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除未滿20歲,或者是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的扶養要件外,還須雙方具備法定扶養義務且有確實扶養之事實,否則可能被認定為虛報免稅額,而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日前查得納稅義務人甲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其他親屬乙,經查乙為甲業務助理丙之子女,與甲無親屬或家長家屬關係,甲雖主張有拿錢資助丙扶養乙,且取得丙出具同意由甲列報扶養乙之切結書,但是甲列報不具親屬關係且無同居共同生活須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人,又未能提供實質上有扶養事實之具體事證,被國稅局認定為虛報免稅額,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有符合法定扶養義務及實際扶養事實,而不是形式上提示切結書就可列報扣除免稅額。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洽詢聯繫窗口,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故未能親自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委由他人代為申報,對代理人申報內容仍應自行核對確認,以免有短漏報違章之情形發生。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工作繁忙,委託家人代為申報,未自行確認申報內容,致漏報本人大陸地區薪資所得35萬元,經稽徵機關查獲,補徵應納稅額4萬2千元並處罰鍰8千餘元,甲君對罰鍰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駁回並告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於申報期間結束後,始察覺有申報錯誤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辦理補報補繳稅款事宜,若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其配偶於該年度有所得者,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又依「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第7點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於課稅年度結婚或離婚者,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7年間結婚,其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與配偶合併申報,卻漏報配偶乙君薪資所得428,000元,經該局裁處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持自然人憑證查調所得時,所得清單未帶出配偶乙君之所得,漏報系爭所得非其過失云云。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甲君與其配偶於107年2月14日結婚,依前開作業要點規定,甲君查詢所得及扣除額時,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致無法併同提供配偶相關所得;惟甲君既已選擇與配偶乙君合併申報,即應注意據實申報,並對申報內容盡審查核對之責,尚不得以申報系統未提供乙君所得資料為由,免除其應誠實申報義務,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查詢之所得資料,僅供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參考,如有其他來源所得或列報之扶養其他親屬有所得時,應依法併同辦理合併申報,對申報內容應仔細核對確認,避免發生短、漏報所得情事,以免荷包失血。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親屬應符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家長家屬關係,並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且實際有扶養事實存在,才能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外甥2人的免稅額,經該局以甲君與外甥2人間未同居一家,乃否准認列免稅額。甲君不服,檢附匯款證明申請復查,主張外甥2人的父親雖有所得,但每月須償還銀行貸款,生活已透支,由其給予實質經濟資助,請准予追認免稅額;經該局再次詳細查證後,認為甲君外甥2人的父親當年度有薪資、其他及營利等所得,並非無扶養子女的能力,且當年度外甥2人為小學生,正處生活起居及身心照顧需仰賴父母養育之階段,而甲君也無法舉證與外甥2人間有同居一家的具體事證,又其對外甥2人並無法定扶養義務,經復查決定駁回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有扶養義務者有先後順位之分,若由扶養義務順位在後者列報扶養,應須證明先順序者因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事實存在。至於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與其他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乃本於雙方的感情而生,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種生活上的資助,難謂為扶養,依規定不能列報免稅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欲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受扶養親屬免稅額,須注意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扶養義務及有確實扶養之事實要件,並不是提示支付生活費證明或扶養切結書等形式文件,就可以作為列報扣除免稅額的依據。
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陳股長06-229807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為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自108年1月1日起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資格者皆適用,並訂有排除適用的規定。
財政部109年4月13日公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為同年5月1日至6月30日,考量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為首年實施,為保障民眾權益,故同步放寬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之時程,身心失能者在108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109年6月30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可列報108年度長照扣除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申報108年度長照特別扣除額,應備妥下列證明文件:
1.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108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2.長照給付及支付服務使用者:108年度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1張。
3.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者:108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
4.在家自行照顧者:
