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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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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自108年8月15日上路之「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施行期間至110年8月14日屆滿,符合條件之個人或營利事業,請加快腳步在期限內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分局說明,本條例是為引導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於符合國際規範下,促進我國整體經濟發展制定,施行期間僅2年,目前實施已逾1年,隨著第1年優惠稅率截止,自109年8月15日起之第2年(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如於期限內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仍有優惠稅率10%可適用。
   

此外,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匯回資金如從事實質投資,可於資金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1年內,向經濟部申請以該匯回資金從事實質投資,經依規定取具該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得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0%稅款,即實質稅率只有5%。
   

最後,該分局特別呼籲,在境外(含大陸地區)仍留有大筆資金的個人或營利事業,儘快評估適用優惠稅率的可行性,回臺灣投資產業、增加就業機會。
   

民眾如有其他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所得稅課歐小姐  

電話:(05)5345573轉203
服務時間: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轄內廠商來電詢問,因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遭國稅局查獲,如欲以累積留抵稅額抵繳部分應補繳稅額,可否視為已補繳部分稅款,按比例適用較低裁罰倍數計算應處罰鍰金額?該局表示,財政部100年3月7日台財稅字第09900535810號令已有規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參考表)所稱「已補繳稅款」,係指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6年1至12月間無進貨事實,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虛報進項稅額39萬餘元,於裁處罰鍰前,甲公司申請以現有之累積留抵稅額36萬餘元抵繳部分應補繳之營業稅,但賸餘應補繳稅額3萬餘元尚未繳清,依前揭財政部100年令釋尚非屬已補繳稅款,依裁罰參考表規定,仍應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106萬餘元。嗣經國稅局輔導,甲公司於裁罰處分前將所餘3萬餘元之稅款全部繳清,即改按所漏稅額處1.5倍罰鍰60萬餘元,減少罰鍰46萬餘元。
       

該局提醒,財政部係基於營業人未繳清全部稅款即無法達到減輕處罰目的,以及同一違章行為不宜割裂適用不同裁罰基準等情形,始發布上開令釋規定,請營業人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6

 

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營業人如分次發放薪資,計算扣繳稅額時,仍應按每月給付金額之合計數,依薪資受領人填報之免稅額申報表,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應扣繳稅額扣取稅款,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為扣繳稅款,不能按每次給付金額計算扣繳稅額,以免發生短扣繳稅款而受罰。

該分局提醒,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綜所稅課 施小姐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2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折舊性之固定資產,於屆滿耐用年數而無法繼續使用,於變賣或毀棄時,可認列報廢損失,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惟應提供確實將該項資產變賣或捨棄等報廢事實之具體事證,供稽徵機關查核,該報廢事實之具體事證係指合法處理報廢資產之收支相關憑證、資產毀棄前後之證明文件(如公司內部資產報廢程序、清運過程及銷毀照片)及其他足資證明有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值者,不足之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損失;如超過預留之殘值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收益。惟若該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如仍繼續使用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8款規定,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逐年依率續提折舊不得間斷。

 

該局表示,近期發現轄區內某營利事業將未繼續使用已達耐用年數之折舊性資產,無變賣或捨棄之實際作為,卻以「沖帳」方式帳列資產報廢損失,而遭該局否准認列並補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黃麗敏
電話:(04)23051111轉6205

 

時序進入結婚旺季,民眾來電詢問,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之財物有無贈與稅的問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100萬元以下之財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李君兒子於109年12月18日辦理結婚登記,李君於109年11月6日當年度首次贈與現金320萬元給兒子,除可扣除每人每年的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外,另100萬元屬其贈與兒子結婚之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故李君贈與兒子320萬元,無需繳納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婚嫁贈與時點的認定,原則上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的贈與,都可認屬婚嫁贈與,因此在辦理贈與稅申報時若主張是對子女婚嫁的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子女辦妥結婚登記後之戶籍資料。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素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563


撰稿人:盧錦緡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臨櫃詢問,若家中遇地震致個人財物遭受損害,可否直接列舉申報災害損失?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4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附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例如受災害之照片、受災修復費用之發票或收據),向戶籍所在地或災害發生地之轄屬稽徵機關報備災害損失,可於損害發生年度,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則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災害損失發生時,務必拍照存證,並於法定期限內申請報備,勿因一時疏忽,而讓自身權益睡著了。如對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或申請報備方式有不瞭解的地方,可至該局全球資訊網查詢相關資訊,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查詢。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歐陽峯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816


撰稿人:林育正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53

納稅義務人王先生詢問,其母親於109年10月過世了,報稅的時候還可以列報為扶養親屬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於所得年度中死亡,如遺有配偶或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得列為受扶養親屬,可由其配偶或扶養人合併申報    綜合所得稅。因此,王先生今年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仍可以將母親列為受扶養親屬,其免稅額可以全額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受扶養親屬於所得年度中死亡,納稅義務人仍得申報為受扶養親屬,並以全額扣除免稅額,但次一所得年度則不能列報為受扶養親屬,若列報恐涉及虛報免稅額,除補徵綜合所得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處以罰鍰。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歐陽峯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801


撰稿人:謝璧琪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 605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為便利員工而提供場地給營業人設置販賣機,如有收取代價或租金,依法要課徵營業稅,且要記得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其列為銷售勞務收入計算課稅所得額。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如有提供場地給營業人置放販賣機,其所收取之代價或租金為銷售勞務收入,依法應課徵營業稅。另外,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近日查核轄內甲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107年度機關團體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情形,發現帳載收取出租場地給營業人置放自動販賣機之金額計250,000元,該租金收入250,000元為銷售勞務收入,却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乃核定予以補徵營業稅及裁罰。本案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金額計300,000元,故經扣除前揭不足支應數300,000元後,尚無課稅所得,無須繳納所得稅。


該局貼心提醒,如還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田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6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發包人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核屬包作業營業人,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憑證,所以即使尚未收到貨款,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間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攬乙公司店鋪新建工程,該工程業已完工並驗收,惟部分工程款乙公司遲未依限給付,甲公司誤以該工程款未收訖,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案經該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款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包作業營業人已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倘嗣後因買受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應收款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可於事實發生並已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之翌日起算10年內;或因應收款有逾期2年,經催收未能收取,可於該應收款逾期屆滿2年之翌日起算10年內,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規定,填具相關書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包作業營業人如有漏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即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且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張股長佩君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規定,除申請核准以每月為一期申報者外,營業人應以每二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經核准按月申報之營業人,亦應於次月15日前申報。如未依規定期限內申報,其未逾30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7至8月營業稅遲至同年10月3日申報,雖然甲公司當期並無應納稅額,依營業稅法第49條之規定,仍遭處滯報金1,2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未依該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者,應加徵滯報金、怠報金之規定,旨在促使營業人履行其依法申報之義務,俾能確實掌握稅源資料,建立合理之查核制度。營業人如逾規定期限始為申報,即構成應處以滯報金或怠報金之行為罰要件。是請營業人一定要在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以免遭致處罰。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聯絡人:宋秉珍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49


撰稿人:張宇凡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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