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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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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為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該外籍專業人士及其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所說明,依「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外籍專業人士以在臺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 
   

該所提醒,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聘僱之外籍專業人士,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排除適用,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而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如對上述作業有任何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許先生
聯絡電話:(04)22612821轉110

 

 

 

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所得稅額,從完成移轉登記那一天起2年內,如果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價款超過原來出售價款,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從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是原財產交易所得已從財產交易損失中扣除部分就不可以再扣抵。如果是先購買再出售的話,也可以適用,但是要在出售的年度扣抵。
又如果以本人名義出售自用住宅房屋,而另以配偶名義重購的話,也可以適用扣抵的規定。至於「自用住宅」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這個地址辦竣戶籍登記,而在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房屋。

申報適用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額時,要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或向地政機關辦理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蓋有收件章的契約書影本)、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及戶口名簿影本,向申請扣抵年度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如果是以委託建造的方式取得自用住宅房屋,則要檢附委建契約書、建築執照和使用執照影本,並以建物總登記日所屬年度作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申請扣抵或退還稅額。

(所得稅法第17條之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2)

(財政部76年4月24日台財稅第7621425號函)

(財政部76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61133047號函)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如果不超過當年度規定的免稅額以及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時,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但是要申請退還已經扣繳的稅款或可扣抵稅額時,仍然要辦理結算申報才能退稅。另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仍應辦理申報。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5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有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同法第71條第3項規定得免辦理結算申報外,應依同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死亡者無配偶、配偶非境內居住者或未被列為受扶養親屬,則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遺有配偶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生存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108年間死亡,遺有配偶乙君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乙君於109年5月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自己為納稅義務人,將甲君列為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該局呼籲,個人於年度中死亡,遺有配偶者,應由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生存配偶於辦理申報時,無法以其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得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務必持身分證正本及死亡配偶之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至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據以辦理結算申報。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案件,將於109年9月30日開始撥入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屬該局所轄第3批退稅案件計11萬餘件,退稅金額合計12億1千萬餘元。
       

該局說明,本批次退稅對象為今(109)年5月11日前向非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及109年5月12日至6月30日間向各地區國稅局,以二維條碼、人工申報或稅額試算書面回復確認完成申報之退稅案件。倘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採直撥轉帳退稅,並已填妥轉帳劃撥帳戶者,退稅款將於9月30日當日直接撥入指定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若採現金退稅者,國稅局將寄發退稅憑單,退稅金額5千元以下者,納稅義務人可於109年11月30日前持退稅憑單及國民身分證、印章向指定付款單位兌領現金,大於5千元者,則須於兌領有效期限內向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票據交換才能領到退稅款。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可多利用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直撥轉帳退稅,除可節省前往銀行兌領時間,且毋須煩惱退稅憑單遺失或逾期未兌領情形,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高雄地主林先生來電詢問,其欲將自家的祖厝贈與兒子,因移轉產生巨額的增值稅和契稅由誰繳,贈與稅額計算是否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但如由贈與人代為繳納,則視同為他人承擔債務,應以贈與論,須併入贈與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父親贈與房地給兒子,贈與土地公告現值為1,0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200萬元,經核定應繳納土地增值稅200萬元及契稅12萬元,合計212萬元,若該稅捐由兒子(受贈人)繳納,則父親贈與申報時提示受贈人繳納稅捐收據及自有資金來源證明,可自贈與總額1,200萬元內扣除稅捐212萬元,再減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稅額為76.8萬元〔(1,200萬元–212萬元–220萬元)*10%〕;若該稅捐由父親(贈與人)代為繳納,則贈與總額為1,412萬元(1,200萬元+212萬元),扣除稅捐212萬元及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稅額為98萬元〔(1,412萬元–212萬元–220萬元)*10%〕。

 

該局進一步提醒,如受贈人顯無資力繳納或經查明實際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上開稅捐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核課贈與稅。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323


撰稿人:林俊男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41

 

 

民眾黃小姐來電詢問,其先生於今年中贈與2名子女各200萬元,每個人均未超過220萬元免稅額,還須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係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所以,不是以個別受贈對象受贈財產是否超過220萬元作為須申報贈與稅判斷標準,不論贈與多少人、贈與多少財產,只要贈與人同一年度累計贈與財產合計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就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黃小姐之配偶一年內贈與2名子女各200萬元,贈與總額合計40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課稅贈與淨額180萬元,應按稅率10%申報繳納贈與稅額18萬元。

該局建議納稅義務人,可善用每人每年220萬元的免稅額,由父母各自贈與給子女,以本案為例,黃小姐及其配偶如各自贈與200萬元給子女,因各自減除自己的免稅額就不必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 06-229813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延攬具特殊領域專長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自107年度起,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9條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規定者,可申請適用租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規定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從事專業工作取得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3年內,各該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的半數,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其海外所得亦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以協助留攬國際專業人才,減輕在臺之租稅負擔。
     

該局提醒,符合租稅優惠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於辦理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離境申報時,檢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憑以核認。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張先生詢問在今年年初將名下1筆農地贈與自己兒子、女兒各持分1/2,並主張農地農用扣除,經國稅局核定列為不計入贈與總額,且自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5年內如兒子決定出售其受贈持分1/2之農地,請問,國稅局補徵贈與稅時,是就整筆受贈農地或僅就兒子受贈後移轉部分補徵?   

該局說明,贈與人贈與單筆農地予受贈人分別共有時,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列為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後其中一位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將其受贈的農地出售給第三人,而有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的情形時,只要該筆農地已依法分割或受贈人能提示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則國稅局得僅就其出售之農地部分追繳贈與稅。是張先生詢問的案例,如果能提供該筆農地依法分割地號或經子女2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則可僅就兒子持分1/2之農地追繳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個人繼承房屋及土地時,併同繼承該房地之未償債務餘額,且符合以下條件者,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前揭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下稱房地現值)之合計數:

一、房地及抵押未償債務餘額由同一繼承人繼承。

二、需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

三、前揭未償債務由該繼承人實際負擔償還。

四、未償債務餘額大於繼承時房地現值總合。

 

該所指出,該釋令係整體衡量繼承取得房地之經濟實質負擔,因繼承人繼承該房地併同繼承未償債務,倘未償債務大於因繼承而無償取得之房地現值,屬其因繼承該房地而產生之額外負擔,繼承人嗣後出售該房地,無論屬舊制或房地合一新制計算之交易所得,前揭額外負擔得自交易所得中減除(新、舊制財交所得計算釋例各1則詳附件),以核實計算交易所得,俾符實質課稅及量能課稅原則。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洪怡萍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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