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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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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常因疏忽等原因短漏報稅捐,而遭受處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若自行發現有短漏報稅捐時,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未啟動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短漏報其他所得300,000元,國稅局雖然於109年11月28日發函向給付單位查詢,但甲君已於109年11月5日自動補報該筆其他所得並補繳稅款,因此,甲君自動補報補繳行為,係於調查基準日(109年11月28日)之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

國稅局再度提醒民眾檢視申報資料,如發現有短漏報情形時,盡速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將有機會適用免罰之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侯股長06-229810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新制(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個人出售共有之房地如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不論有所得或虧損,亦不論自願或非自願性出售,均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說明,考量房屋或土地之共有人有未經其同意,其他共有人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共有房屋或土地之情形,致共有人可能於非自願情形下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共有房屋或土地,而須適用45%或35%較高之稅率,財政部於106年11月17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號公告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符合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房地之情形,可適用較低稅率20%申報納稅。
       

該局指出,有民眾甲君來電詢問,與其他共有人於108年7月間取得房地之所有權,而其他共有人未經甲君同意,即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將該房地出售,並於109年4月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應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經該局回覆:甲君共有之房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核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之期限申報納稅,惟因其符合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交易事由,故雖持有期間(108年7月至109年4月)在1年以內,仍可按較低稅率20%申報納稅。  
       

該局籲請民眾特別注意,個人如出售房地,除應確認是否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外,申報時亦應就房地之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詳加確認,以免申報有誤。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 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0

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民眾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的健保卡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個人雲端稅務帳戶」查詢個人綜所稅及房地合一稅的繳稅、退稅及欠稅資訊,只要申請一次即可一次掌握個人近5年稅款繳納或欠稅未繳等情形,讓您輕鬆掌握自己的稅務資訊,並可將查調結果產出電子稅務文件檔案供下載運用。

 

該所說明,該入口網之電子稅務文件是依據電子簽章法規定產製,與國稅局核發的紙本文件具同等效力,方便民眾免出門、免奔波,即可快速取得所需之稅務資料,歡迎民眾踴躍體驗便捷稅務服務,如對本項便民服務有任何疑問,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鄭股長

聯絡電話:(06)7230284-4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財政部於去年底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8.2萬元,創歷年最大調幅,今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係指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即18.2萬)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其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免予課稅。
       

該分局舉例,甲君夫妻一家6口,家庭成員除夫妻外,尚扶養就讀大學、國小及3歲幼兒共3名子女,另扶養年齡68歲但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母親,其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則李君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09.2萬元(18.2萬元×6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103.3萬元〔全戶免稅額52.8萬元(8.8萬元×6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差額部分即該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差額5.9萬元(109.2萬元-103.3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計算綜合所得淨額。
       

該分局提醒,納稅者今(110)年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每人基本生活費18.2萬元不得加以課稅的規定。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王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40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親朋好友間私人借貸、股東出借資金給公司調度使用,如有收取利息,均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主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因被檢舉或查獲遭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帳戶經查有多筆資金存提情形,經甲君表示係將資金多次借予伯父短期投資使用,經計算該帳戶其伯父總存入資金金額扣除借貸還款尚有差額220萬元,甲君說明係借款利息之支付,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因甲君漏未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君歸課甲君106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予以補稅56萬元,並裁處罰鍰28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私人借貸衍生之利息所得非源自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無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必須全額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未依法申報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近來有基層診所詢問,其適用「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4條、第16條規定及「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用戶之水電費減免及延後繳款期限作業須知」,於109年3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間減免之水電費是否應列入所得?相關之水電費支出是否能列報成本或費用等問題,該所回答如下: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以下稱本條例)及財政部109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904629980號令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上述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即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而因應疫情支出之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則可以核實列報。

該所舉例說明,若診所當月水費支出100元,取得減免之水費30元,除該減免之水費30元免納所得稅外,當月之水費支出100元,則可全數列為成本或費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該所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新聞稿聯絡人:埔里稽徵所綜所稅股黃竣鴻
聯絡電話:(049)2990991轉20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業者看準娛樂商機開夾娃娃機店,常常只有辦理娛樂稅登記卻忘了申請營業稅稅籍登記,而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經營夾娃娃機台的營業主如果機台放置不同處所,除所放置處所另設有專責管理處所,應就該處所辦理稅籍登記外,可比照自動販賣機登記方式,擇一營業處所申辦稅籍登記,並填具「自動販賣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申報表」,申報機台數量、種類、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以簡化行政程序。

該局提醒,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如經通知補辦仍未辦理,稽徵機關得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漏稅額部分,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另就行為罰與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該局呼籲未辦稅籍登記之營業人,應儘速補辦登記,如涉有漏稅情事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鄭主任宏仁  

聯絡電話:07-2366506


撰稿人:李欣怡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 647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具體事證檢舉稅務違章案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對被檢舉人處以罰鍰者,檢舉人必須等罰鍰徵起且確定後,始可領取檢舉獎金,如檢舉人在罰鍰徵起前已死亡,該獎金之期待權免報繳遺產稅;至檢舉人之繼承人日後受領之獎金,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就源扣繳分離課稅,不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稽徵機關於109年12月30日發函通知檢舉人甲君洽領檢舉獎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嗣其繼承人乙君表示甲君已於109年10月25日死亡,經查本案罰鍰徵起日為109年11月6日,係於檢舉人死亡日之後,可免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至稽徵機關核發給繼承人之檢舉獎金10萬元,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20%稅款2萬元,亦即繼承人乙君實際領取之檢舉獎金為8萬元。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4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每年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
       

所謂嚴重病人,依據精神衛生法規定,是指經行政院衛生署甄審合格之精神專科醫師診斷為罹患精神疾病之人,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列報受扶養親屬乙君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並以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經該局以不符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主張乙君為長期慢性精神病患者,長期服藥控制,無法就業云云,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乙君非屬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核與精神衛生法相關規定之要件不符,駁回其復查申請並經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一)病人之主要精神症狀。(二)診斷。(三)認定係屬嚴重病人之事實及理由。(四)保護及其他處置及建議。不能僅憑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分機166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凡符合衛生福利部108年10月23日衛部顧字第1081962863號令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  

 

該所進一步說明,長照扣除額訂有排富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      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者。


三、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9年度為670萬)者。

 

該所並指出,納稅義務人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無論是聘僱外籍看護、入住長照機構或由家人自行照顧,凡檢附足資證明文件(詳附件)者,即可列報減除長照扣除額;另個人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屬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依規定得列報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

 

綜上,凡符合前開身心失能者適用條件,且原具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資格者,除可扣除長照扣除額12萬元外,尚可減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合計可減除32萬元,對於有身心失能照護需求之家庭,提供更適切之協助。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林明生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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