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舊制房屋交易損益或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4規定,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按新制計算交易所得,並按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個人若出售取自配偶贈與之房地,依據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規定,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是配偶原始取得日將影響新、舊制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於107年4月25日出售其於106年3月2日自配偶某乙受贈取得之房地1戶,而某乙係95年1月25日自第三人買受取得,則某甲出售房地時,應認定其取得日為95年1月25日,適用舊制計算房屋交易損益,並歸課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倘配偶某乙係105年4月20日自第三人買受取得,則某甲出售房地時,應認定105年4月20日為其取得日,適用新制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且得合併計算配偶持有期間,則某甲持有房地期間(105年4月20日至107年4月25日)超過2年未逾10年,應以計算後之課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並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轄之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無論經計算後有無課稅所得額或持有期間之認定有無疑義,均應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稅法第88條所定之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於期限內繳納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之扣繳義務,包括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於給付薪資、利息、租金、佣金等各類所得時,應(1)於給付所得時據實依扣繳率扣取稅款;(2)於每月10日前將上1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3)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惟若給付對象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同時向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或雖已扣繳稅款惟未於法定期限內申報扣繳憑單,其事後雖補繳或自動補報扣繳憑單,仍應依相關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君為A公司負責人,即所得稅法第89條所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公司於107年4月2日(星期一)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乙君薪資所得合計700,000元,扣繳義務人甲君雖已於給付所得當日扣繳稅款126,000元(扣繳率18%),惟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即107年4月11日(星期三)〕申報扣繳憑單,遲至108年1月31日始自動補申報,經以逾期申報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2項第4款規定處以罰鍰6,300元(126,000元×5%)。
該局呼籲,扣繳申報制度係國家為掌握課稅資料,達成稅務行政目的,責成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負有依所得稅法規定作為之義務,俾確保稅捐核課之正確性。從而,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將於108年7月30日聯合辦理公告107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及101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
該局說明,本次公告案件範圍包含108年申報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確認、電話語音確認及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完成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及101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不寄發核定通知書案件,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生效日起(108年7月30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該局指出,前述公告案件一律不寄發核定通知書,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內容有疑義,或欲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國稅局核定內容認為有記載或計算錯誤,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108年8月9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108年8月29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不論盈虧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相關文件,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報。如有應納稅額,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所進一步說明,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的計算,應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來計算損益,緃使發生虧損,仍應辦理申報。如未依限申報,將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所稅股 黃任宏
電話:04-8332100轉分機20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將於108年8月1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支票給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綜合所得稅的退稅方式與本國人相同除了一般退稅方式外亦可以直撥方式辦理退稅,納稅義務人只要在申報時,利用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在各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國稅局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指定帳戶;未採直撥退稅者,則寄發退稅國庫支票予納稅義務人,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兌領。
又為方便納稅義務人了解個人退稅案件處理進度,自108年8月1日起於該局「網站首頁(https://www.ntbsa.gov.tw)服務園地/外僑服務/外僑退稅查詢」專區,提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查詢服務,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趙股長 06-229806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5月正值報稅季節,適用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外僑納稅義務人,請於108年5月31日前完成申報。目前國稅局已提供外僑綜合所得稅直撥退稅服務,外僑納稅義務人申報退稅可利用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中華民國境內開設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退稅款將於108年8月1日及108年9月11日分兩批轉入指定之存款帳戶,如直撥退稅因故無法撥入存款帳戶時,會另行寄發通知單領取退稅支票。
該局說明,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論採網路申報或人工申報書,均有「經國稅局核定退稅金額30元以下,且不利用直撥退稅轉入存款帳戶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者,同意不領取該筆退稅款。」的勾選欄位,如同意不領取小額退稅款時,請勾選該欄位。
該局呼籲,請外僑人士多加利用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不僅可節省領取退稅支票及兌領退稅款往返國稅局及金融機構之寶貴時間,又可享有安全、迅速與便利之多重好處。
該局提醒,外僑人士如欲詢問退稅時,請提供在臺居留證所載之「統一證號」及在臺居留地址,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7月30日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將聯合辦理公告107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及101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該局說明,本次公告範圍指納稅義務人108年申報之107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即本次退稅為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確認、電話語音確認及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完成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者及101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結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本公告生效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一)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二)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三)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公告案件,如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有填具退稅存款帳號者,應退稅款將於108年7月31日存入納稅義務人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其餘結算申報未採用轉帳退稅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之退稅案件,將另寄發退稅憑單(支票)予納稅義務人。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自108年7月31日至108年9月30日止,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退稅憑單(支票)後,請儘速於兌領期限前辦理兌領手續。
該局提醒,前述公告案件不寄發核定通知書並自公告之日(108年7月3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如欲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加密碼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國稅局核定內容認為有記載或計算錯誤,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該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為便利民眾辦理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申報,除臨櫃申報,財政部也提供電子申報管道,民眾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只要在申報期內,都可憑納稅義務人本人「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身分證統一編號加戶口名簿戶號」或「健保卡+註冊密碼」,直接於網路申報,免除奔波、臨櫃等待時間。
有鑑於民間不動產買賣習慣委託專業代理人(如代書、地政士、會記師或記帳業者等)處理交易及辦理稅務申報相關事宜,但礙於個人隱私及安全顧慮,不方便將自身之自然人憑證、健保卡等憑證提供給代理人使用,以致捨棄省時便利的網路申報而採用紙本申報。該 分局說明,為提供更優質服務,自106年9月18日起,房地合一網路申報軟體新增代理人以「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或「健保卡+註冊密碼」登入代理申報功能,除了保障納稅義務人隱私、提高申報效率及正確性,又可於交易次日起30日內先以網路完成申報後,將申報相關應檢附附件及自繳稅款證明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內寄送或遞送該管稽徵機關,於時間運用上更為寬裕,籲請多加利用。
該分局提醒,房地合一網路申報軟體雖可以代理人身分登入代理申報,但相關權利義務仍及於納稅義務人本人,仍應注意法定申報期限並提供委任書正本,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王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2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僅可就減除保險給付後之餘額列報扣除。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扣除額之立法目的,係為保障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所得及達成各種政策目的與課稅公平,個人因生病或生育而支付之醫藥及生育費,如有購買健康或醫療保險且申請保險給付,由於所支出之醫藥費已由保險公司之理賠填補,而且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所以不得再列報扣除。至於所稱「保險給付」範圍,係指理賠源自健康或醫療保險,而且理賠之保險事故與申報扣除之醫療費用之發生,係基於同一就醫診療事實。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張君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本人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40萬元,經稽徵機關查得其中張君於甲醫院就醫之醫療費用,受有乙保險公司之醫療保險給付30萬元,則該筆醫藥費用應扣除保險給付後,僅得列舉扣除10萬元(40萬元醫藥費用-受理賠3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應注意符合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要件,以免因不諳法令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轉8040
豐原市王先生詢問: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社區之美術寫生比賽,對於參賽得獎獎金應開立何種所得之扣繳憑單?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答覆:按財政部74年9月6日台財稅第21714號函釋之課稅原則:
(一)入選文化作品於展覽結束後退還參展人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競賽之獎金。
(二)入選文化作品不發還得獎人,其版權為舉辦機關所有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稿費收入。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陳志明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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