(1)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障項目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檢附108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2)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檢附於109年6月30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需求,請儘早至公告的醫療院所進行評估,避免屆期不及評估而影響報稅權益。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服務管理課林欣怡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20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今(109)年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滿20歲以上子女、兄弟、姊妹、同住一家有實際扶養的其他親屬或家屬,除因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外,如為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亦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的「無謀生能力」(如附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配合所得稅法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衛生福利部公告得列報該扣除額的身心失能者資格,財政部於109年3月26日發布解釋令,放寬「無謀生能力」受扶養親屬之認定條件,以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此外,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的直系尊親屬,原本是以其年所得低於免稅額(108年度為8.8萬元)作為認定條件,財政部一併予以放寬,改以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108年度為17.5萬元)作為認定標準,以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的規定(詳附表)。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符合上開「無謀生能力」規定之親屬者,得於申報所得稅時減除該扶養親屬的免稅額及符合規定的扣除額;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為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扣除新臺幣(下同)12萬元,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即可列報。考量該項扣除額首年度實施,彈性放寬第一年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時程,身心失能者在108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109年6月1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即可列報108年度長照扣除額。
該分局表示,長照扣除額的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至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其中在家自行照顧之身心失能者,雖不用實際聘僱看護工,但應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或如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可檢附108年度有效期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使政府有限資源有效運用,本項扣除額訂有排除適用規定,包括:(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照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二)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三)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8年度為670萬元)者,均不適用長照扣除額的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綜所稅課謝千侑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203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今年起仁武區綜合所得稅申報代收服務將回歸由仁武區公所辦理,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公告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至109年6月30日止,而房屋稅開徵期間則自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
稅捐處說明,往年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均委託仁武區公所協助代收所得稅結算申報,提供仁武區民眾更便利的申報管道;而該處仁武分處於106年設立後,亦加入所得稅代收服務行列。今年因受肺炎疫情影響,且適逢該處房屋稅開徵,經考量辦公處所空間及評估洽公人數, 108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代收服務回歸至仁武區公所辦理,屆時仁武分處改以派員協助方式,讓民眾申報所得稅外,也能同時諮詢地方稅稅務問題,達到防疫期間稅務服務不打折。
稅捐處更提醒大家,5月份也是房屋稅開徵時期,呼籲民眾可多加利用讀卡機搭配實體卡片(即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或臺灣行動身分識別服務(TAIWAN FidO),免出門輕鬆在家線上查繳房屋稅。此外,民眾如要臨櫃申辦,仁武分處今年貼心實施櫃台不分區即刻受理服務,以減少民眾等候時間,提供民眾更完善、更便利、更舒適的洽公環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疏散報稅期間人潮,避免群聚感染,所得稅申報期間將全面拉長1個月,不論受疫情衝擊與否,所有申報戶都可延長至6月30日申報。
該分局提醒,疫情期間請民眾今年儘量在家採用網路申報或稅額試算線上、語音回復等方式,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儘量少跑國稅局,以避免臨櫃申報人潮群聚的風險,並請多利用財政部今年推動之服務新措施,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密碼」透過4大超商多媒體資訊機列印查詢碼,即可在家線上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輕鬆快速完成報稅,在家網路申報還可以參加抽奬喔!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疑問,請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綜所稅課 鄭安妮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281
高雄市政府表示,5月適逢綜所稅及房屋稅開徵,近期市稅處常接獲民眾反映,為何今年無法取消刷卡繳稅交易,或以非本人持有之信用卡繳納,仔細詢問原來是把綜所稅與房屋稅的繳稅規定搞混了。
為此,高市府特別整理所得稅及房屋稅信用卡繳稅差異,提供欲使用信用卡繳稅之民眾參考:
一、持卡人:綜所稅可持納稅人本人或配偶之信用卡繳納;房屋稅則限以納稅人本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之信用卡繳納。
二、取消刷卡:綜所稅得於結算申報截止日前取消授權;房屋稅一經繳納(授權)成功,便不得再取消或更正。
三、扣款日:綜所稅由於申報期限延長至6月底,刷卡後統一於7月9日請款;房屋稅則是在6月5日時請款。
高市府提醒,5月同時須繳納綜所稅及房屋稅,市民宜預為財務規劃,按期繳納以免遭加計滯納金;如有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無法如期繳納之情形,可提出延期或分期繳納申請。
詳細資訊請至市稅處網站防疫專區(https://reurl.cc/K6ZE1p)、高雄國稅局網站防疫專區(https://reurl.cc/d0nR5D)瀏覽,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詳盡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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