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如交易屬繼承取得之房地,且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僅須依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辦理交易年度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前揭交易(適用舊制)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倘依新制課稅較有利時,得選擇改按房地合一新制課稅,享有課稅所得在新臺幣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現行最高稅率45%)。
該局舉例說明,父親於101年8月1日購入A房地,之後不幸於105年3月1日過世,A房地由女兒小玲繼承,而小玲於107年8月1日出售A房地,此時小玲繼承之A房地係父親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小玲在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原應適用「舊制」(土地免稅),僅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交易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倘小玲併計父親持有期間(共6年)符合前開自住房地條件且採房地合一新制較有利時,亦可選擇新制並適用自住租稅優惠。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如屬新制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其課稅所得額為0元、為虧損情形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經計算後不用繳稅者,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請多加留意,以免因漏未申報而受罰。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20
撰稿人:謝宗翰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3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08年11月15日發布「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自108年12月1日起實施,符合規定之遺產稅申報案件,不再受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限制,只要備齊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遺產稅申報並取得證明書。
該所說明,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遺產稅申報只要符合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可跨局辦理申報,相關規定如下:
一、遺產總額在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以下且未列報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汽、機車除外)。
二、遺產種類:不動產(不含公同共有的不動產)、符合規定的現金及存款、上市、上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500萬元的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出資額、汽(機)車及已申報贈與稅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
三、扣除額: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之扣除額、重度以上的身心障礙扣除額、喪葬費、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扣除額(不含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視為農業用地的土地)、每筆土地公告現值500萬元以下符合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合計500萬元以下未償債務及合計500萬元以下應納未納稅捐扣除額。
另逾期申報、代位申報、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申報、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遺產為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財產扣除額的再轉繼承案件、涉訟、被繼承人因公死亡加倍計算免稅額等特殊案件,不適用跨局臨櫃申辦服務。
民眾辦理符合跨局申辦遺產稅案件,應檢附備齊證明文件,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楊婷琪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0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第4批退稅的核定作業,現正緊鑼密鼓的進行中!預計將於110年1月18日退稅,為了讓納稅義務人更方便領取退稅款,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將寄發「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使用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針對申報時未提供退稅帳戶之納稅人,輔導改採轉帳直撥退稅,民眾於接獲該同意書後請詳實填寫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後,務必於同意書所定期限內,親自遞送或掛號郵寄至所轄分局、稽徵所,也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利用線上申辦(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綜所稅/申請同意綜合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回復退稅存款帳號,即可改採轉帳直撥方式退稅。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多採用存款帳戶退稅,除在退稅當日稅款立即撥入外,也不用擔心退稅憑單遺失、污損或過期須申請補發或延期,平白浪費許多寶貴的時間,一舉多得喔!
提供單位:徵收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453
撰稿人:李美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於遺產稅申報時,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請求權金額,惟應於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若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提示給付之證明文件,未給付部分將會遭追繳應納遺產稅。
該局指出,民法第1030條之1的立法目的係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故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配偶,對剩餘財產較多之他方配偶,得請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二分之一。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性質上為生存配偶對被繼承人之債權請求權,非屬遺產稅之課徵範圍,因此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而生存配偶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應與其他繼承人協議,並待其履行,並不是該請求權一經主張,生存配偶即得管領任一項仍屬被繼承人遺產之財產。換言之,分配請求權內容及範圍須待生存配偶請求並取得財產所有權後,始告完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之夫死亡,甲君代表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700萬元,經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嗣因逾限未提示給付之證明文件供核,乃遭剔除該請求權扣除額,補徵應納稅額130萬元並加計利息。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該請求權為其法定權益,應准予列報扣除額,經該局查得繼承人間仍有爭執,並未能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甲君,是以,相當於該請求權價值之財產即不得排除於遺產稅之課稅範圍,故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主張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將移轉明細表連同移轉事實證明文件(如:銀行存摺影本或土地、房屋登記謄本等),送交稅捐稽徵機關備查。如有特殊原因,無法於期限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報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展延給付期限,否則期限屆至仍未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未給付部分將須補繳遺產稅並加計利息。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徐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無論計算後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7年間以500萬元購入房地,於109年間以450萬元出售,甲君認為是賠錢出售並無所得,故未自行申報房地合一稅,經該局查獲,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如為首次受裁罰者,則裁處未申報之行為罰1,500元。
