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櫃)公司股票,如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前者,其應配發而尚未獲配之股票或股息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併計遺產申報,繼承人嗣後取得該筆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若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者,則所配發之股票或股息屬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8月5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5,000股,假設A上市公司除權(息)交易日為109年7月20日,代表甲君在死亡前已取得獲配股利之權利,則甲君死亡後所獲配之股利應併入遺產課稅;倘若A上市公司除權(息)交易日為109年8月10日,則A上市公司發放之股利屬繼承事實發生日之後的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而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該局指出,遺產稅是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課徵的稅捐,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已參與除權(息),在死亡日尚未獲配的股利,屬被繼承人遺留的權利,仍應計入遺產課稅,因實務上申報人常容易疏忽遺漏,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留意被繼承人所遺股票之配發股利情形,以免漏報。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淑美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563
撰稿人: 張簡適慧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自108年度起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
提醒民眾注意的是,為使政府財政資源有效運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一樣,有3種排除適用規定: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即109年度綜合所得淨額在1,210,001元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就其申報戶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選擇按28%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合計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9年度為670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母親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經該局以甲君之稅額適用稅率為20%,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主張結算申報書雖載明適用稅率在20%以上,不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惟並未註明「含」,應予准認云云,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明定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不予適用,且法規用語所稱「以上」、「以下」、「以內」之計算基準者,俱連本數計算,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於官網有設置「長期照顧服務專區」,民眾如有申報疑義,可透過該專區瞭解相關規定,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高雄國稅局表示,各行業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依該條例第14條之規定,每月工資在6%範圍內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可自提繳年度薪資收入扣除,不計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林先生於109年度每月薪資55,000元,全年薪資收入(含年終獎金)計770,000元,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定,其月提繳工資為55,400元,如自願提繳比率為6%,則林先生全年已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計39,888元(提繳工資為55,400元×6%×12月),109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應為730,112元(770,000元-39,888元)。
該局提醒,民眾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自願提繳者,請確認薪資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已扣除所提繳之退休金,如發現未扣除或金額有誤,應請扣繳單位洽所轄國稅局辦理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更正,以維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陳素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165696
撰稿人:潘靜雯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5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9年12月16日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元,納稅義務人於今(110)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速算公式詳如下。
(A)基本生活費總額 = 申報戶人數×基本生活費 18.2 萬元
(B)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 = 申報戶全部免稅額+扣除額(不含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C)可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 =(A)-(B),且大於0
提醒民眾注意的是,上列公式(B)中之「扣除額」,係指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擇一)及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只要任何一項扣除項目漏計,就會導致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錯誤,最常見的就是漏計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列報父親免稅額,卻漏未申報父親之利息所得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各6萬餘元,致甲君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總額(A)大於其申報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B),而在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C)。經原查將甲君父親之利息所得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總額,並重新計算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該申報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B),大於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A),乃剔除甲君自行列報可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並通知甲君補繳稅額3仟餘元,甲君不服,主張父親利息所得經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所得並未增加,不應補稅云云,申請復查,經該局詳加書面解說後,始了解係因其基本生活費計算錯誤,並非就利息所得補徵稅額,遂撤回復查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注意仔細檢視是否已將申報戶中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全部納入及免稅額、扣除額是否均已據實申報,倘對申報之所得或內容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經常接到營業人詢問有關營業人同一筆交易品項繁多,致開立或取得多張連續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時,於辦理營業稅網路或媒體申報時,該等銷項及進項憑證資料要如何申報。
