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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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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自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孫子女,該孫子女之父母均有「因故」(例如: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不能扶養其子女之情事者,得依規定減除該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本局說明,依民法相關規定,父母對子女負有扶養義務,倘父母均因故不能行使扶養義務,在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經法院選定監護人之情形下,由同居之祖父母擔任第一順序監護人。祖父母如實際扶養孫子女並列報其免稅額,該孫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符合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條件,或該孫子女在5歲以下符合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條件者,納稅義務人均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減除。

本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孫子女之父母均符合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致不能扶養其子女者,如納稅義務人未及於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減除孫子女之教育學費、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可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並註明「二次申報」,向原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其中「死亡」情形得由稽徵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查詢,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需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本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致電詢問,與他方訂定房屋買賣契約,因他方反悔不買而沒收其訂金,是否要申報繳稅?

本局說明,買賣不動產發生一方違約致買賣無法成立,收受對方給付的訂金或交付的違約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該筆訂金或違約金如有成本及必要費用,扣除後之所得額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本局提醒,民眾如有取得該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受處罰,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網路連線、虛擬主機、線上交易平臺、視訊瀏覽、音頻廣播、線上遊戲、線上廣告等以數位型態使用之電子勞務或銷售無形商品予我國買受人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之我國來源所得,我國買受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者,應依同法第88條及89條規定扣繳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鑑於透過網路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交易態樣快速發展,為減少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與外國營利事業從事網路交易不諳法令或使用新型態支付方式而未依規定扣繳,財政部以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訂定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提供明確及簡化外國營利事業計算我國來源所得規定,並自106年度起適用,扣繳義務人應注意依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該所提醒,扣繳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申報系統(IMX系統)軟體,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作業,惟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及逾期申報案件,不適用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仍須採取人工或媒體申報方式辦理。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代書等執行業務者獨資設立其個人事務所執業,是不可以在該個人事務所列報本人的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該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者以個人事務所型態職業,因為是自己當該事務所之負責人,所以不能於其事務所列報自己的薪資費用,但執行業務者如果是合夥成立聯合事務所執業,只要在合夥契約中已訂定支領薪資,且又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就可以核實認列薪資費用。另外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的膳食費,係屬其個人的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也是不可以列支伙食費。
國稅局再提醒,凡是非屬執行業務的直接必要費用,比如家用私人水電費,都不可列為執行業務費用,以免遭剔除補稅,執行業務者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若還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個人出租土地及房屋之所得為租賃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房屋租賃所得可以減除該出租房屋合理且必要損耗及費用或選擇以租金收入的43%作為必要費用減除。但出租土地之收入,僅能扣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能扣除43%必要損耗和費用。
該所進一步說明,房屋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金收入減除該出租房屋合理且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所謂合理且必要損耗及費用,是指房屋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以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等。如果納稅義務人不逐項舉證這些費用金額,也可以選擇以租金收入的43%作為必要費用予以減除;惟土地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金收入,扣除該出租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之餘額為所得額,不得扣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
如尚有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網路連線、虛擬主機、線上交易平臺、視訊瀏覽、音頻廣播、線上遊戲、線上廣告等以數位型態使用之電子勞務或銷售無形商品予我國買受人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之我國來源所得,我國買受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者,應依同法第88條及89條規定扣繳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鑑於透過網路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交易態樣快速發展,為減少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與外國營利事業從事網路交易不諳法令或使用新型態支付方式而未依規定扣繳,財政部以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訂定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提供明確及簡化外國營利事業計算我國來源所得規定,並自106年度起適用,扣繳義務人應注意依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該所提醒,扣繳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申報系統(IMX系統)軟體,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作業,惟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及逾期申報案件,不適用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仍須採取人工或媒體申報方式辦理。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一般民眾誤以為郵局給付之利息都是免稅所得,不用繳稅,但該分局特別提醒,領取郵局定期存款利息部分,仍應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並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說明,依據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個人於郵局開立存簿儲金帳戶,按活期儲金利率領取之利息,免納所得稅;至於存簿儲金以外之其他存款利息所得,如定期存款利息,仍應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並申報綜合所得稅。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民眾在查調個人所得時,發現遭已離職之公司虛報薪資,應如何處理?
該所說明,民眾如發現遭已離職之公司扣免繳薪資所得,可先向該公司聯繫是否為申報錯誤並請其辦理更正註銷該筆薪資所得。若無法取得聯繫或該公司不予理會時,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提出檢舉,如經查證確為虛報,除註銷該筆薪資所得外,該公司虛列之薪資費用將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可自行檢視帳務憑證,若發現有短漏報收入或虛報成本費用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所得稅制優化方案有關「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今(107)年2月7日公布,並自107年度施行。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修正重點及稅率如下:
一、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自107年1月1日起,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與計算。
二、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歸課資本主及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三、合理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結構
(一)自107年度起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惟課稅所得額未超過50萬元之營利事業,採分年調整,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以後始按20%稅率課稅,落實照顧獲利較低企業之政策。

(二)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負。

對上述說明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發現原申報綜合所得稅內容之基本資料填載錯誤,或欲增列、減列扶養親屬或補報短漏所得等,在稽徵機關核定前,可以採用人工申報方式辦理,如有須補繳稅款者,僅限於填寫自動補報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如果原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於結算申報

書中未填寫列舉扣除額明細,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被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只要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就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已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果要改採列舉扣除額,請儘速在稽徵機關核定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併同更正後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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