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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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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薪資所得,原則上以全月給付總額作基準辦理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以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或按5%扣繳;但獎金、津貼、補助款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按其給付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惟自100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0及101年度為68,501元,102及103年度為69,501元,104及105年度為73,001元,106年度為73,501元,107至109年度為84,501元),免予扣繳。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申報綜合所得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及配偶106年度有營利、執行業務及薪資所得超過當年度規定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核定補徵應納稅額32,000元,並處罰鍰12,800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其因家人生病,工作忙碌以致忘記申報,請求撤銷罰鍰處分。經該局復查決定略以,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有應課稅之所得,依法即負有據實申報之公法義務,申請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致發生漏稅情事,核有過失,原處罰鍰應予維持。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尚未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儘速辦理補報補繳稅款事宜。如尚有疑問,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下面兩種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人。

自102年1月1日起,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其認定原則如下:

 


(1)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2.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2)前述(1)B.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1. 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2.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3.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 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2.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一個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的人。不屬於前面兩種所稱的個人,即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及第3項)
(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

 

舉證折舊項目要檢送的文件分為下面3種情況來說明:

 


1.買入契約有分別訂定房屋和土地價款時,要檢附買入契約影本。

 


2.買入契約沒有訂定房屋和土地價款時,要檢附房屋稅稅單影本和買入契約、買賣發票或收據影本,成本要按照:

買入價格×房屋評定價格÷(房屋評定價格+土地公告現值)
計算的所得數值認定。

 


3.若無法提示上面的文件,請檢附房屋稅稅單影本,成本就按照課稅現值認定。

 

以上所要提出的文件中,需要註明房屋構造種類(如有電梯的鋼骨混凝土造或無電梯的加強磚造),並加蓋印章,以方便認定。

 

至於折舊費用核認的條件是按照房屋耐用年限計算。例如有電梯的鋼骨混凝土造房屋,每年折舊率為房屋現值的1/51;如果是無電梯的加強磚造房屋,每年折舊率為房屋現值的1/36。但是如果納稅義務人能舉證實際折舊額的話,可以核實認列。土地部分則不可以提列折舊。如果當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未滿一年的話,房屋的折舊要按出租期間比例計算。

 

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有我國來源的所得,應納稅額應該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不屬於扣繳範圍的所得,應按規定的扣繳率申報納稅。

 

例如108年6月有出售專利權的財產交易所得20萬元,就應按照20%的扣繳率申報納稅,也就是應申報繳納4萬元所得稅,即以所得額20萬元乘以20%申報納稅。

 

另外,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如果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那麼他因為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由境外雇主支付的報酬,仍然應該自行按規定的扣繳率申報納稅。

 


(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
(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1條)

 

個人一時貿易的盈餘是指非營利事業組織的個人因為買賣商品而取得的盈餘,所得的計算是採用所得稅法關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的規定。目前一時貿易所得是按銷貨收入的6%來計算所得額,併入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1.不一定。首先要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600萬元。(103年度起為670萬元)

2.個人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綜合所得淨額及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後,計算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未達600萬元(103年度起為670萬元)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申報有關「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係針對身心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准予列舉扣除,是以納稅義務人檢附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所出具之收據,該支出仍須符合「醫療行為」,始得列舉扣除。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40餘萬元,國稅局以其中看護費20餘萬元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補徵4萬餘元。甲君不服,主張因父親住院接受治療時,經醫生叮囑需有人全日陪伴,該看護費用確屬醫療行為支出,請准予核認云云,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看護費核其性質為一般照顧費,駁回復查申請,未經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除了看護費外,其餘容易被誤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的項目尚有飲食支出、美容整形支出、保健食品支出、臍帶血保存費、自行購買無醫師證明或處方箋之藥品支出及已受保險理賠之醫療支出等,均不符合認列規定,務請民眾特別注意。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今年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期間截止後,如發現原申報內容填載錯誤或欲增(減)列扶養親屬或補報短漏所得等,請儘速辦理更正。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截止後發現申報資料需要更正,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採用人工申報方式辦理更正申報,不適用網路及二維條碼申報;有須補繳稅款者,亦僅限填寫自動補報繳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不能再使用信用卡、銀行帳戶委託取款、自動櫃員機(ATM)或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稅等繳稅方式。

 

該局指出,如原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於結算申報書中未填寫列舉扣除額明細,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被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只要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就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已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要改採列舉扣除額,請儘速在稽徵機關核定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併同更正後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黃國明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394

 


撰稿人:龔玉玲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54

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6月30日收到的綜合所得稅退稅款,為什麼與最後一次上傳申報之應退稅金額不一樣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於疫情期間靈活運用資金,第1批退稅案件提前於109年6月30日退稅,適用範圍為109年6月1日前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或語音回復及5月11日前向戶籍地國稅局以紙本申報(包括人工、二維條碼及稅額試算書面回復)的案件。若於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已網路申報上傳成功的退稅案件,又於109年6月2日至6月30日間再次申報上傳者,國稅局將依更正程序辦理,舉例說明:6月1日網路申報退稅金額10,000元,6月5日更正申報退稅金額為15,000元,則原申報退稅金額10,000元於6月30日退還,更正申報增加之退稅金額5,000元,經國稅局審核後於下一批次退還。

 

如有任何疑義,可撥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或洽戶籍所在地轄屬分局、稽徵所,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趙股長 06-2298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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