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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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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低稅負制之適用對象為所得很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個人,故將個人之適用門檻訂為600元,使所得在600萬元以下之申報戶不受最低稅負制之影響,且該門檻金額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2.至於600萬元之適用門檻,係參酌制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當時綜合所得稅適用最高邊際稅率40%之課稅級距金額,為綜合所得淨額372萬元,而最低稅負係將部分一般所得稅制下減免稅或扣除項目納入課稅,稅基較廣,且為避免實施初期影響層面過大,乃酌予提高,訂定600萬元為個人最低稅負之適用門檻(103年度起調整為670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10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因不服該局核定之綜合所得稅 ,申請復查未獲變更,該局即依前開規定,就補徵稅額按日加計行政救濟利息,一併發單補徵。甲君不服,就加計利息部分申請復查,主張不應加計利息云云。該局以甲君未繳納稅款申請復查,因而得享暫免繳納稅款之利益,基於公允原則,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經行政救濟決定應退或應補之稅款均應加計利息,予以復查駁回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擔心行政救濟確定後需補稅並加計行政救濟利息,增加繳納負擔,也可於原應繳納期間屆滿前先行繳納稅款後,再提起行政救濟,即無後續行政救濟利息之負擔,如果行政救濟最終結果稅額有減少,多繳的部分稽徵機關也會加計利息退還。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將自己所有的房屋無償提供與他人合夥的幼兒園使用,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列報租賃所得,繳納綜合所得稅。而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獲有將所有房屋供其與他人合夥之幼兒園使用卻未列報租賃所得之情事,原查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賃收入,減除其約定盈餘分配比例計算屬自用之部分,及43%必要耗損及費用,核定租賃所得238,179元,歸課綜合所得稅。甲君申請復查,主張系爭房屋雖供合夥使用,惟其他合夥人皆為兄弟姊妹,實際上並未收取租金,請註銷租賃所得云云,經復查決定以不符合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之規定,全案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而免計算租賃收入以外,都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租賃收入,設算列報租賃所得,繳納綜合所得稅。民眾如尚有疑問,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許多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時,來電詢問表示確有列報扶養5歲以下子女,為何申報上傳後無法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網路申報軟體已設定檢核條件,民眾可依上述情形自行檢視。該局呼籲多多使用網路方式申報,除可便捷完成一年一度的申報外,更可避免申報錯誤。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王健昌主任 聯絡電話:(07)5875952


撰稿人:羅玉雯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66

 

 

 

1.扣繳義務人給付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的所得時,如經納稅義務人提示儲蓄免扣證登記且全年累計金額不超過270,000元,可以免予扣繳。但是應該在免扣證給付日期欄內,加註這項利息所得「所屬期間」,以便扣繳義務人下次給付時,核計是否超過扣繳的額度。累計金額超過270,000元或沒有提示免扣證登記,則應就超過部分按10%的扣繳率扣繳。但採轉帳給付或劃撥給付而於次月5日前補行登記免扣證者,可免予扣繳。

2.凡經登記免予扣繳之利息,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額依規定格式,列單向稽徵機關申報;但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1,000元者,可免列單申報。

(財政部97年3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7510號令修正發布「儲蓄免扣證實施要點」)

 

 

提醒離鄉在外求學、工作的遊子們,房屋租金支出可列為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請務必妥善保留租房的契約書及租金支出證明,以憑在辦理結算申報時提出扣除,節省稅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的租金,可申報為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扣除數額最高以12萬元為限。但該申報戶若同時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房屋租金支出則不得扣除。

 

該所特別說明,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必須要提出兩項證明文件,第一項是租房的契約書及租金支出證明,第二項是租屋自住的證明文件。

 

第一項的證明文件,除租賃契約書外,租金支出應提供出租人簽收租金紀錄或租金轉帳明細表等書面證明;第二項的租屋自住證明,則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課稅當年度在租屋地址有戶籍登記,或提出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供稽徵機關備查。

 

該所特別籲請民眾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合所得稅股  林明生
聯絡電話:(04) 23051116轉22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所得稅申報期間,常接獲民眾詢問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的貸款利息應如何申報列舉扣除。      

該所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貸款利息,如符合下列條件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列舉扣除: 

   
一、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該所指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以每年實際支付該項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金額上限為3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又納稅義務人改向另一家金融機構貸款償還原購屋時所貸款項,在原來貸款「未清償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仍可以核實減除,但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等資料,以憑核認。舉例甲君原來購屋時向A銀行貸款,還有3,000,000元本金沒有還清,今年改向B銀行貸款3,500,000元來還清A銀行貸款,那麼甲君雖然貸款3,500,000元,但只能就原先剩下的3,000,000元貸款繳息部分列報扣除。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林明生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22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落實租金補貼政策,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第15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接受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租金補貼的房客,每屋每月最高1萬元的租金收入,享有免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給依規定接受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的各項租金補貼者,出租收入每屋每月在1萬元的範圍內,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萬元部分,減除該部分的必要損耗及費用餘額為租賃所得,但未舉證相關費用憑證,可按財政部頒定所得年度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106至108年度均為租金收入之43%)計算租賃所得,併同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張先生於108年1月以每月租金1.5萬元出租房屋給領有政府租金補貼的房客甲君,但未能提供租賃期間必要損耗及費用憑證,張先生在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租賃所得34,200元〔(15,000元–10,000元)×12個月×(1–43%)〕。民眾如有上開租賃所得計算及適用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三批退稅案件,將於109年9月30日辦理退稅,該所近期已寄發「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使用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若民眾於申報時未填寫退稅帳號或填寫資料不正確,都會收到該同意書。

該所特別提醒,民眾不論是採郵寄同意書或線上申辦,請於109年9月11日前提出申請。欲利用線上申辦新增退稅帳戶者,除了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之外,亦可免用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綜所稅\申請同意綜合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 填寫納稅義務人本人之退稅帳戶資料。

利用帳戶直撥退稅除可免擔心退稅支票或憑單遺失外,亦可節省至金融機構提兌之寶貴時間,方便又有效率。

民眾如對於相關申辦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北港稽徵所綜合所得稅股 陳姿㚬
電話:05-7820249轉212
 

 

 

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後,出售自用住宅且符合下列條件者,課稅所得可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優惠,如餘額超過400萬元者,超過部分亦可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分局提醒,如交易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係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且符合新制課稅範圍,無論係獲利或損失,請務必於該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以免因未依限辨理申報而受罰。
   

民眾如有其他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所得稅課歐晏吟

電話:(05)5345573轉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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