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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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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若有投資公司取得股權,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將投資的股權及借款給公司至死亡日未獲清償的債權,一併納入遺產申報。

該局舉例,A君於1147月過世,繼承人B君已依限申報遺產稅,惟A君於死亡前有借款給其所投資之甲公司數百萬元,B君於申報時僅列報對該公司之投資,並未一併申報該債權遺產,嗣B君發現漏報後及時補申報該債權遺產。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如有借款給所投資公司,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尚未受清償返還者,均應確實依法申報其債權額為遺產,如有約定利息,應加計至被繼承人死亡日已經過期間之利息額一併申報,以免漏報遭受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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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透過促銷提升買氣,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消費者於下次消費持券抵用時,營業人得按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於促銷期間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因當次消費時尚未發生折抵價款之情事,應按當次消費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嗣後經消費者持該抵用券折抵消費金額時,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價款,則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店推出促銷活動,凡消費者之消費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以上者,即可獲贈金額100元之現金抵用券(下次消費始可折抵)。消費者乙君於甲商店當次購物金額達1,000元,甲商店即開立金額1,000元之統一發票並贈送100元之現金抵用券給乙君;嗣後乙君再次至甲商店購物800元,並以前次消費取得之100元現金抵用券及現金700元付款,則該現金抵用券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甲商店於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欄填列800元,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現金抵用券折讓金額100元,總計欄則按實收金額(即折讓後金額)填列含稅總價金額7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倘以贈送現金抵用券作為促銷方案,供消費者下次消費時折抵,當次消費仍應按實際售價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消費者持該現金抵用券折抵價款時,營業人已實際發生銷貨折讓之事實,始得按銷貨折讓後實收金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應多加留意,避免因統一發票金額開立錯誤,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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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4)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將於今年101日至31日開徵,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自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1日開徵,營業用車輛(可從行車執照分辨自用或營業用)則於每年4月及10月分上、下二期開徵。今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近日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將郵寄納稅義務人,未接獲繳款書或對稅額有疑問者,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或查詢。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工商/金融憑證或統一編號加車牌號碼,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方式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該署特別提醒,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連結,以免上當受騙。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今年1031日)於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財政部賦稅署補充說明,為簡政便民及節能減碳,自11271日起,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或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歸戶服務,納稅義務人得於開徵2個月前,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之全部車輛進行歸戶,每張歸戶繳款書以5筆車籍為限,已申請歸戶之車輛車籍如無移轉管轄,不必每年申請。該署鼓勵民眾多加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申請歸戶,並勾選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歸戶資料,現在申請明(115)年4月開徵的使用牌照稅就可適用,輕鬆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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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員工,如公司沒收其所授與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或員工既得認股權憑證因過期失效時,公司應將已認列之薪資費用,列為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損益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9761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10號令規定,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員工,以公平價值或內含價值計算各年度認列之酬勞成本,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已核實認定為公司各年度之薪資支出;嗣後員工因未符合認股權計畫所規定應服務之年數或條件,致公司沒收其所授與之認股權憑證,或員工既得認股權憑證因過期失效時,公司應將以前年度已認列之薪資費用,列為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損益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771日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員工,依公司認股權計畫規定,員工須自10771日起服務滿3年後才能行使權利,且最終行使日為112630日,惟截至最終行使日止,部分員工未行使認股權致其失效,失效認股權歷年已認列之薪資費用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甲公司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並未將該部分已認列之薪資費用認列收入,經該局查核發現,遂調增甲公司其他收入500萬元並補徵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歷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已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如嗣後認股權因員工未符合既得條件遭沒收或逾期未行使致過期失效時,應留意已認列之薪資費用須列為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損益,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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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營業人向國稅局詢問,其向租賃公司承租車輛供某高階主管使用所取得之租金發票,可否作為申報營業稅之進項憑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取得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客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依財政部75415日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規定,融資租賃實際上係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111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釋,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自用乘人小客車,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租賃公司訂定合約,約定每月以新臺幣(下同)126,000元承租1輛自用乘人小客車,雙方約定4年租期屆滿後,該車輛無條件歸甲公司所有,依上開規定,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利息及手續費等之進項稅額6,000元,是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補充說明,營業人若承租非屬上開情形之自用乘人小客車,且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及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等2個要件者,則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承租人承租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國稅局會探究實質交易內容,而非以契約之書面文字認定。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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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氣象署已於今(22)日發布強烈颱風樺加沙的海上及陸上颱風警報,由於颱風可能為臺灣東部及南部地區帶來強風豪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應預先做好防颱準備及注意自身安全。若受颱風侵襲,致財物蒙受災害損失,在動手清理或修復前,記得先拍照存證,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保險公司鑑價損失資料或受損財物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在遭受天然災害後,若因忙於清理、修復家園或聯外交通不便,無法親自前往各個國稅局服務據點,也可以線上申辦災害損失租稅減免,省去舟車勞頓的困擾。有關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災害損失減免申請及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已彙整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災害損失報備專區」(路徑為: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類/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民眾可至該專區查詢,或以行動裝置掃描QR Code提出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如對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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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新住民人數已逾六十萬,新住民的融入,豐富了臺灣族群文化多元風貌,近年來由於網路普及且營運成本低,部分新住民開始經營網路交易銷售異國美食及好物,請特別留意銷售額如已達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之月份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為防杜網路交易逃漏稅捐,稽徵機關積極蒐集相關資訊流、物流與金流等資料,並將課稅資料加值轉換為具參考價值之課稅資訊,運用風險導向加強選案查核,以有效維護租稅公平。舉例說明,該局主動蒐集數位化資訊,以AI分析方法篩選潛在逃漏稅捐之網路賣家,掌握新住民甲君於網路平台銷售東南亞各式生活用品及保養品,且利用社群平台經營粉絲專頁,自1123月網路交易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惟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嗣經利用智能稅務應用系統(STS)分析交叉比對,查得甲君1123月至113年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達18百餘萬元,除補徵本稅91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民眾自我檢視,如從事網路交易且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即依法報繳營業稅,如有疏漏,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補報繳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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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詢問,獨資、合夥組織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有盈餘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9頁「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之「應分配盈餘」(5)欄位金額,究竟應以帳載結算或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申報書第1頁第53欄),抑或以課稅所得額(申報書第1頁第59欄)為基準計算填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對於前揭計算基準不明瞭,甚至發生錯誤而必須補繳稅款情形。依據財政部8536日台財稅第851897453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之合夥人及獨資資本主申報綜合所得稅,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第2款規定計算營利所得時,不得減除該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因超越規定標準之未准列支部分。爰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9頁「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之「應分配盈餘」(5)欄位金額,應按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申報書第1頁第53欄)填載。