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4條規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收銀機應具備有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性能,於遇有需要登錄二張以上之發票時,能逐張印出順序號碼,於最後一張印出合計金額。又依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第 20 點規定,同一筆交易開立或取得多張連續之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以最後一張為代表號,並以其總金額登錄。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二聯式收銀機發票,應依上開規定登錄,俾使申報資料一致並正確,減少徵納雙方作業困擾。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歐陽峯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101
撰稿人:許國成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9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經濟部自本(110)年4月6日起於苗栗、臺中及彰化部分地區實施分區供水措施,國稅局主動派員瞭解查定課徵營業人營業收入受影響情形,覈實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減輕營業人負擔。
該局表示,查定課徵營業人如受旱災限水影響,致無法營業或營業收入減少,得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暫停營業,或可申請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另國稅局也會主動派員瞭解轄區洗車、洗衣、美髮及餐飲等業者受影響情形,依據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後段及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第6點前段規定,就營業人之營業狀況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覈實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減輕其營業稅負擔。
該局說明,為協助查定課徵營業人申請調減查定銷售額,國稅局除提供「查定課徵營業人因旱災影響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申請書」讓營業人填寫申請外,亦置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業稅/營業人e站式服務專區/營業稅)供下載使用,主動協助受影響營業人申請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及時減輕營業人租稅負擔。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黃婉婷
電話:(04)23051111轉751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屢有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賣家被檢舉未依法申請稅籍登記逃漏稅,該局特別提醒,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釋,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指出,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如果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一旦「當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惟考量網路銷售業者之交易特性,須透過結算才能確定銷售額,所以給予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緩衝期間,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申請稅籍登記即可,若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會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A君未申請稅籍登記於網路銷售貨物,109年1月至7月銷售額分別為4,800元、18,790元、29,000元、266,158元、425,082元、360,131元、1,053,390元,依財政部109年令釋規定,A君109年4月份銷售額已達起徵點,必須在109年5月底前申請稅籍登記,並按稅率5%計徵營業稅。惟A君逾限未申請稅籍登記,並經國稅局於109年9月15日查獲,國稅局除補徵營業稅額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
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40
民眾林先生來電詢問,其經營獨資商號之親屬死亡後,對於該商號之稅籍登記不知該如何善後處理,致該商號虛懸,備感困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但僅為營業上之便利,實際上其生財及營業權益,仍歸屬經營該事業之自然人所有。故獨資組織之商號負責人死亡時,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該商號財產為公同共有,得協議變更由特定繼承人擔任負責人;惟若彼此之間互不相讓,無法達成協議時,則應由全體繼承人申請變更之登記。
至於全體繼承人均無意繼續經營該獨資商號者,則可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辦理註銷登記。但負責人死亡前,該獨資商號欠繳應納之稅捐或已有違章罰鍰經裁罰確定者,則應責成其遺產繼承人於所繼承遺產範圍內清繳欠稅或罰鍰,始得辦理註銷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A君為甲獨資商號(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負責人,該甲商號因短漏報營業銷售額及稅額,除核定補徵本稅,並遭裁處罰鍰確定,補、罰金額共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後A君死亡,且遺有存款30萬元,則A君之繼承人須以遺產繳清該欠稅及罰鍰5萬元後,始得辦理甲商號之註銷登記。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323
撰稿人:莊宏慶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8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該營業人尚非該農地之所有權人,嗣該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以取得經濟上之利益,屬債權買賣行為,非為處分土地之直接對價,並無買賣土地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不動產所有權採登記要件及絶對效力主義。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所稱銷售勞務係指貨物以外得為交易之標的包括專利、商標等無體財產權及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等所取得之代價。營業人購買農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雖非該農地所有權人,但對出名者享有土地移轉登記之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屬債權性質,嗣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認屬銷售請求權之債權買賣行為,依法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農地取得之收入,除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尚須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併入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籲請營業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漏報被補稅處罰。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淑美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563
撰稿人: 鄧昌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11月1日以105,000元向乙公司購買營業用之機器1台,進項稅額5,000元並已申報扣抵109年11-12月之銷項稅額;嗣後因機器瑕疵無法使用,於110年1月上旬辦理退貨,並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予乙公司。而甲公司卻未於當期(即110年1-2月),將收回之營業稅額5,000元自進項稅額中申報扣減,致該期營業稅虛報進項稅額5,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進貨時取得進項憑證,已依規定將該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發生退貨或折讓時,應依規定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開立當期列報進項稅額之減項。如漏未申報會導致虛報進項稅額,稽徵機關將依法補稅處罰。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漏報進貨退出或折讓,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104
撰稿人:張嘉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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