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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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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稅季節又將來到,臺南市陳先生來電詢問,他去(107)年就讀大學在職進修所支付的學雜費,可於今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5,000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因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於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適用,陳先生為納稅義務人本人,其自己在職進修的學雜費是不可以列報扣除的。


  該局進一步說明,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子女教育學費若實際發生數不足25,000元者,應以實際發生數列報;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扣除補助後的餘額在25,000元限額內列報。


  國稅局再次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只能申報扣除受扶養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至於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是都不能申報扣除的,請民眾注意,以免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許審核員 (06)2223111-805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可以由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

 

  該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新臺幣2.4萬元範圍內列舉扣除,但健保費不受金額限制;財政部96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並規定,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即該等保險費有減損家戶納稅能力時,納稅義務人始得列舉扣除。惟財政部考量全民健康保險屬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民眾繳納之健保費關係其個人就醫權益,且健保制度之設計,個人係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為原則,符合條件者始得例外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該健保費為專屬個人之基本生活支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有關基本生活費不得加以課稅之規定,財政部廢止前開96年7月5日令,並發布新令明定以眷屬身分投保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其健保費均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


  該所舉例,甲君之健保係以其配偶乙君(即被保險人)之眷屬身分投保,乙君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並未列報甲君為配偶,甲君係由其子丙君列報為扶養親屬,雖甲君之健保係依附於乙君,但甲君健保費仍得由丙君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該所指出,今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能適用新規定,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綜所稅股林冬彩
聯絡電話:037-460597轉205 

  報稅季即將到來~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網路通訊發達時代,只要在家動動滑鼠,善用網路科技,報稅省時又方便。只要使用自然人憑證或是健保卡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一卡在手,查調、試算、申報,在家即可一次完成報稅。

 

年輕「首報族」不必太緊張該如何報稅,如果不想到國稅局耗時地人擠人排隊等申報,輕鬆步驟看過來~

 

步驟1、申辦健保卡網路註冊(以下申辦方式二擇一)

         申辦方式(1)備妥讀卡機,在家自行上網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卡網路註冊服務網頁申請。

         申辦方式(2)本人攜帶健保卡及身分證,在4-5月份期間至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申請健保卡網路註冊服務。

步驟2、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107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使用健保卡及密碼登入該系統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步驟3、試算及申報上傳: 進一步利用系統試算並選擇最有利的公式計算出稅額後,繳稅繳稅案件有多元e化繳稅管道可選擇,有帳戶委託取款、晶片金融卡、信用卡、自動櫃員機(ATM)、行動支付app繳稅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稅等;退稅案件亦可指定帳戶直撥退稅,並可享有第一批優先退稅。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綜所稅課 謝雅茹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分機28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即將展開,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後,如經核對內容無誤者,即可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回復確認完成申報。 該所指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於108年4月25日前寄發或郵簡通知納稅義務人利用憑證自網路下載,另國稅局自108年4月25日起至5月31日止提供納稅義務人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及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請多加利用,不適用該服務措施者,請於108年5月1日至5月31日前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辦理結算申報。

 

  該所特別呼籲,請及早完成報稅,並多利用開辦「行動支付工具」業者之APP、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繳稅取款委託書或線上即時扣款,輕鬆繳納稅款。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綜合所得稅股 林明生
聯絡電話:(04) 23051116轉22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即將於今年5月展開,邇來常接到外僑納稅義務人詢問,外僑是否有基本生活費的適用,又如於年度中離境返國,基本生活費又應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賦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又依修正後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107年度為每人17.1萬元),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其他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即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有關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規定,外僑納稅義務人屬居住者身分者,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亦有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於年度中離境而不再返臺者,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離境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1規定,按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之。有關基本生活費用之計算,依財政部107年3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604720580號令規定,亦應按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該局舉例,外僑A君107年度在臺工作,有配偶及扶養親屬子女1名,因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為17.1萬元,計算該申報戶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為51.3萬元(17.1萬元x3人)。A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採標準扣除額,另有儲蓄特別扣除額2千元,計算其免稅額26.4萬元(8.8萬元x3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儲蓄特別扣除額2千元,合計數50.6萬元低於基本生活費總額,差額7千元(51.3萬元-50.6萬元)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如A君於107年11月30日離境不再返臺,全年在臺天數為300天,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均應按107年度在臺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其免稅額為216,986元(8.8萬元x3人x 300/365),標準扣除額為197,260元(24萬元x 300/365),故其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416,246元(216,986元+197,260元+2,000元),低於基本生活費用總額421,643元( 17.1萬元x3人 x 300/365),差額5,397元(421,643元 -416,246元)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提醒,107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今年5月展開,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提早準備資料,俾順利完成申報,以維自身權利。
    (聯絡人:服務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所得稅自10511日起實行,個人於107年間有出售1051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課稅規定,但如果出售之房地取得日在1041231日以前,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而「房屋」交易所得適用舊制規定,即應以房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與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個人10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說明,轄內林君106年間出售其88年買入之房地,林君106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雖已列報該筆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但其以房屋評定現值578,000元,按財政部頒訂所得標準(屏東縣潮州鎮9%)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52,020元,經該局輔導後改按林君所提示之買賣交易契約,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1,150萬元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470萬元,再按房地比核實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65萬元。

