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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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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108年5月1日開始,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彙整經常發生申報錯誤之類型,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一、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辦結算申報,其效力及於本人,故委託他人申報或由他人代填申報書,仍應詳細審閱申報書內容有無填寫錯誤。如發生短漏報所得等違章情形,納稅義務人仍應受罰。


二、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納稅義務人應併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如不知受扶養親屬是否有所得,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查調所得資料。


三、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可扣抵稅額以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所增加之稅額為上限。


四、取具捐贈收據正本須有確實捐贈之事實,才能列報。如屬有對價關係之收據,如:入會費、寺廟光明燈、太歲燈等,則不能列報扣除。


五、列報保險費之對象,僅限於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且除健保費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在同一申報戶內。


六、誤將非屬醫療行為之支出,如看護費、美容整形、美觀牙齒之矯正及受有保險給付之部分,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黃股長  06-7230284轉2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納稅義務人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於下列期間提供加班收件及查詢服務:

 

一、10851日、527日至31日各日中午。

 

二、108531日延長至當日晚間7時。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雖然有延長服務時間,但是為避免申辦時間受到國稅局上班時間的限制,可以多利用網路辦理申報,一天24小時隨時辦理,不須出門亦不須到國稅局排隊等候,如屬退稅案件只要填妥轉帳帳號於7月底即可直撥入帳。

 

  如需繳稅,國稅局亦提供了多元化的繳稅方式,例如可以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委託取款轉帳等方式來繳納。另外因應行動支付時代的來臨,民眾只要使用智慧型手機下載行動支付業者APP,即可使用行動支付工具享受便捷的繳納服務。至於適用稅額試算的繳稅案件亦只要掃描稅額試算繳款書右邊QR-Code專區之行動條碼,依序完成繳稅步驟,即可完成申報程序。

 

  在這AI人工智慧來臨的時代,稽徵機關提供更多便捷的e化繳稅機制,請民眾多加利用,如有任何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國稅局將竭誠為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趙股長 06-2223111分機806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供更優質便利服務,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除了採用「自然人憑證」、「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查詢碼和身分證號碼加戶號」等方式透過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外,還可使用「健保卡及註冊密碼」網路報稅,真正達到報稅「多卡通」。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要使用「健保卡及註冊密碼」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必須先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進行認證設定密碼,無須額外費用,申辦方式有下列3種:


一、網路申請:納稅義務人備妥健保卡、讀卡機、戶口名簿戶號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連結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網頁(https://cloudicweb.nhi.gov.tw/cloudic/system/Login.aspx),依序點選「電腦環境說明」、「電腦環境設定」、「下載元件安裝檔」及「首次登入請先申請」,並填寫網頁註冊資料及設定密碼,於電子郵件信箱收取確認信後,持「健保卡」點選確認信,即完成註冊程序。


二、臨櫃申請:


  (一)納稅義務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分區業務組辦理註冊。


  (二)自即日起至結算申報期間,設籍臺北市民眾可持「國民身分證正本」就近到該局總局(僅開放結算申報期間)、分局及稽徵所申辦註冊。 


三、手機APP認證:本國籍納稅義務人可使用本人申辦之月租型門號手機及個人行動網路,下載健保快易通APP,依序輸入手機門號、身分證統一編號與圖形驗證碼及健保卡號後4碼與註冊密碼,即完成認證註冊。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完成註冊密碼申請後,於結算申報期間,就可以在家使用「健保卡及註冊密碼」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下載所得、扣除額資料及申報綜合所得稅,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納稅義務人亦可下載稅額試算服務通知書及辦理線上確認。


    該局呼籲,請多利用網路辦理健保卡註冊及綜合所得稅申報,享受便捷的報稅服務。
    (聯絡人:審查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本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財產出租所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其中所稱當地一般租金,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3項規定,係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送財政部備查,納稅義務人若對該調整有異議,稽徵機關應實地調查鄰近房屋之租金作為核課之依據,即將設算租金與鄰近租金比較,高時改課,低時維持原核定。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將其名下店面房屋出租予A公司,並依雙方約定之年租金36,000元列報租賃收入,經本局查得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遂依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調增租賃收入140,256元。甲君不服,主張A公司之負責人為其配偶,該公司所開立扣繳憑單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租金支出均為36,000元,請撤銷核定調增之租賃所得云云。案經本局復查決定略以,系爭房屋營業面積42坪,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每月每坪360元,衡酌房屋坪數大小,依本局報經財政部核備之租金標準折減辦法,核算系爭房屋標準租金收入為176,256元,換算每月每坪租金約350元(176,256元÷42坪÷12月),與實地調查鄰近房屋之實際每月每坪租金約1,500元及4,500元相較已屬偏低,原核定調增租賃收入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之申請,全案未提起訴願確定。


