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張小姐詢問,以往年度都是由她列報扶養父親,但108年6月父親往生了,今年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我還可以列報為扶養親屬嗎?免稅額如何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於所得年度中死亡,如遺有配偶或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得列為受扶養親屬,可由其配偶或扶養人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其免稅額之減除,得按全額計算扣除。因此,張小姐今年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仍得將父親列為受扶養親屬,其免稅額可以全額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受扶養親屬於所得年度中死亡,納稅義務人仍得申報為受扶養親屬,並以全額扣除免稅額,但次一所得年度,即不能列報為受扶養親屬,一旦列報,恐涉及虛報免稅額,除補徵綜合所得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處以罰鍰。如有上述情形,請盡速向稽徵機關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後,除補稅外仍須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 06-229813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係規定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制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方式,其中出售之房地如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則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下稱房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因此,個人如因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地於出售時可減除之取得成本與一般買賣取得者不同,請民眾特別留意。
該局舉案例說明,甲君於106年間出售其於105年由父親贈與之房地,因未依限申報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稅被查獲,該局乃依查得資料,以甲君受贈該房地時之房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核認其可減除成本為920,000元。甲君不服,提示其父親於100年購入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主張該房地原始取得成本為4,600,000元,而非受贈時之房地現值920,000元,故應核認之系爭可減除成本為4,600,000元。嗣經復查及訴願決定以,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已明定,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地,於出售時可減除成本係以受贈時之房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計算,核認本件可減除成本為920,000元,即未認採甲君主張,乃予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因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地係屬無償取得財產,其成本原應為零,惟考量其於繼承或受贈時,該房地已按時價(即房地現值)計算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嗣出售該房屋或土地於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乃准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時價金額,避免該已課徵遺產或贈與稅之價值重複課徵所得稅。故所得稅法已明定此類房地交易所得有關可減除成本計算方式,請民眾留意,以免短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如果想要瞭解更多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sa.gov.tw),於首頁點選「綜合所得稅報稅專區」項下「房地合一專區」,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阮股長 06-2298076
民眾馬先生詢問,弟弟入監服刑,小孩媽媽已過世,目前由他扶養19歲就讀大學之姪女及未滿5歲之侄子,於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除可扣除免稅額外,是否可減除侄子及姪女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或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基於課稅待遇一致性,財政部於109年4月發布解釋令,就未成年人因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或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擔任時,為教養照護未成年人,經法院按民法規定以聲請權人之聲請選定或改定之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該監護人亦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扶養受監護之未成年人,及依規定申報減除相關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或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在該解釋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得適用,故民眾於109年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馬君當年度若經法院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選定為姪女及侄子之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則馬君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除得列報扶養姪女及侄子2人之免稅額,亦得列報扣除姪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侄子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或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者,不得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鄭宏仁主任
聯絡電話:07-2366506
撰稿人:吳姵君
連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5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刻正辦理中,針對未使用帳戶退稅之納稅義務人,國稅局已寄發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請納稅義務人於109年9月11日前回復,俾於109年9月30日安全、快速領取退稅款。
沙鹿稽徵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接獲該同意書後,請詳實填寫並親自簽名或蓋章,於指定期限前寄至所轄分局、稽徵所;另外,納稅義務人也可以直接掃描同意書上之QR-Code,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回復存款帳戶,即可改採帳戶直撥退稅。
該所表示,以往常有民眾因退稅憑單遺失、逾期而焦急來電詢問之情況,為免除退稅憑單遺失、逾期的風險,並節省民眾前往銀行提兌的時間,該所主動協助納稅義務人改採帳戶退稅,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莊家誠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02
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所得稅額,從完成移轉登記那一天起2年內,如果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價款超過原來出售價款,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從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是原財產交易所得已從財產交易損失中扣除部分就不可以再扣抵。如果是先購買再出售的話,也可以適用,但是要在出售的年度扣抵。
又如果以本人名義出售自用住宅房屋,而另以配偶名義重購的話,也可以適用扣抵的規定。至於「自用住宅」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這個地址辦竣戶籍登記,而在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房屋。
