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受理股東與二親等親屬間股權移轉登記時,往往因認為是股權買賣無涉贈與稅、或贈與價值未達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而未通知當事人檢附贈與稅相關證明書,即逕為移轉登記,致遭處行為罰。
該局指出,公司辦理股東與二親等親屬間股權移轉登記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應通知當事人檢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如為買賣案件,應檢附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若當事人不能檢附者,不得受理逕為移轉登記,否則將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於辦理股權移轉登記時,應注意是否為二親等親屬間之移轉案件,若股東未能檢附國稅局核發之相關證明書,依法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否則被處以罰鍰,將造成公司無謂的損失。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淑美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563
撰稿人:賴傳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近來屢有發現取得租賃公司進項憑證之營業人,涉嫌於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得憑證,為免營業人因一時疏忽受罰,該分局特別訂定輔導查核專案,輔導期至110年6月30日止,將自110年7月1日起針對異常營業人進行查核。
該分局說明,企業為取得可運用資金,將自有資產或貨物出售予租賃公司,取得價款之後,再簽約租回使用或以分期付款方式買回,企業於出售時開立統一發票予租賃公司,嗣後租回或買回時,取得租賃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依財政部87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871954410號函及97年6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700200460號函(下稱財政部87年函及97年函)規定,其進項稅額除有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自用乘人小汽車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者外,得核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年度購進玉米及黃豆等農產品,嗣後將該貨物以售後買回方式,與租賃公司互開統一發票,經該分局調帳查核,甲公司未能依規定提示進項憑證及相關帳簿供查,嗣該公司認諾未依規定取得憑證,經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取得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3,060萬元處5%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故處罰鍰100萬元。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融資租賃應有租賃物購買及移轉交付營運使用之事實存在。企業於進行資金調度時,如係向租賃公司以售後買回方式借款,應檢視該項資產或貨物是否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或其所取得租賃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是否符合前述財政部87年及97年函釋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如企業未購買該租賃物,或無售後租回或買回之事實存在,僅係單純現金融資借貸,則免與租賃公司互相開立統一發票,其支付之借款利息,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扣繳,而所取得租賃公司之進項憑證,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特別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進貨、購置資產未依規定取具進項憑證,或誤將不得扣抵進項憑證申報扣抵,或短漏報銷售額等情事,只要在未經他人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或已取得該進項憑證,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雲林分局銷售稅課曾于殷,電話:05-5345573轉30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5月15日宣布自該日起至5月28日止提升雙北地區疫情警戒至第三級,許多縣市亦隨即提升疫情警戒至準第三級,財政部衡酌今年報稅已延長至6月30日及防疫需求,宣布全國各地區國稅局自即日起至5月28日止,全面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
該局說明,因應目前國內COVID-19疫情嚴峻,臺北市及新北市自5月15日起至5月28日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三級,財政部於昨日(5/15)宣布設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轄內之國稅局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惟因隨即有許多縣市政府亦宣布進入準第三級防疫,基於民眾生活圈可能跨縣市,全民防疫為當務之急,且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限已延長至6月30日止,經該部宣布全國各地區國稅局總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於5月28日前,均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含臨櫃查調所得、協助網路報稅及遞送證明文件等)。
該局呼籲,為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疫情期間請民眾多加利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並利用信用卡、行動支付、委託轉帳、便利商店等多元方式繳稅。民眾如有申報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電話諮詢專線(詳附表-所得稅申報諮詢專線)洽詢,以降低群聚感染風險。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6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各順序之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說明,上述財產價值之計算,參照同法第10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所謂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常會誤解,以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致未於遺產稅申報時併入申報,實係錯誤認知,請注意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短漏報遺產遭補稅處罰。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謝昆忠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394
撰稿人: 葉文程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035
近來房地產交易熱絡,民眾買賣房屋除透過房仲公司交易外,也常會委託親友,請其代為尋找合適的物件,成交後並給予相當之仲介費報酬。有民眾詢問,這種「個人房仲」並無隸屬房仲公司,收取之仲介費報酬是否要課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所獲取之仲介費報酬屬佣金收入,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國稅局進一步表示,個人收取該佣金收入可以核實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若未設帳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則可依財政部核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所列「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109年度為20%)計算扣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課稅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個人於去年(109年)有居間仲介房地買賣收取佣金酬勞,別忘了在今年5月31日前申報綜合所得稅,若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吳審核 06-229806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台灣產業以中小企業為主,大半屬家族型企業,常僱用自己的親戚為企業員工,惟在發放薪資時,為顧及親戚關係及貪圖方便,而忽略稅法規定,未採用匯款,也未請領取現金之親戚簽收,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須依法補稅及處罰。
該所指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已有明文規定企業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名冊;其由工會或合作社出具之收據者,應另付工人之印領清冊;職工薪資如係送交銀行分別存入各該職工帳戶者,應以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
該所呼籲,企業如採現金發放薪資時,應一律請領取人簽收並保留相關單據,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日後查核,方符合前揭法令之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李雅惠
電話:(04)24225822轉104
5月是綜合所得稅報稅期,高雄國稅局近日接獲民眾詢問109年度海外投資雖有配息,但買賣結果發生鉅額交易損失,認為海外投資理財結算為淨損失,是否可免申報海外所得?
高雄國稅局表示,「海外利息所得」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是不同類別的所得,兩者並無盈虧互抵之適用,報稅時應將所得額分開計算申報。
高雄國稅局說明,境外金融商品之配息為海外股利所得或利息所得,處分之利得則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海外財產交易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有損失,得自「同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舉例來說,甲君持有A、B兩項海外金融商品,109年度A商品配息350萬元、B商品配息500萬元,當年度買賣操作結果A商品獲利9,600萬元、B商品虧損9,800萬元,則甲君109年度有海外利息所得850萬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0元,應將海外所得850萬元計入基本所得額後依規定申報納稅,「海外利息所得」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兩者間並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持有境外投資理財工具,包括基金、債券、外國股票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等,應注意是否有海外股利所得、海外利息所得或海外財產交易所得。金融機構會主動寄發海外所得通知單或對帳單給投資人,供投資人作為申報海外所得之參考,請民眾留意是否收到相關通知單,或主動向往來金融機構詢問。如有相關所得,務必在5月31日前向國稅局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陳素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165696
撰稿人:顏伶如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25
邇來綜合所得稅結算報稅期間,常有民眾發現下載所得資料清單有來源不明之薪資所得情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民眾如被虛報薪資時,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任職其他公司之在職證明、學生證、服役證明、健保投保資料或實際領薪資料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檢舉,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所呼籲,民眾於求職面試及領取薪資時,應注意切勿將身分證及印章等重要資料隨意交付予他人,並確實核對印領簽單或薪資表上金額與實際核發金額是否相符,更不可在空白薪資表上簽名蓋章,避免受害或徒增困擾。
納稅義務人對於上述說明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賴宣翰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10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但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如附圖:
該所提醒想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的民眾要注意上述的適用條件及應檢附的證明文件,不過,民眾查詢課稅年度扣除額資料如已有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者,可免再檢附證明文件。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於該所上班時間(早上8:30~12:30,下午13:30~17:30)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莊家誠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0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符合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雙方離婚當年度及以後年度各自辦理結算申報,重複列報同一子女之免稅額時,稽徵機關將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
一、 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二、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關於「實際扶養事實」,可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例如: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或其他扶養事實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9-085188,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李元玲
電話:(04)23051111轉6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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