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民雄稽徵所即日起展開個人預售屋交易案件查核作業。
該所表示,預售屋轉讓係屬「權利」移轉,要以出售時含土地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民眾如有買賣預售屋(含預先購買權利,即俗稱紅單或白單交易),應妥善保存交易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其已屆綜合所得稅申報期而漏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補報補繳,可免予處罰;另107年度如有上述交易,請記得在今年5月誠實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侯股長
聯絡電話:05-2062141#2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網路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係國稅局所提供多元、便民之申報管道之一,但納稅義務人並不因採用該系統而免除誠實申報及正確計算應納稅額之義務,故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採用網路申報時,務必謹慎核對所得資料是否正確,並於網路申報後應確認是否上傳成功,以免結算申報程序未完成,經稽徵機關核定為未申報案件,在扣除額、短漏報處罰及核課期間的適用與申報案件不同,而損害自身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度有薪資所得700,000元,已超過當年度規定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以標準扣除額方式核定應納稅額10,0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係採用電子系統申報繳稅,並以列舉扣除額方式計算應納稅額,未注意上傳成功與否,導致為未申報案件,請改依原申報列舉扣除額方式核算應納稅額。經該局以其結算申報程序未完成,屬未辦理結算申報案件,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者,依所得稅法規定,除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將不得改採列舉扣除額外,如有短漏稅者,罰則亦較申報案件為高,另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核課期間將由5年延長為7年。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每年5月份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採用網路申報者,不要忘記確認是否上傳成功,檢視方法可在申報上傳時,查看系統是否有回傳完成申報訊息、列印之申報資料有無「檔案編號」及「回執聯」,或者申報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檢驗是否完成申報,以免權利受損。民眾如尚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阮股長 06-2298101
南區國稅局表示,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申報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納稅人甲君於103至106年間陸續投保某人壽保險(股)公司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計10張,躉繳保費計美元200萬元,換算新臺幣約6,100萬餘元,惟甲君於國內的金融機構外幣存款帳戶存(提)款往來均是買賣小額外幣信託基金,其繳納美元保費非自其外幣存款帳戶轉帳支付,經查核後發現繳納保費資金來源均係要保人甲君自香港某銀行匯入。嗣經甲君說明其於101年起投資香港某公司,該公司獲利良好,每年均會高額配息,故其以該股利所得繳納美元保費,惟其不知應申報所得基本稅額;經該局依法核定甲君102至106年度海外營利所得計6,100萬餘元,補徵所得基本稅額約850萬元。
國稅局提醒民眾,個人如有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並依規定申報繳納所得基本稅額,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稽核 06-2298039
臺南市李先生來電詢問,最近收到綜合所得稅補稅通知,因其無預警遭公司裁員已失業多時,少了固定薪資收入,無法一次完納稅捐,是否可辦理分期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者,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並按應納稅額依下列標準審酌分期繳納期數。(每期以1個月計算):
一、稅款未滿新臺幣(下同)20萬元,得分2至6期。
二、稅款在2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得分2至12期。
三、稅款在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得分2至24期。
四、稅款在500萬元以上,得分2至36期。
經核准分期繳納之稅款,應自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原訂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說明,所稱「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係指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含合併申報之配偶)於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二、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四、依衛生福利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五、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六、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1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應於應納稅款規定繳納期間內,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也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納稅義務人如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各分局或稽徵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 06-229806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於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2項規定,於離境前辦理離境年度綜合所稅結算申報時,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分別按在我國境內居住之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且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1項規定,惟其離境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亦應按在我國境內居住之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該局舉例,甲君(未滿70歲)於107年11月30日離境,沒有配偶但有其他所得500,000元,則甲君107年度之免稅額為80,526元(即免稅額88,000元*334/365天),標準扣除額可扣除109,808元(即單身標準扣除額120,000元*334/365天),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則為156,476元(107年每人之費用為171,000元*334/365天)。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在年度中死亡,如沒有配偶,死亡年度的所得,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亦應分別按照該年度死亡以前日數,占全年日數的比例,換算減除。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6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今(108)年5月將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申辦服務已開放申請,包括申請107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申請「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或『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申請「首次適用」或「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等,申辦期間為今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民眾除可透過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申請或就近至國稅局臨櫃申請外,今年起起新增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申報管道,有需要的民眾記得於該期間提出申請,並可多加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透過網路完成下列事項:
