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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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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配股息季節又到了,營利事業獲配股息時,要特別注意的是,股息的所得稅徵免規定會因被投資公司是國內或國外公司而有所不同,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多加注意,以免漏報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公司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是投資國外公司所獲配股息,或者是投資海外公司來臺募集與發行股票(例如KY股)、臺灣存託憑證(TDR)所獲配股息,屬境外投資收益,並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的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內公司投資國外公司如係具有重大影響力,在會計上採權益法帳列之投資收益,因尚未經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決議分派盈餘,所以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先帳外調減該筆投資收益,等到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決議分派盈餘時,再按被投資公司所訂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之年度,為權責發生年度,帳外調增投資收益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於109年度獲配國內被投資公司A公司股息30萬元及國外被投資公司B公司股息40萬元(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為109年12月),則甲公司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獲配A公司股息30萬元,因符合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甲公司所得額課稅,而獲配B公司股息40萬元,則應計入所得額申報課稅。

該局提醒,投資人應注意股息相關所得稅徵免規定,確實申報所得,避免因一時疏漏而有短漏報所得稅之情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褚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3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成年人購置財產,如不能證明支付之款項確係未成年人所有者,視為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如不能確實證明支付之款項,係該未成年人所有者,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於買賣行為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惟此類以贈與論案件,如未依上開期限主動申報,稽徵機關會通知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於10日內補申報,逾期仍未申報,除依上開規定以贈與論課稅外,另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今年(110年)17歲,向第三人購買不動產,買賣成交價格5,000萬元,甲君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買賣契約訂定日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惟如能證明該項購買不動產款項,確係甲君所有(例如提示甲君歷年受贈款項之存摺紀錄),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則免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該局呼籲如未成年人有購置財產之情事,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贈與稅相關申報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贈與稅)供民眾依需求自行下載使用。

(聯絡人:審查二科贈與稅股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疫情第三級警戒由5月28日延長至6月14日,財政部亦配合公告延長全國各地區國稅局停止對外提供所得稅報稅臨櫃服務之期間至6月14日。請納稅義務人在家多多使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屬於應繳稅案件者,請多多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委託取款、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行動支付工具等線上轉帳方式完成繳稅,減少出門以降低群聚感染的風險。
     

該局特別提醒,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財政部於110年5月12日公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來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義務人如於110年7月2日前,持國稅局所寄發稅額試算服務專用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15G)」或已自行於報稅系統印製繳納期限為110年5月31日的繳款書,仍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臨櫃繳納稅款,110年7月1日至7月2日屬逾期繳納,惟不加徵滯納金。但是在110年6月2日以後,如欲前往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四大便利商店繳納應納稅額3萬元以下稅單,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或於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重新列印展延繳納期限為110年6月30日的繳款書;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義務人,可持自然人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加密碼或以行動身分識別認證方式,至便利商店的多媒體資訊機(KIOSK)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臨櫃繳納稅款即完成申報。
     

該局呼籲,疫情期間請納稅義務人在家多加利用網路申報系統進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選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委託取款或行動支付工具等線上轉帳方式繳納稅款,安全、便利又防疫,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邇來接獲營業人電話詢問,出售禮券應於何時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下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一、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如訂明與其他特定之營業人約定憑券兌換貨物者,仍應由承兌之營業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提醒,商品禮券因出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故消費者以該禮券兌付貨物時,除貨物售價大於禮券金額,商家應就差額另行開立發票交付消費者外,無須再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再次呼籲,請營業人發行禮券時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違章受罰。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金立莉主任  

聯絡電話:07-6622380


撰稿人:許秀娟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8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今(110)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申報及繳納期限延長至5月31日,截至5月26日止該局尚有2,434家營業人未完成申報,其中有2,002家未購買發票,該局提醒營業人不論有無購買發票均應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
       

