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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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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於108年5月31日截止,已辦理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補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已在規定期限內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於申報期限後始發現有短報或漏報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需加計自108年6月1日起至補繳日止該期間利息,免予處罰。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期限後,發現部分所得或內容遺漏,需補報或更正時,請重新填寫一份完整申報書(含前次已申報資料),如重行計算後有應補繳稅款,請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到代收稅款的公庫補繳稅款後,在申報書空白處註明第O次申報及原申報書收件編號、日期,再將自動補報申報書、繳款書及有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補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發現短報或漏報所得時,應儘速依前揭規定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賴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0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有關利息所得的規定,除了一般民眾購買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所取得之利息須申報綜合所得稅外,如有因訴訟取得之遲延給付利息,也應於實際收到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間借貸行為所給付之利息,依稅法規定不需辦理扣繳,但民眾因訴訟取得之遲延給付利息,也往往因為沒有扣繳憑單可作為申報依據,或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沒有扣繳憑單可勾稽,而漏未申報該遲延給付所取得之利息所得,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核定,除追補所漏稅額外,當漏報所得額達25萬元以上及所漏稅額在1萬5千元以上,還會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本轄納稅義務人甲君105年度依訴訟判決自乙君取得損害賠償2,000萬元及其遲延利息290萬元,惟未將該筆收取之利息290萬元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除按實際收取利息所得歸課甲君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外,並依法裁處0.5倍罰鍰,申經復查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取自私人之利息所得因非屬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不適用所得稅法關於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亦不得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應將受領之各項所得自行申報,如有漏報未取得扣繳憑單之所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66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7年度起居住者個人股東取得公司分配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所填發「股利憑單」,應就下列方式擇一課稅,說明如下:


(一)合併計稅:全戶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全戶股利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二)分開計稅:無論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各類所得採合併或分開計算稅額,全戶股利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以全戶股利合計金額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類別所得的應納稅額加總,計算應繳(退)稅額。


      該局補充說明,非居住者個人股東取得前述所得的「扣繳憑單」,扣繳稅款不適用抵減的規定。但在同一課稅年度中,若股東繼續居留合計滿183天時,須請原公司改發「股利憑單」,供股東依上述方式申報綜合所得稅。


      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臺南市王小姐來電詢問:父親的全民健康保險費是由哥哥以眷屬身分投保,她申報扶養父親可以列舉扣除父親的健保費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考量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民眾繳納健保費關乎個人就醫權益且專屬個人基本生活支出,因此在108年1月發布解釋令,規定以眷屬身分投保全民健康保險費者,無論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其健保費都可以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所以父親為兒子的健保眷屬,女兒王小姐申報扶養父親,王小姐在今年5月申報107年度所得稅時,就可列報父親之健保費扣除額,而且不受金額限制。


  另外該局特別提醒,列舉扣除保險費只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扶養的「直系親屬」,所以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是不可列扣保險費哦!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轉804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其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該所進一步說明,鑑於個人拍賣藝術品與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及個人銷售飾金之行為相較,均屬非經常性交易(一時貿易盈餘,純益率6%),是財政部重行核釋個人拍賣文物或藝術品,如未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蔡育哲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1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選用標準扣除額者,如欲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


  該分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結算申報書中未填寫列舉扣除金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納稅義務人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上開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故納稅義務人如欲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儘速辦理更正申報。另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撥打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苗栗分局綜所稅課 劉筱俐 
連絡電話:037-320063分機 22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列舉扣除捐贈、醫藥費、保險費等費用試算綜合所得稅而無須繳稅或退稅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如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以標準扣除額核定後,不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因此,納稅義務人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要適用列舉扣除額計算所得稅,必須在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前補辦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王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總額100萬元,106年5月報稅期間,以列報扶養70歲之父母2人及列舉扣除捐贈20萬元、購屋借款利息30萬元、醫藥費10萬元方式試算,因試算結果應自行繳納稅額為0元,而未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局以王君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標準扣除額方式核定補徵稅款22,100元〔(100萬元-免稅額34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12.8萬元-標凖扣除額9萬元)X稅率5%〕並處以罰鍰。王君不服,提示列舉扣除額相關資料,主張應可採列舉扣除額計算其應補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王君既未辦理結算申報且屬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案件,自無列舉扣除額規定之適用,該局爰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自行選用列舉扣除額試算結果無須繳稅或退稅而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儘速於稽徵機關核定前,主動辦理補申報,以免因無法適用列舉扣除額而遭補徵稅額並處罰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59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作業已於1085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因工作忙碌或一時疏忽,致未能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請儘速辦理補申報。 該分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逾期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填寫人工申報書,並親送或郵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另經計算有應納稅額者,須於申報前填具「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至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以現金繳納;繳納金額除本稅外,尚須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加計利息。另納稅義務人已於108531日前取得信用卡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者,視同已繳納稅款,僅需填寫人工申報書,將授權號碼填載於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應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而尚未申報之納稅義務人,請儘速辦理申報,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處罰鍰。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撥打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苗栗分局綜所稅課 劉筱俐  
連絡電話:037-320063分機 22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透過網路完成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有應檢附證明文件或單據資料者,應於108年6月10日以前寄(送)至稽徵機關,以完成申報程序。


  該局說明,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於108年5月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完成網路申報後,其依規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內(即108年6月10日以前)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就近遞送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透過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執行申報上傳成功後,如有證明文件或單據資料須檢附者,系統會產出「應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及「寄送信函封面」,請納稅義務人將應檢送之證明文件單據連同該申報表寄(送)至稽徵機關,俾供審核。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且其列報之捐贈及醫藥費扣除金額,均超過自行以憑證上網查詢或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之金額,則系統會產出上開「應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提醒納稅義務人須檢附捐贈及醫藥費相關收據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呼籲,相關附件採親自遞送者,以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送達稽徵機關之收件日期為準;如以掛號寄送者,以發寄郵局之郵戳日期為準。已完成網路申報之納稅義務人,請留意在規定期限內將相關附件寄(送)至稽徵機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納稅義務人蘇先生詢問,今(108)年5月已完成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擇適用標準扣除額。但最近找到一些可列舉扣除之收據憑證,如何申請改採列舉扣除方式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已選定或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經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在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該局提醒蘇先生,如要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請在今年7月初稽徵機關開始核定前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該局補充說明,如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則不得再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所以,未辦理結算申報而可適用列舉扣除額者,請備齊文件,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轉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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