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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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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退職所得時,應依扣繳單位所開立之扣繳憑單或查詢所得資料參考清單所載給付總額申報,勿再重複減除按服務年資計算免計入所得額之金額,以免造成短報退職所得而被處罰鍰情事。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係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並以領取總額減除按定額及退職服務年資計算之金額(一次領取),或減除一定金額(分期領取)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以108年度為例,一次領取退職所得額之計算方式為: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萬2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6萬2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扣繳單位依據上述規定核算員工之退職所得,係以該員工所領取退職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部分,據以填報為扣繳憑單之所得總額,故納稅義務人應依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列報退職所得,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證券公司任職服務20年,並於108年度退休,經證券公司核算甲君一次領取退職金1,600萬元,按甲君服務年資20年計算之定額免稅額為542萬元〔18萬元×20年+(36萬2千萬元×20年-18萬元×20年)/2〕,是該證券公司就甲君應稅之退職所得開具給付總額1,058萬元(退職金1,600萬元-定額免稅額542萬元)之扣繳憑單,甲君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按照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1,058萬元列報退職所得,不得再自行計算及減除定額免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所得稅時,應按扣繳憑單或查詢所得資料參考清單所載之給付總額列報退職所得,如有疑義,應向扣繳單位查明,以避免短報退職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臺灣地區人民經國內公司派駐或自行應聘至大陸地區任職,即使大陸地區公司給付之薪資所得已在大陸地區繳納所得稅,仍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倘經查獲漏未申報,除依法補徵稅款外,應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21條第5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取得大陸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納稅憑證,得自當年度應納之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7年度派駐至大陸地區工作,其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50萬元,未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經核定補稅6萬元並處罰鍰。甲君主張以自然人憑證所查得之各類所得資料,並未包括該筆薪資所得,且以為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捐,不必再申報。惟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之各類所得資料範圍,並未包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且利用電子報稅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自行依法辦理申報。嗣甲君依上開規定補提示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捐證明,經減除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2萬5千餘元後,重行計算補徵稅額及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稅款,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  黃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度可以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08年度每人扣除120,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股利或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者亦同)。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 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不服,可循行政救濟途徑申請復查,要求重新審酌,惟必須在法定救濟期間內提出申請。

 

該分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間內,申請復查;如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提出;如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補徵稅額15萬元,繳納期間自109年2月16日至109年2月25日止,甲公司如不服,至遲應於109年3月26日前向核發稅單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始符合程序。甲公司如於109年3月27日才提出,將因程序不合被駁回,且繳納已逾期之稅款時,須依據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該分局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黃大維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10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辦退稅時,請多加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直撥退稅,方便又快速。

該局說明,直撥退稅申辦方式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申請退還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可透過每年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網路、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退稅時,或符合稅額試算服務採線上登錄、書面確認或電話語音確認退稅時,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存款帳戶或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上年度結算申報辦理繳(退)稅轉帳成功的存款帳戶,辦理直撥退稅。

二、申請退還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除可透過每年5月份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採網路或人工申報退稅時,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欄位,平時可填寫「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人工申請書表,也可以免用憑證(營業稅)或使用工商憑證(營利事業所得稅)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稅務線上申辦」申請,利用本事業(或機關團體)之存款帳戶辦理直撥退稅,而且只需填寫一次,不必逐年申請。


三、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買受人除可填寫「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額申請(或撤回申請)書」人工申請書表,也可以自然人憑證、使用「健保卡+密碼」、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點選「消費者線上申請」,利用買受人之存款帳戶辦理直撥退稅,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者以本事業(或機關團體)之存款帳戶辦理。


        該局呼籲,為了儘速領到退稅款,請納稅義務人多加選擇直撥退稅,可節省持退稅支票(憑單)往返金融機構等待票據交換的時間,也不必擔心退稅支票(憑單)若遺失或過期,尚須辦理掛失止付或展期等手續,享省時、安全又便利的多重好處。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需課徵贈與稅;但贈與人若於贈與配偶事實發生後二年內過世,則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指出,最近審理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申報案件,發現甲君死亡前一年匯款350萬元至配偶乙君帳戶,嗣後該款項亦做為乙君購買房地之部分價金,由於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依法免納贈與稅,是繼承人誤以為該資金已贈與給配偶乙,而未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申報,因尚在申報期限內,經國稅局通知繼承人補報後,就該筆贈與款項核定遺產稅35萬元,而免予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等財產,均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如尚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 06-229804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積極追討欠稅,實現國家稅捐債權,保障政府稅收,是國稅局的重點工作之一,該局針對欠稅不繳之欠稅人除採取禁止財產處分等各項保全措施外,對不動產設有鉅額抵押權之欠稅案件,如發現有設定不實或虛列債務之情形,更積極運用民事訴訟程序,全力追索欠稅,以打擊不法規避執行。



