總額為83萬元後,再計算應納稅額,以保障納稅義務人及受扶養親屬最低生活所需。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5月個人綜合所得稅報稅季節即將到來,配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今年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有一項新措施,即納稅者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

本局指出,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指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加以課稅,也就是納稅者必須先養活自己及家人後,始有餘力繳納稅捐,而在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範圍內不課稅,以落實憲法所保障之生存權。

本局進一步說明,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基本生活費用」及「基本生活費用差額」二欄位,依財政部公告,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6萬6千元,乘以納稅者、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如果超過納稅者所申報全部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的合計金額,超過部分即為「基本生活費之差額」,得自納稅者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本局舉例說明,以夫妻2人、單薪、撫養未滿70?之父母及1名子女的五口之家且採標準扣除額的申報戶為例,當年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為83萬元(16萬6千元*5人) ,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金額合計數74萬8千元(免稅額44萬元、標準扣除額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萬8千元),差額8萬2千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並以減除後的綜合所得淨額來計算106年度的應納稅額。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即日起對扣繳單位進行扣繳檢查,請扣繳單位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情事,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減輕處罰。
該所進一步表示,扣繳單位常見疏失型態,有下列幾種:
一、 營業人或補習班承租繁榮地點之店面,申報租金費用偏低或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二、同業間資金調度支付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三、董、監事領取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四、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五、支付非居住者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及申報扣繳憑單。
六、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未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10日內申報憑單。
七、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所得未申報免扣繳憑單。
該所提醒,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境外的營利事業股東取得之股利或盈餘,自107年1月1日起扣繳率由20%調高至21%。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經稽徵機關核定稅額後,不適用列舉扣除額。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試算無應納稅款,惟未將申報書面資料寄送國稅局,經本局以甲君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方式核定補徵甲君稅款。甲君不服,主張其因工作忙碌忘記寄出申報書,惟該年度應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云云,申請復查。案經本局以甲君未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其結算申報程序仍未完成,經原查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在案,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無列舉扣除額之適用為由,駁回其復查確定。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欲選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結果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結算申報,以供稽徵機關核認,否則經國稅局查獲未辦理申報,除依法不能採列舉扣除額方式計算稅款,致需補稅外,若未申報所得超過25萬元及漏稅金額超過1萬5千元者,國稅局將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接近尾聲,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截至5月22日止,轄內已完成申報件數約4萬1千餘件,以該分局去年總申報件數6萬5千餘件計算,約僅有6成3的民眾完成申報。

該分局提醒尚未申報的民眾儘快申報,最遲應於5月31日前完成申報。為方便民眾辦理申報,該分局從5月25日及28日至31日各日中午不休息,加班提供收件、網路申報及所得、扣除額資料查詢服務,申報截止日(5月31日)並延長收件時間至晚間7點;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申報資料在5月31日晚上12點以前上傳成功,就算是如期申報。

接到稅額試算服務通知書的民眾,繳稅案件只要在5月31日前以現金或票據、信用卡及轉帳繳稅;另可利用開辦「行動支付繳稅業者」之APP,掃描通知書上QR-Code以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納稅款即可完成申報;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則可採線上登錄、書面確認或電話語音確認〔退稅案件限沿用上年度結算申報以納稅
義務人本人帳戶辦理繳(退)稅成功之存款帳戶者〕等方式回復確認,即完成申報。至於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民眾,則可利用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或金融憑證自行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或親自或委託他人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查詢碼後,透過網路報稅,省時又便利!

該分局溫馨提醒民眾,繳款方式除有現金、信用卡、繳稅取款委託書、晶片金融卡、票據、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稅外,今年還新增「行動支付繳稅」,繳稅方式很多元,歡迎民眾多加利用。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國稅局查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個人年度免稅額220萬元內之贈與,依規定免課贈與稅,但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免稅額度內之贈與,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另同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故每年在免稅額度內之贈與,免課贈與稅。惟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之繼承人及繼承人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其生前104年贈與配偶1,0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同年另贈與220萬元予兒子,可扣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故甲君104年度贈與淨額為0元,無須繳納贈與稅。假設贈與人甲君於105年死亡,甲君生前贈與配偶1,0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贈與兒子220萬元未超過免稅額,依規定雖免課贈與稅,惟甲君過世時,此1,220萬元係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所為之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不論贈與為免稅或應稅,如屬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之各順序繼承人及繼承人配偶之財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否則一經查獲漏報遺產,除補徵稅額外,還會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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