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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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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資金需求,以存貨向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辦理融資借款,並相互開立統一發票,但實際上該存貨仍在公司並未移轉,不得按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規定,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調整揭露說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以存貨售後買回方式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雖簽有買賣合約書且互相開立統一發票,但是該交易本質是以取得營業資金為目的,其性質為融資借款,並非商品買賣交易,不得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為進、銷貨,至於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應按借款期間核實認列為利息支出。
     

該局舉例說明,甲汽車公司因資金需求,與乙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以汽車向乙租賃公司融資借款1,000萬元,並開立統一發票予乙租賃公司,借款期間為109年1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並取得乙租賃公司開立統一發票金額1,090萬元,差額依借款期間18個月平均計算每月應攤銷利息支出為5萬元,甲汽車公司109年度應將開立發票1,000萬元,自營業收入調節表減除,當年度得認列利息支出為60萬元,110年度得認列利息支出為3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佃農因承租之耕地經出租人收回所領取之補償費,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該補償費屬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
       

該局說明,耕地出租人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除應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應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並按該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3分之1給予補償,耕地承租人得按所取得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課稅,其餘半數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佃農領取之三七五耕地租約補償費及農作物補償費,其中三七五租約補償費部分屬變動所得,應以半數申報綜合所得稅,其餘地上物補償費屬損失之補償,免納所得稅。

該局提醒,三七五租約補償費因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而無扣(免)繳憑單,領取之佃農可能因疏忽而未依規定申報,如果以前年度有是類所得而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以免經查獲後遭補稅並受罰。
       

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鍾股長
聯絡電話: (03)3396789 轉142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因全球需求提升,各國間貿易往來遽增,進而影響國際航運效能,有營業人外銷具時效性之貨物經海關報運出口後,因未能依合約期限送達,而遭國外買方退貨,衍生營業稅申報之問題。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外銷貨物之營業稅稅率為零,其進項稅額可全數退還,完全不必負擔營業稅;倘發生外銷銷貨退回復運進口,其原申報外銷退還之營業稅毋須追補,惟應於退回當期(月)申報營業稅時,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下稱營業稅申報書)零稅率銷售額減項退回及折讓欄位(下稱第19欄位)填報該復運進口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3月30日報運出口貨物一批予國外A公司,於同年3-4月按出口日匯率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563,600元(美金20,000元x匯率為28.18),退還溢付營業稅28,180元;惟因該商品保存期限短,貨物送達時已逾交貨期限及商品有效期限,A公司遂於110年5月20日將產品全數退回,因該筆退運貨物不會再出口,甲公司於申報110年5-6月營業稅時,應檢具復運進口證明文件,並按原貨物出口申報之匯率28.18計算銷貨退回金額563,600元,填報於營業稅申報書第19欄位。當期如無其他零稅率銷售額則申報書第23欄位(零稅率銷售額合計數)為負數,在計算「得退稅限額」申報書第113欄位中零稅率銷售額合計應以零計算。
       

該局呼籲,營業人外銷貨物退回其原申報退還之營業稅雖毋須追補,惟仍應依相關規定申報,以憑計算出各該期正確之營業稅退稅金額。如有營業稅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最近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個人於拍賣網站銷售虛擬寶物、虛擬遊戲貨幣,是否須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稅籍登記及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釋,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外,於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將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個人透過8591寶物交易網、i7391輕鬆交易網、cucu91寶物交易網等網路交易平台,販售虛擬寶物、虛擬遊戲貨幣取得代價者,皆屬銷售勞務性質,如當月銷售額達4萬元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黃國明主任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300    

                                                              
撰稿人:  莊靖芳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5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但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則必須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核算遺產稅。

該局最近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件,發現甲君在死亡前1年內曾匯款350萬元予其配偶乙君,乙君旋即匯出作為其購買不動產之頭期款,甲君繼承人誤以為配偶間之贈與免稅,致未列入甲君遺產總額申報,幸好該局發現時還在遺產稅6個月之申報期內,甲君繼承人也在接獲國稅局通知後,立即補報該筆贈與,因此免按漏報處罰。

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應併入遺產課稅,特定親屬除配偶外,還包括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該等親屬之配偶等;但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如其配偶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因其配偶關係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所以該贈與配偶之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如民眾尚有相關稅務問題,請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 06-2223111轉804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申報期限已進入倒數階段,為方便民眾在家完成網路申報綜所稅,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新增以「行動電話認證」登入方式,線上取得查詢碼及戶號服務!