 

  國稅局提醒民眾,個人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有漏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0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將於108425日開始以掛號方式寄發,或以郵簡通知憑證使用者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查詢及下載列印稅額試算書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等相關書表後,請務必詳細核對各項內容,如同意且接受試算結果,只要於531日前依下列方式辦理,即可輕鬆完成申報。

 

一、繳稅案件:按試算稅額通知書所載之「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繳納,繳納方式可選擇如試算稅額通知書所載方式之一繳納,並請妥善保存繳納憑證及稅額試算通知書以備日後查考,即屬完成申報。

二、退稅案件或不繳不退案件: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回復確認並選擇退稅方式即完成申報。

  ()線上登錄:以憑證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線上驗證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回復確認。

  ()書面確認:填妥國稅局寄發之確認申報書,遞送或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至國稅局。

  ()電話語音確認:納稅義務人106年度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完成繳(退)稅且107年度亦選擇沿用該帳戶辦理退稅者,得以市話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語音回復確認。

  如果您不知道是否符合稅額試算的對象,可在108425日至531日利用下列方式查詢:

一、線上查詢: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查詢。

二、電話查詢:以市話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各地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服務電話查詢。

三、臨櫃查詢:可於108425日至531日攜帶納稅義務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至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或申請補發稅額試算通知書。

新聞稿聯絡人:蔡課長英子

聯絡電話:06-22209612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為提供納稅義務人更便捷的所得稅申報管道,可運用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密碼」,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完成結算申報,不僅輕鬆便利又不受時間限制。

 

該分局說明,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申辦方式有下列2種:


一、臨櫃辦理:可攜帶身分證及健保卡親赴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區業務組暨所屬辦公室,或即日起至108年5月31日止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服務櫃檯申辦註冊。


二、網路申辦:備妥「健保卡」、「戶口名簿-戶號」、「電子郵件信箱」及「讀卡機」,連結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網站(https://cloudicweb.nhi.gov.tw/cloudic/system/login.aspx),並填寫網頁註冊資料及設定密碼,於「電子郵件信箱」收取確認信後,持「健保卡」點選確認信,即完成註冊程序。


該分局提醒民眾,儘早完成健保卡註冊程序,結算申報期間即可在家利用「健保卡+密碼」輕鬆完成申報,以避免臨櫃辦理排隊久候。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綜所稅課蔡小姐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20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所最近受理一案例,某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自行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估算應納稅款,自認無需繳稅而未申報,嗣後遭該所以標準扣除額方式計算核定而通知補稅。

 

  該所進一步表示,部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自行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估算應納稅款,以為無應補繳稅款即不需辦理結算申報而未申報,直至收到國稅局以標準扣除額核定的稅單時,始主張採列舉扣除額方式申請申報。惟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依第71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該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欲選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結果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結算申報,以供稽徵機關核認,以免遭補稅移罰,得不償失。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綜合所得稅股 林明生

聯絡電話:(04) 23051116227

  金先生來電詢問,其自107年(2018年)11日起在臺南工作,該年已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超過183日,是否需要申報2018年度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外籍人士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居留天數超過183日,即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於隔年51日至31日間填具結算申報書,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因此,金先生2018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超過183日,自應於201951日至31日,向居留證所載居留地稽徵機關辦理2018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如金先生於2019年間仍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超過183日,但在該年度中離境不再返回中華民國境內,應在離境之前10日內辦理201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小姐 06-2223111#1805

第 139 頁,共 19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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