一、申請自本年度起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申請人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二、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申請人限曾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需特別注意的是,本項目應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臨櫃方式申請,不適用郵寄或傳真方式。
三、申請變更稅額試算書表郵寄地址:申請人限納稅義務人本人。
四、首次申報者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106年度均未以納稅義務人身分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亦請特別注意本項目限以臨櫃方式申請。
該所說明,臨櫃申請者,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委託他人申請者須檢附申請人及代理人雙方國民身分證及委任書正本供核驗;原採線上申請不適用者,得以上述憑證為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申請撤銷。
該所進一步說明,已依規定申請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措施者,以後年度毋須再行申請,國稅局將不為您寄發試算稅額書表,惟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 簡明鈺
聯絡電話:(04)22612821轉21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欲申請107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及「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者,至遲應於108年3月15日前透過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線上申請,或書面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各項目之申請人、申請方式及申請後限制查調情形詳附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免除逐年申請之不便,民眾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國稅局於以後年度將主動分開提供,無須再行逐年申請;另如於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已勾選夫妻分居,則107年度亦將主動分開提供;此外,申請不提供本人扣除額或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以後年度亦不再提供,無須再行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申請「不提供本人扣除額或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者,則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無法查詢」其本人之扣除額或醫藥及生育費資料;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申請人或其配偶於5月份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資料查調時,僅能查調本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提供內容不包括配偶、未滿20歲子女、直系尊親屬及兄弟姐妹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如欲查調前揭親屬之資料者,須另行提示委任書及委任人、受任人雙方國民身分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聯絡人:審查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簡稱新制)已於105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買賣或交換取得(含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土地(包括停車位),除符合免辦理申報情形外,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個人有符合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查獲A君於106年6月以140萬元餘取得房地,107年1月以250萬元出售該房地,A君誤認屬房地舊制於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列入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致未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除遭補徵本稅43餘萬元外,另按補徵稅額處1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實施已逾2年,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相關規定,避免因未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郭股長;電話2506-3050分機3200)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為提升扣繳義務人申報之便利性,對於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即非居住者)應扣繳所得,得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後,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佳里稽徵所舉例說明,扣繳義務人若於108年3月11日給付非居住者所得,於給付時應先扣取稅款,並於3月20日前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後,可於3月20日24:00前,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申報(IMX)系統軟體,不受時間及空間限制,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便利又快捷。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黃股長 06-7230284轉2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籲請關心及支持運動產業發展的民眾留意了!政府為促進運動產業的發展,希藉由結合社會大眾資源,鼓勵民眾踴躍捐輸,以協助運動員於重要賽事獲取佳績,特別在「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中訂有規定,民眾只要是透過教育部所設置的專戶對經該部認可的運動員之捐贈,就可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列舉扣除額。
該局表示,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及「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之規定,個人透過教育部專戶對運動員捐贈者,得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教育部摯發捐贈收據,或向國稅局查調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扣除額資料參考清單,申報列舉扣除額。
至於這項捐贈在所得稅申報可列舉扣除的金額會依是否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而定,如未指定捐贈特定的運動員者,為對政府的捐贈,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反之,若指定捐贈特定的運動員,則視同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只能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的範圍內,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指定捐贈給特定的運動員,因可能涉及關係人間非公益性質的贈與行為,不符所得稅法公益捐贈列舉扣除的立法精神,因此,如指定捐贈具有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之運動員者,其捐贈不可以作為列舉扣除額,請民眾特別留意。
國稅局最後呼籲民眾多加支持運動產業,如有捐贈運動員者,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田審核員 06-2223111轉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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