該局指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漏報所得,經該局核定補徵其個人綜合所得稅及裁處罰鍰合計3,200萬餘元,甲君於收到補稅通知書及稅單後,隨即將名下3筆土地設定最高限額6,000萬元抵押權,惟查該等土地鑑定價格僅有720萬餘元,顯有悖於常理。又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抵押權優先稅捐債權,縱經拍賣,國家債權亦無法獲配稅款,屬執行無實益案件。為保全稅捐債權,經深入調查抵押權設定內容,發現抵押權人乙君與欠稅人為親戚關係,且未見抵押權人乙君向欠稅人求償,亦無法提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證明文件,以資佐證。

 

該局遂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最近終經高等法院判決國稅局勝訴,該局與行政執行分署將儘速就欠稅人財產進行拍賣程序,使稅捐債權儘速獲得實現。



該局特別呼籲,稅捐稽徵機關為避免欠稅人設定不實抵押權,妨害國家債權之實現,以維護租稅公平,將持續與行政執行署各地區分署合作,如查得欠稅人有設定不實抵押權或虛列債務情形,將積極運用訴訟程序追討,請欠稅人依法繳稅,切勿有蓄意隱匿財產規避欠稅執行情事。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呂怡秀
電話:(04)23051111轉833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經法院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第1106條第1項或第1106條之1第1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受監護人為受扶養親屬時,得列報該受扶養親屬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有關列報前開扣除額之適用資格,以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子女為限,惟鑑於民法上關於未成年人之監護制度,係在保護未成年人之身體及財產為目的,使一定之人擔任監督保護職務。未成年人之父母死亡或因故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基於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依法應由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以補充父母親權行使之不足。基此,財政部於109年4月2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804661680號令,明定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經法院依上開民法規定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經登記者,其列報受監護人為受扶養親屬時,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該受監護人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又該解釋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得適用。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08年經法院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選定為19歲就讀大學之姪女乙及未滿5歲之姪子丙之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則甲君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除得列報扶養乙、丙2人之免稅額,亦得列報扣除姪女乙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姪子丙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列報經法院選定或改定其為監護人之受扶養親屬,得依規定列報該受扶養親屬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以維護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 廖秋明;電話2311-3711分機1593)

 

隨著國內疫情趨緩,即將展開防疫新生活,政府為刺激經濟、振興經濟,將推出「振興三倍券」來鼓勵消費。

 

財政部表示,民眾以現金新臺幣(下同)1千元換取票面價值3千元之振興三倍券,或以信用卡、電子票證、電子支付等方式累積消費滿3千元,領取2千元,即由民眾自付1千元,再由政府贈與2千元,該2千元屬政府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因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倘民眾將該價值3千元之振興三倍券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得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之金額為3千元,並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俊龍
聯絡電話:2322-8122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不論虧損或有所得,應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因此,民眾如於上述期間受贈房地嗣後出售,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申報房地合一稅,惟在計算所得時,其受贈取得房地成本,係依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認定。
       

 

該局舉實例說明:轄內民眾甲君於106年將土地贈與其子乙君,乙君於108年出售,屬於新制課稅範圍,惟乙君未依限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經稽徵機關查獲,依成交價額16,000,000元,減除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公告土地現值3,200,000元之乙君受贈取得成本,再減除依成交價額5%計算之費用800,000元,核定該房地交易所得額為12,000,000元,依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之稅率20%,核算應納稅額2,400,000元,予以補稅並處罰鍰,乙君於繳清稅款後未再爭訟。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受贈取得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正確計算房地交易所得,即使虧損也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如有應納稅額者,則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房地合一專區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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