      本局進一步說明,現行法制就個人綜合所得稅固採收付實現制,然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乃屬收付實現制之例外。該條立法本旨,為防租賃雙方勾結,藉故壓低申報租賃所得,用以逃避所得稅而設,因此只要符合法條之構成要件事實,稽徵機關得以設算方式來認定租賃收入。換句話說,當事人約定之租金,縱使低於一般租金標準屬實,稽徵機關仍得將出租人收入調整至一般租金標準。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總統於107年2月7日公布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自107年度施行,民眾於108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綜合所得稅調高扣除額變動主要內容:標準扣除額由新臺幣9萬元提高為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提高為20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每名子女2.5萬元提高為每人12萬元 。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黃瀞慧
聯絡電話:(04)7274325分機203

       本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為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明定納稅者及受扶養親屬因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 ,不得加以課稅,財政部於107年12月22日公告調高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7.1萬元。

 

      本局進一步說明,納保法施行細則第3條修法後,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是指綜合所得稅每申報戶每年「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稅總額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並自107年1月1日施行。


      本局舉例說明,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一家6口之雙薪家庭為例(假設成員包括本人、配偶、1名未滿5歲子女   、1名10歲子女及2名未滿70歲直系尊親屬,採標準扣除額,且該戶有利息所得合計2萬元),其107年度維持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總額為102.6萬(17.1萬元×6人),高於該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90.8萬元(免稅額8.8萬×6人+有配偶者標準扣除額24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萬元),則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11.8萬元(102.6萬-90.8萬元),計算綜合所得淨額,請民眾注意相關修正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106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之計算參考表(詳附表)。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附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臺網公司)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簡稱中華電信)經財政部審查通過為108年電子報稅金融憑證簽發機構,108年核可參與財政部電子報稅憑證發放作業參加單位計28家(詳附表),包括5家國內銀行、22家證券商、1家保險公司所發放之網路銀行憑證、網路下單憑證及網路保險憑證,請納稅義務人多利用前揭金融憑證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

 

  該局說明,本年度向臺網公司及中華電信申請參與網路報稅作業之28家金融機構之分公司,皆可提供申辦金融憑證服務,且使用金融憑證辦理網路報稅不須準備讀卡機,相當方便。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向前述經財政部審查通過之28家金融機構申請多用途金融憑證,於結算申報期間即可透過網際網路查詢個人107年度所得、扣除額資料及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無須至國稅局臨櫃辦理,節省寶貴的時間,方便、簡捷又便利。經統計上年度全國使用金融憑證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件數僅約11萬餘件,多數持有金融憑證用戶未充分利用憑證查詢所得、扣除額及網路報稅之功能,仍請多加運用。


  該局呼籲,本年度參與網路報稅憑證之金融機構及其客服電話、網址請參考「金融憑證網路報稅聯合服務網站」(https://itax.twca.com.tw/)及「中華電信金融憑證產品入口網」(http://finance.portal.hinet.net/faca/),民眾如有憑證申請流程等相關疑問,可逕向各金融機構洽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附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修正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自107年1月1日起,納稅者申報家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之比較基礎,除原有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外,納入「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外」之特別扣除額項目(包括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該局說明,納稅者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不得課稅之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即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上開比較基礎各項目合計數(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身心障礙扣除額+教育學費扣除額+幼兒學前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財政部並於107年12月22日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萬元,民眾於今(108)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舉例,李君夫妻一家5口,家庭成員除夫妻外,尚有1名7歲及1名5歲以下子女,1名未滿70歲直系尊親屬,採標準扣除額,107年度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85.5萬元(17萬1千元x5人),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107年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8萬8千元x5人,計44萬元)、標準扣除額(24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萬元)之合計數81萬元,差額4萬5千元部分,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綜合所得稅股利所得新制已經在107年1月1日上路了!民眾在今年5月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股利所得可以採「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及「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二種方式計算後,選擇適用有利方式。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為股利所得及其他各類所得合併計算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股利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上限為8萬元;而「單一稅率分開計稅」則為每戶股利所得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並與其他各類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該所舉例說明(如附表):


  該所提醒,為因應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所得稅法第110條第5項訂有「虛增可抵減稅額」相關罰則,請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以免因不諳法令未依規定正確申報,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 張股長  08-8892484轉200

附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信託財產如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受益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享有信託利益權利未領受的部分,屬於「權利價值」,並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尚無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這類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自益信託契約,該信託財產的土地,依土地稅法第3條之1第1項規定,是以受託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當受益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時,信託土地未繳納的地價稅,因為非屬受益人死亡前依法應繳納的稅捐,亦不得以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生前如有將其財產交付信託,且因已辦妥過戶移轉登記,因此繼承人向國稅局查調被繼承人的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中,不會列出該已交付信託的財產,惟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仍須查明被繼承人享有的信託利益權利,列入遺產總額中申報,以免漏報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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