該所指出,有民眾因未與受扶養親屬同住,申報時無法以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等方式匯入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為顧及民眾需求,新增「行動電話認證」方式線上取得查詢碼,只要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點選「線上取得查詢碼」,選擇行動電話認證,輸入受扶養親屬的身分證號、行動電話電信業者、手機門號(門號申請人限與取得查詢碼者相同)及健保卡卡號,執行身分驗證成功後,再將取得之查詢碼及戶號交給納稅義務人,即可以其匯入受扶養親屬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輕鬆完成申報。

該所呼籲,防疫期間請民眾多加利用手機、平板或電腦在家進行網路報稅,並利用信用卡、行動支付、委託取款轉帳等多元方式繳稅,減少外出臨櫃辦理,避免群聚發生。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服務管理股 李長憲
電話:04-8332100轉分機5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採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納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者,該局將於110年7月初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請納稅義務人檢視自結算申報截止日(110年6月30日)起至提兌日止,於申報時填報扣款的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內是否預留足額存款。如因資料填寫錯誤或於申報截止日存款不足,導致提兌不成功或扣款不足額者,該局將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自申報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110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0.78%)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配合內政部移民署自110年1月2日起實施新式外來人口統一證號換發作業,納稅義務人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指定以外籍配偶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者,請注意申報外籍配偶的統一證號與金融機構或郵局留存證號必須一致,以避免因統一證號不相符導致提兌不成功,無法順利完成繳稅程序,事後遭該局發單限期補繳稅款並額外負擔利息。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欲瞭解提兌情形,可於110年7月15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項下,依序輸入身分證字號(共10碼)、委託取款帳號(後5碼)等相關資料後,即可查詢提兌狀況;亦可於7月中、下旬至指定扣款之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查詢扣款狀況。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電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得依產業創業條例,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適用前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並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登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系統並依式填報及上傳投資計畫與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同時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前開投資計畫及有關投資計書之證明文件(如:統一發票、付款證明、交貨證明及契約等相關文件)送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逾期未提出,無法適用。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結算申報時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一、      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注意上開投資抵減,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廖元志
電話:(04)23051111轉712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或團體) 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或盈餘,非屬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之轉投資收益免稅適用範圍,應計入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107年2月7日所得稅法修正刪除第42條第2項有關機關或團體有上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惟該局於查核機關或團體107年度結算申報時發現,部分機關或團體不諳前開修正規定,仍將獲配國內其他營利事業之股利收入視為免稅,而未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導致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8款規定計算支出比例(即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時,誤以為支出比例已達60%,而未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以致不符合免稅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財團法人A基金會108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100萬元及當年度獲配股利收入50萬元,而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活動支出為65萬元,該基金會於計算支出比例時未將股利收入併計收入,認為其支出比例65%[65萬元/100萬元],已高於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8款規定之60%支出比例,而未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向其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正確核算A基金會當年度實際支出比例僅有43%[即創設目的有關的活動支出為65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100萬元+獲配股利收入50萬)],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應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否則將不符合免稅規定,應就全部結餘款課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審查一科 陳綉綺
電話:(04)23051111轉716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3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第5目規定,已依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沖轉或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薪資費用項下列報退休金費用1,900萬餘元,除依法提撥退休金1,400萬餘元外,另包含實際支付退休金500萬餘元,依甲公司臺灣銀行受託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對帳單,於實際支付退休金500萬元當時,帳戶餘額約有800萬元,依規定應先由該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得列為當年度費用,經該局剔除薪資費用500萬餘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己依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準備金者,於實際給付員工退休金時,須先由上開科目或帳戶項下沖轉或支付,不足沖轉或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以免因誤列而被調整補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審查一科 廖慧樺
電話:(04)23051111轉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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