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惟以該等醫藥費用係支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始得列報「醫藥費及生育費」扣除額,若已受領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分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張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20餘萬元,其中檢附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診所單據5餘萬元,保險給付3萬餘元,均不予扣除。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鄭侑真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218
1.自105年1月1日起,凡個人交易下列房屋、土地及房屋使用權(以下合稱房屋土地),除符合免辦理申報情形者外,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辦理申報:
(1) 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A.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
B.103年1月2日(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
房屋的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及農業設施。
(2) 交易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
2.個人交易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辦理申報:
(1)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
(2)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3)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金額在100萬元以下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該局補充說明,父母在子女結婚前後6個月期間內贈與財物,始得適用子女婚嫁贈與之規定。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郭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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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因投資境外企業,所獲配營利所得或處分投資股本之利得,屬海外所得,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課稅範圍,應注意是否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海外所得的申報是以「戶」為計算及申報單位,所以申報者應檢視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是否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未達標者,海外所得無須納入計算;超過100萬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私募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綜合所得淨額及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如果「基本所得額」未達670萬元者,就沒有繳納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的問題;超過670萬元者,並不表示就要繳納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而是要將個人所得基本稅額和個人一般所得稅額來比較,取其高者來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未辦理107年度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國稅局發現甲君的銀行帳戶,在107年自乙君帳戶轉入1,000萬元,進一步追查該筆款項來源,發現是甲君投資海外企業獲配之盈餘分配,經加計其107年度非現金捐贈200萬元及綜合所得淨額300萬元,基本所得額合計1,500萬元,基本稅額為166萬元〔(基本所得額1,500萬元-扣除額670萬元)*20%〕,因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52萬3,400元〔(綜合所得淨額300萬元*適用稅率30%)-累進差額37萬6,600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予以處罰。
國稅局提醒民眾,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有需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者,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 06-2298136
高雄市李小姐來電詢問,個人在105年1月1日起交易自住房地,交易所得有租稅優惠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李小姐105年4月1日購入A自住房地,成本1,200萬元,如滿6年後以售價2,000萬元出售,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2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且符合自住房地優惠適用條件,其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課稅所得500萬元=成交價額2,000萬元-成本1,200萬元-費用2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課稅所得500萬元-400萬元)×10%=應納稅額10萬元【#233】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陳美琳科長 聯絡電話:(07)7165696
撰稿人:沈亘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0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訴願人提起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若逾越該法定期間,訴願機關將依訴願法第77條規定為不受理決定,行政法院則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因綜合所得稅補徵稅額事件,不服該局復查決定(下稱原處分),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不受理駁回後,續行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原處分係於106年1月9日送達甲復查申請書所載之臺北市住所,並由甲本人收受,即生送達效力。又甲之住所係受理訴願機關財政部所在地,無扣除在途期間適用,故甲提起訴願之不變期間,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應自原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即106年2月8日屆滿,惟甲遲至106年2月14日始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已逾申請期限,財政部為不受理決定,並無不合;甲復提起撤銷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其起訴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無從補正而裁定駁回。甲仍不服,續提抗告至最高行政法院,該院以抗告難認有理由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行政訴訟之撤銷訴訟係採訴願前置主義,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不服,應循序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起行政訴訟,且應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以免因逾期申請而經駁回,致損及自身權益;另若有不清楚請洽該局,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田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0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21條第5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取得大陸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納稅憑證,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分局提醒,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所得資料的範圍,如有是項所得無論金額高低,應自行依法辦理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王美惠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21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2批退稅案件,將於109年7月31日退稅,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亦將於109年7月30日聯合辦理公告108年度第2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及102年度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該局說明,本次公告範圍指納稅義務人109年申報之108年度第2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即本次退稅為109年6月2日至6月30日以網路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確認之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者,及102年度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結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本公告生效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一)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二)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三)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公告案件,如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有填具退稅存款帳號者,應退稅款將於109年7月31日存入納稅義務人所指定的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其餘結算申報未採用轉帳退稅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之退稅案件,國稅局將另寄發退稅憑單(支票)予納稅義務人。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自109年7月31起日至109年9月30日止,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退稅憑單(支票)後,請儘速於兌領期限前辦理兌領手續。
該局提醒,前述公告案件不寄發核定通知書並自公告之日(109年7月3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如欲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密碼」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國稅局核定內容認為有記載或計算錯誤,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該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在109年6月30日圓滿落幕,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還未辦理結算申報或已申報但發現有短漏報所得的民眾,儘速辦理補報或申請更正,只要是在未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或公告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就不會被處罰!
國稅局說明,個人涉嫌短漏報課稅所得之綜合所得稅案件,原則上國稅局會逐一發函調查,但屬於已有客觀事證而無須進行調查者,國稅局係採公告方式辦理,該發函日或公告日就是調查基準日,在調查基準日之後,納稅義務人就不能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加計利息免罰的規定了。
該局另外說明,補申報或申請更正案件,無法再使用網路申報,必須填寫人工申報書,有應繳納稅款者,亦無法使用e化繳稅方式,只能填寫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而且必須從109年7月1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應補繳稅額依年利率1.04%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最後,該局籲請尚未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已申報但發現有短漏報所得的民眾,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期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06-2223111轉804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夏天颱風季節將至,面對這種不可抗力的天災,民眾不只要小心防範,若有遭受風災或豪雨之財產損失,請記得先拍照存證,並把握於30日內申請災害損失證明,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產,如因颱風或淹水造成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災害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例如加註日期之災害損失現場及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受損財物送修所取得的發票或收據等,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害發生所在地(財產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報備,由災害發生所在地國稅局派員勘查。若個人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者,可於上述申請期限內,檢具警察機關或村里長(幹事)證明供當地國稅局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該局提醒,民眾可憑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災害損失扣除額,但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此外,如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也不能申報列舉扣除額。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323
撰稿人:陳心嵐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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