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財政部已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元,較108年度之17.5萬元,增加7,000元,為歷年來最大調幅,民眾於今(110)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分局說明,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該分局舉例,王君一家4口,家庭成員有王君、配偶、扶養3歲及6歲子女2名,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則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72.8萬元(18.2萬元x4人),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之合計數71.2萬元〔全戶免稅額35.2萬元(8.8萬元x4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該申報戶仍有基本生活費差額1.6萬元(72.8萬元-71.2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納稅義務人今(110)年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每人基本生活費18.2萬元不予課稅。該分局提醒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林欣怡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20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又到了一年一度報稅季節,執行業務者辦理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時,可選擇以人工申報或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同時應將所得人之執行業務收入、必要費用及所得額詳實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提供,近年來時常出現執行業務所得漏申報案例如下:
案例1:某診所負責人甲君主張其代理申報之會計師已將該診所107年度之收支相關資料以網路上傳,但其並不知道還要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以致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762,050元,短漏所得稅額59,842元,並遭處罰。
案例2:乙君與其醫學院學妹丙君,合夥設立診所執業,該診所負責人為丙君,其已將診所損益表併同其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但乙君不知道自己也要將分配之盈餘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以致漏報執行業務所得275,563元,短漏所得稅額33,067元,並遭處罰。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於申報期間以人工申報或使用電子申報系統上傳申報收支報告表時,負責人或合夥人應將盈餘分配表之盈餘分配數及扣繳稅款分配數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以免漏報綜合所得總額,受到處罰。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20
撰稿人:周義祥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63
民眾林小姐來電詢問,於104年以300萬元買入一處房地,買入後支出整修費用100萬元,其中包含窗簾、冷氣機及家具用品等10萬元,房地於109年以500萬元出售,另支付予房仲業者費用2萬元,買入及賣出時均未拆分房屋及土地價格,因該房地在105年以前取得,故出售時非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僅課徵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可否以109年度該屋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乘以部頒所得標準率來申報房屋部分財產交易所得?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出價取得的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應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房屋,申報時應檢附買賣契約書,若買賣契約書只有房地總價款,或僅買入或賣出時有劃分房地價款時,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原始取得成本」減「移轉費用」後之餘額,乘以出售時該房地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出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另可扣除之相關必要費用如下表所示:
因窗簾、冷氣機及家具用品等10萬元費用,不屬於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故林小姐財產交易所得計算如下:(售價500萬元-成本300萬元-修繕費90萬元-仲介費2萬元)=108萬元,再乘以該房地109年度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出屬於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出價取得的房屋,應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如民眾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將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或實際查得資料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金立莉主任
聯絡電話:07-6622380
撰稿人:張慧敏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4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為提升工作士氣,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所得;如果是以現金定額補貼、發放旅遊券或僅招待特定員工(例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旅遊,則屬於員工的所得,依照其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歸屬不同的所得類別,依規定應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110年度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支付費用計300,000元,若當年度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為250,000元,則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250,000元,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即50,000元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並免視為員工所得;惟如該公司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未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之250,000元,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以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部分,即50,000元,應由公司列報員工薪資所得。
若A公司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該300,000元均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列報為員工薪資所得。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如有上述以現金定額補貼、發放旅遊券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正確列報其所得類別。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謝昆忠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394
撰稿人: 楊雅淳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03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其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個人於建案完工前進行預售屋、購屋預約單、預定房地買賣協議書之買賣,係屬預定不動產「權利」買賣之移轉,如有所得應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出售預售屋權利因未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倘買受人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即俗稱換約日)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國稅局特別呼籲,民眾若因轉讓預售屋、購屋預約單、預定房地買賣協議書並取得買賣價差,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倘一時疏忽忘了申報,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申報並補繳應納所得稅,避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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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綜合所得稅課 楊慧怡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28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現醫師業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列報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時,易誤以係屬生財器具而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器具(含生財器具)之5年提列折舊。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與一般生財器具耐用年數為5年之規定不同。再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某診所於年初購買醫療設備600萬元,預留殘值為75萬元,誤以5年提列折舊額105萬元〔(600萬元-75萬元)÷5年=105萬元〕,依正確耐用年數7年計算,每年折舊額應為75萬元〔(600萬元-75萬元)÷7年=75萬元〕,超限30萬元予以剔除。
該局再次提醒,醫師業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列報醫療設備提列折舊時,應注意上開規定正確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鄭宏仁主任
聯絡電話:(07)2366506
撰稿人: 宋美玲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5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除有法定事由得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外,夫妻所得均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於課稅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倘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分居,若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規範之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可分開各自辦理結算申報:
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者。
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3、依據家庭暴力防制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
4、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者。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分居夫妻如未不符合上述情形者,仍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並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勾選「分居」字樣,避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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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綜合所得稅課 楊慧怡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281
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度可以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08年度每人扣除120,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股利或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者亦同)。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 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政府為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及改善空污的政策目標,近年來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電器)、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之貨物,所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稅額,屬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
該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於109年7月9日發布令釋明定,依上開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個人買受人無所得課稅問題,而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該等貨物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於購買次年度才申請退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又該貨物如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依貨物稅條例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時,應注意將退稅額列為成本或費用之減項,以正確計算當年度所得。
如有任何國稅相關疑問,歡迎民眾多加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北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游宜靜 電話:04-8871204轉10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者,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來自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惟如有依所得稅協定規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6條第2項規定,其因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8年度取得其轉投資之日本公司所給付之股利收入200萬元,且已於日本繳納稅額40.84萬元,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計算,申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下稱境外來源可扣抵稅額)40萬元,惟我國與日本已簽訂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簡稱臺日租稅協定),並自106課稅年度起適用,依據臺日租稅協定第10條第2款但書規定,股利之受益所有人如為他方領域之居住者,其課徵之稅額,不得超過股利總額之10%(即上限稅率為10%),故因日本僅得課徵20萬元稅額,甲公司僅可列報20萬元之境外來源可扣抵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溢繳之境外稅額20.84萬元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稅額部分,可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居住者證明,並檢具日本稅務機關規定之申請文件,依租稅協定向日本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該局特別提醒,目前我國已簽署生效全面性所得稅協定有33個國家,營利事業如有取得境外來源所得,應留意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之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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