申報適用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額時,要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蓋有收件章的契約書影本)、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及戶口名簿影本,向申請扣抵年度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如果是以委託建造的方式取得自用住宅房屋,則要檢附委建契約書、建築執照和使用執照影本,並以建物總登記日所屬年度作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申請扣抵或退還稅額。
(所得稅法第17條之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2)
(財政部76年4月24日台財稅第7621425號函)
(財政部76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61133047號函)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下稱海外所得),全年度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將全數海外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民眾若係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可向金融機構核對「海外交易年度所得明細表」內容,確認所得類別及金額,如實申報基本稅額,民眾若係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取得海外股權者,於分配盈餘或出售股權時,亦應申報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7年度計有綜合所得淨額100萬元及海外所得800萬元,惟甲君於108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其查調所得資料並無前揭海外所得,僅就查得之所得資料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而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另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查調所得資料雖無海外所得項目,惟若有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或投資海外股權或其他海外交易時,如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全年度合計數達100萬元者,於個人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連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一併辦理申報。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05
撰稿人:黃子晏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即視同租金,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國內居住之乙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及1.9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甲公司負擔,乙君每月實收租金60,000元,則甲公司扣繳義務人每月應依給付總額68,112元〔60,000元÷(100%-10%-1.91%)〕辦理扣繳,扣繳稅款6,811元(68,112元×10%),甲公司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日之次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該所呼籲,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時,如有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相關款項者,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並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余青樺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2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許多商家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而結束營業,致提前解除租賃契約,而房東因房客未租滿契約所定租賃期間而收取或由押金抵扣之違約金應申報為其他所得,提醒納稅義務人不要漏報該筆其他所得或誤申報為租金收入。
該局說明,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違約金並非提供出租財產收取之代價,而係承租人因未完成約定承租期間或其他事由所為之給付,屬其他所得性質,所以出租人因該違約金支付所生之必要費用仍可減除,如寄送存證信函費用、訴訟費用等。
該局進一步提醒,房東因房客中途解約而未退還之押金,如屬抵付房客積欠之房租,仍為租金收入,如未積欠租金,則該未退還之押金係違約金,並非房東應收未到期之租金,請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違約金收入及其必要費用,避免造成漏報所得而遭補稅及處罰。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陳美琳 科長 聯絡電話:(07)7165696
撰稿人:楊家芬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42
本市李小姐來電詢問,108年度因身體不適,至某公立醫院住院接受治療,期間共支付醫藥費用新臺幣(下同)15萬元,因本身有向A保險公司購買醫療險,此次就醫項目又符合保險公司理賠條件,申請後獲得保險公司理賠10萬元,李小姐詢問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如何列報該筆醫藥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有關醫藥及生育費之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和生育費用,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以本案為例,李小姐108年度支付醫藥費用15萬元,因另外受有保險理賠10萬元,故應先行減除該筆保險給付後,以差額5萬元列報扣除額。
該局特別提醒,目前民眾多有購買保險,以應付未來不確定性風險的觀念,因稅法規定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再列舉扣除,故民眾於申報列舉該項費用時,應確認是否已另外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如確實受有保險給付,應就差額部分(即未獲給付部分)列報,勿以醫療收據所載金額全額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陳淑美主任 聯絡電話:(07)6622380
撰稿人:朱玲瑤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40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陸續辦理退稅作業中,其中有關夫妻申報時常見的錯誤態樣主要為結婚當年度採合併申報卻漏報配偶所得及誤勾選夫妻分居類型註記等。
該分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家戶申報制,夫妻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所得應合併報繳,惟夫妻結婚或離婚當年度可選擇採取分開或合併申報,另夫妻分居亦可各自單獨申報。惟「分居」之定義,依財政部104年3月19日頒布之「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規定,計有:
一、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經裁定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二、符合民法第1089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法院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三、因受家庭暴力,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
四、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
該分局提醒,若夫妻分居未符合上開認定標準,然卻無法合併申報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可分別填報申報書,但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分居,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後另行發單補徵,亦可申請分別開單計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徐嘉穗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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