該局提醒,房地合一稅採自行申報制,並於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及第3項分別訂有行為罰及漏稅罰等罰則,民眾若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而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行補報,如有應納稅額者並應加計利息補繳,凡屬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者,得免予處罰。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謝昆忠主任 聯絡電話:(07)6270835
撰稿人: 王國兆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35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後到所得(如: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及租賃所得等)歸戶核定退稅之案件,將於109年10月30日開始退稅,經該局統計此次核退案件計1千餘件,核退金額約9百萬餘元。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前於108年5月1日起至108年5月31日止,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採直撥退稅,並已填妥納稅義務人本人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轉帳成功者,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後到所得之退稅款,將於退稅當日(109年10月30日)直接撥入該年度納稅義務人本人存款帳戶,該年度未留有存款帳戶者,則以支票退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可透過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撥付狀態查詢」瞭解退稅撥付情形,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核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課稅範圍,個人若出售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除因夫妻間互贈取得外,該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應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並以其取得日起至交易日止計算持有期間,按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指出,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於109年6月間出售自父親贈與取得之房地,該房地係107年4月訂立贈與契約,惟於107年8月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可否以贈與契約日認定為房地取得日,並依其持有期間(107年4月至109年6月)超過2年未逾10年之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稅呢?經該局回覆:依所得稅法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本案出售之房地取得日為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非為贈與契約簽訂日,是該房地取得日為107年8月,並應依其持有期間(107年8月至109年6月)超過1年而未逾2年,按適用稅率35%申報納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前,應就房地之取得日、持有期間及其他有關文件詳加確認,以為正確申報,並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稅,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 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個人之基本所得額應以申報戶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海外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108年度死亡給付超過3,330萬始計入)、境內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及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合併計算。
該局指出,海外所得包含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倘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不得超過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附表1)。
該局進一步說明,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不得與境內財產交易所得互抵,且損失及所得均須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方可扣除。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08年度綜合所得淨額600萬元,同年度透過國內期貨券商投資境外期貨及股票,當年度投資期貨交易所得1,500萬元、投資股票交易損失1,530萬元、海外基金配息190萬元、境內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淨所得300萬元、另餘有前3年度遞延扣除之境內受益憑證交易損失50萬元。
甲君當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益互抵後所得為0元,其淨損失30萬元不得跨年度扣除,亦不得與境內財產交易所得互抵。因此,甲君108年度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有:綜合所得淨額600萬元、海外所得190萬元、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淨所得300萬元,並扣除前3年度遞延扣除之境內受益憑證交易損失50萬元後,甲君108年度基本所得額為1,040萬元(附表2),已達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訂之670萬元課稅門檻,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並申報所得基本稅額。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林科長 06-229803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持有已逾兌領有效期限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須持原退稅憑單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展延兌領有效期限後,始可向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兌領。
該所說明,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至第3批退稅憑單均已寄發,兌領有效期限各為109年8月31日、109年9月30日及109年11月30日。民眾如仍持有第1批及第2批之退稅憑單,因已逾兌領期限,可攜帶該憑單、國民身分證(如委託他人辦理,應另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逕向原填發退稅憑單之稽徵機關申請展延兌領期限,再儘速持已展期之退稅憑單向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兌領退稅款,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展延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之兌領期限,以1次為限,且展延之兌領日期不得逾108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最後兌付截止日(110年3月19日)。
該所特別籲請,每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指定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直撥退稅,國稅局於退稅當日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指定之存款帳戶,省時、安全又便利,以免因退稅憑單逾期、遺失、申請展期或兌領,往返奔波耗時費事。
民眾如有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綜所稅股 何小姐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22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查調所得資料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務必確實核對查調之所得資料是否正確,以維自身權益;若擅自刪除將可能造成短漏報所得情事。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其他所得1,150,000元,該所得為A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甲君認購A公司新股之可處分日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經核定補徵稅額130,000元,並處罰鍰26,000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申報時確認銀行帳戶並無系爭所得後將其刪除,非故意漏報,請免予處罰云云。經該局以系爭漏報之其他所得屬甲君查調所得紀錄中已提供之所得資料,雖甲君係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仍不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罰之規定,且甲君未就實際所得予以申報,核有過失,仍應受罰,案經復查決定駁回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將查調之所得資料全數列入,並詳實核對以避免漏報所得;如對系爭所得有疑義時,亦可向所得扣繳單位或國稅局查詢,切勿自行刪除,避免可能造成短漏報所得遭處罰情事。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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