舉例說明如下:A行號係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資本主為甲君,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53欄申報「帳載結算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自行依法調整後全年所得額」120萬元,扣除免稅所得40萬元後,第59欄「課稅所得額」為80萬元,則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9頁「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之「應分配盈餘」(5)欄位金額,資本主甲君應按「自行依法調整後全年所得額」120萬元填報。

該局特別提醒,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應依規定將應分配盈餘金額列報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額申報繳稅。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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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捐贈財產予境外文化或宗教團體,因其非依我國相關法令設立並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如年度捐贈金額若超過免稅額度,即須依法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該局說明,若捐贈對象為依法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且符合行政院頒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則該筆捐贈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但若受贈人為境外組織,即使在當地合法設立,仍不適用該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期間,自其銀行帳戶轉帳新臺幣(下同)844萬元捐贈予某境外廟宇,該廟宇受捐後,贈與關係即成立。甲君認為該廟宇在當地依法設立,應可享有免稅待遇,遂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案經該局查證,該廟宇非依我國相關法令設立並登記為財團法人,乃核定甲君111年度贈與總額為844萬元,應補繳贈與稅60萬元,另處罰鍰6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當年度捐贈財團法人之金額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免稅額者,可事先向國稅局申請審查,待取得國稅局核發之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再交付贈與財產,以確保合法節稅,避免日後遭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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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達節能減碳目標及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總統於114613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條文(購買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延長適用期間至1181231日止。

該局說明,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凡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合稱節能電器)非供銷售且未退換貨者,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000元,買受人可於購買日(即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以網際網路或書面方式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買受人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買受人為自然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影本。但買受人以網際網路申請者,免附。
二、銷售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銷售人開立載明統一編號之收據影本;統一發票或收據應載明廠牌、品名及型號。但取得銷售人開立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免附。
三、以線上申請方式,可將銷售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銷售人開立載明統一編號之收據影本以附加檔案方式上傳,免再寄送紙本資料。

該局進一步表示,經濟部能源署於1141031日前另有住宅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購買能源效率第1級之冷氣機及電冰箱如符合經濟部住宅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規定,除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外,也可向經濟部能源署申請補助,該局並特別整理節能電器優惠措施比較表供民眾參考(詳附表)

該局呼籲,購買節能電器省電、省錢又環保,如有符合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資格者,請把握申請時效,以免影響退稅權益。民眾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省時省力又方便。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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