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日數合計滿183天之外僑,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外僑於一課稅年度而於年度中途離境,且於在臺期間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於離境前10日內檢附居留證、護照、國內所得扣繳憑單、國外雇主給付之所得證明及離境機票等文件,向申報時居留地(依居留證登記地址)之國稅局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申報納稅。
該所提醒,外僑在臺期間若受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依法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應課稅所得而未申報情形,稽徵機關除依規定處以應補稅額3倍以下罰鍰外,並將通知主管入出境之審核機關,不予辦理出國手續。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合所得稅股林伯丞
1.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3,33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2.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3,330萬元之免稅額度。
3.至於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及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均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自無扣除3,330萬元免稅額度問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有關個人出售自行創作美術或書法作品,應如何計算課稅所得?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自行創作美術或書法作品之收入係屬執行業務收入,取得該項收入之個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者可核實減除,如無法提示者,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以108年度而言,書畫家的費用率為30%,是個人出售自行創作書畫作品收入如無法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者得減除30%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收藏個人創作書畫作品,應取具書畫家開立之收據並依法辦理扣繳。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曾秀玉
電話:(04)23051111轉6209
1.扣繳單位在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後,如果發現資料內容填載錯誤、漏報或應剔除部分,可以寫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更正。申請的時候,要附上扣(免)繳憑單更正後的報核聯和更正前的存根聯;如果各類所得申報書也有錯誤,則要另外附上已驗印的原申報書第2聯和更正後申報書一份,並連同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更正。
2.採媒體申報的扣繳單位,在申報期限屆滿前即申請更正時,稽徵機關可直接受理抽換原申報的媒體資料。
3.採網路申報的扣繳單位,在申報期限屆滿前,得透過網路上傳更正其申報資料。
4.原媒體申報或網路申報之扣繳單位,如在申報期限屆滿後始發現有填載錯誤、漏報或應剔除部分,應循上述1.之方式辦理。
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的時候,應該按照下面的規定辦理扣繳:
1.扣繳義務人給付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其薪資扣繳方式如下:
(1)可按照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的規定扣繳,或按照 全月給付總額扣繳5%,由納稅義務人選擇一種辦理;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計算扣繳稅,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2)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計算扣繳稅額。但獎金、津貼、補助款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按其給付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自100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 (108及109年度為84,501元),免予扣繳。
(3)如果是碼頭車站搬運工或營建業等 可按照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的規定扣繳,或按照全月給付總額扣繳5%,由納稅義務人選擇一種辦理;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酬勞的臨時工,工資免予扣繳,但是扣繳義務人仍然要依照規定填報扣繳憑單。
2.給付給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按照給付額扣繳18% 。自98年1月1日起,上述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
3.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取政府發給的薪資,按照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0,000元的部分,扣繳5%。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王先生來電詢問,父親於民國108年2月1日死亡,僅遺有1筆土地,公告現值200萬元,因故未辦理遺產稅申報,父親死亡時戶籍在桃園市,繼承人現居住臺北市,請問可以就近直接到臺北國稅局辦理申報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為簡政便民,自108年12月1日起,如符合「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的財產種類及扣除額,且遺產總額在新臺幣2,500萬元以下,並未列報不計入遺產總額(汽、機車除外)的簡易遺產稅案件,只要檢齊申報文件,可不受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局限制,就近到任一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國稅局將提供「收件、核定及發證」一致性的整合服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案件如屬逾期申報、代位申報、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申報、被繼承人非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財產之扣除額、遺產或繼承人身分涉訟、被繼承人因公死亡加倍計算免稅額等案況複雜或特殊之案件,因審核程序較繁複等,無法立即核定發證,則不適用跨局臨櫃申辦服務。
王先生父親遺產稅案的法定申報期限為108年8月1日,僅遺有1筆土地,案況雖屬簡易,但因屬逾法定申報期限涉及違章之特殊案件,故不適用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服務,所以王先生仍須向父親死亡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呼籲,適用遺產稅跨局申辦案件,一定要在法定申報期限前辦理,如逾期申報,則必須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國稅局辦理,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郭股長
聯絡電話: 03-3396789 轉144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併同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外僑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除特殊情形外,大多為其雇主從事商業活動或提供勞務,如銷售貨品、調查市場、採購、驗貨、提供技術服務等,因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期間,我國提供取得勞務報酬之工作環境及使用各項公共設施,故有納稅義務,且在國際間課稅慣例上,對於勞務報酬所得來源國別之認定,均係以勞務提供地為準。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蔡先生欠繳綜合所得稅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送強制執行後,才向國稅局申請增列扶養親屬,經更正後仍有應納稅額,但是國稅局並不會因此展延繳納期限重新發單,也不會撤回強制執行,只會就更正結果通知蔡先生並函請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稅額執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經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在執行中稅額有變更時,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不同,不發生重新發單展延限繳日情事,故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之效力,納稅義務人仍應就更正後之稅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一併繳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稅額之核課有疑義或不服者,應於繳納期限內申請更正,或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如置之不理致逾期未繳稅,不僅徒增滯納金及利息負擔,甚至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 06-2223111分機806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以電話詢問其在大陸地區工作取得之薪資收入,應否併入所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款可否扣抵應納稅額及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提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得扣抵稅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8年度有大陸地區來源之薪資所得90萬元,已取具前揭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按繳納稅款換算新臺幣之金額為D,經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結算申報,其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為A,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為B,差額C=(A-B)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應與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D相較,以C與D兩者較低之金額,申報為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稽徵機關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以憑證(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已註冊內政部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上網查詢課稅年度之所得資料範圍,並不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納稅義務人及其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自行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所得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之可扣抵稅額計算,請參考前揭釋例辦理。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合併申報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如有108年度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漏未申報,或誤以扣除大陸地區扣除額後之所得淨額申報,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調查之案件,一律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43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目前針對個人出售房地課徵所得稅案件實施內部專案稽核,藉由內部健檢方式,檢視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查核作業之作業流程及規定,稽核結果除改善精進相關作業流程,更積極輔導納稅人檢附買賣房屋契約書正確申報,協助納稅人順利辦理退稅,有效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並提升稅務稽徵效能。
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其適用對象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及交易房地者,如為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房地,或是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取得且持有超過2年者,而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房地獲利,仍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之課稅範圍,應以房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與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特別強調,如能提出交易時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未核實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成交價額,將依查得資料核定;若未查得資料,則按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並非納稅義務人可自行選擇依實際所得額或財政部訂定的標準申報。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王君於107年2月出售前於103年5月所買入位於臺南市東區房屋,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該屋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之17%申報財產交易所得5萬元,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核定財產交易所得30萬元,差額25萬元除須補稅外還處以罰鍰。
最後,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輔導函,如對函內所說明提示之相關法規或應補正文件不太瞭解,函內均清楚載明機關及承辦人的聯絡資訊,民眾除了可先致電初步詢問,亦可持買賣房屋契約書及相關費用單據親自至國稅局洽詢,國稅局人員均會熱心服務及解說。
另外,該局表示平常均嚴格要求所屬同仁確實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絕對禁止同仁收受納稅義務人不當之餽贈財物、飲宴應酬及請託關說等情事,該局人員與一般民眾、營業人及中間業者之間均謹守往來分際,民眾來公家機關洽公,根本無需送禮、請客、也不用找人請託關說,一切依法辦理,全局由上而下共同維護機關優良廉潔稅務風氣。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顏股長(06)2223111#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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