該局說明,營業人常因新設立或當期未有發生銷售貨物或勞務,誤以為未購買發票即無須申報營業稅,致事後遭稽徵機關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惟依同法3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3月8日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因尚無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故未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亦未購買統一發票,甲公司倘未於期限(110年5月31日)內辦理申報,將處以1,200元至3,000元的滯、怠報金(詳附表)。
       

該局進一步表示,中央疫情指揮中心(25日)發布全台疫情三級警戒延長至6月14日,110年3-4月期營業稅申報期限將屆,籲請尚未完成申報的營業人多加利用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網址為https://tax.nat.gov.tw )進行網路申報及繳稅,以避免群聚。倘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41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時,究竟應歸屬那個年度申報所得稅?是簽約日年度?收款日年度?還是不動產移轉登記日年度?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

 

該分局日前查核某家建設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出售建案中有3戶房地交易未列入申報 ,公司主張因買方之銀行借款延遲貸放,房地尾款在109年3月才交付,實際交付日期為109年,故未將該3筆房地銷售收入列報於108年度。惟經該分局查核,該公司不動產移轉登記日期分別為108年12月20日及同年12月30日,因此,該建設公司出售不動產之所得應歸屬於108年度,而非實際收取價金之109年度,除依法補徵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分局特別提醒,公司會計基礎係採權責發生制,所以在會計期間已確定發生的收入及費用,無論有無現金收付,都要依法辦理營利事業得稅結算申報,當出售不動產之簽約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價金實際交付日等不同時應注意所得歸屬年度之規定,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胡柄祥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1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現在國稅局提供多項所得稅申報服務便民措施,希望能讓民眾輕鬆完成申報及繳稅義務,其中提供所得查調服務是讓民眾有感的便民服務措施,不過仍須提醒,國稅局所提供的所得資料只是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參考,民眾仍應詳細查對確認其本人或受扶養親屬之所得資料,依規定辦理合併申報,倘漏未申報而導致逃漏所得稅,除符合免罰規定外,將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處罰。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近來受理的復查案件中,有民眾申報減除其父母扶養親屬免稅額,雖曾以自己的健保卡查調當年度所得資料,然其父母於前2個年度並未連續由該位民眾列報扶養,致該民眾查調其當年度所得資料參考清單,並未列載其父母之所得資料供其申報所得稅之參考,該民眾未詳細查對,致漏報受扶養親屬所得並短漏稅額,經該局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既列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對於該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即應詳實查對,依法合併申報。倘若不確定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是否獲有所得,得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另以受扶養親屬之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已申辦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或行動電話認證為通行碼,經由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或檢附受扶養親屬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倘發現漏報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與應加計的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王盈茹 
電話:(04)23051111轉8213

 

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度可以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09年度每人扣除120,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股利或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者亦同)。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 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6)

 

基隆市稅務局最近接到民眾電話查詢「陽台加建鋁窗或是房屋頂樓增建廣告招牌塔,須否繳納房屋稅?」

 

稅務局表示,陽台加建鋁窗如僅為遮風防雨,免併計課徵房屋稅;但是原主建物外牆拆除,兩者合併連貫使用,則應按變更後面積計課房屋稅。

 

另外,如房屋在頂樓增建廣告塔、招牌或牌樓,除加重其房屋負荷量外,並無增加居住房屋使用之價值,不必課徵房屋稅。至於搭置廣告塔牌獲得之收入,則應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

 

新聞稿連絡人:郭姿伶

聯絡電話:02-24331888轉322

 

 

房屋稅之課徵係依房屋評定現值按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的稅率,現行基隆市房屋稅徵收率為:自住用稅率1.2%、非自住用稅率1.5%、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營業用稅率3%及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稅率3%。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住家用房屋稅率已區分為自住用及非自住用房屋稅率。依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方屬供自住使用。

 

所以,房屋出租予他人作住家使用者,因與上開認定標準不符,須改按非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若出租供營業用者,則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新聞稿連絡人:郭姿伶

聯絡電話:02-24331888轉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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