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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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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消費者網路購物日益普及,為提供消費者充分之營業人資訊,兼顧稅籍資料完整,財政部於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自今(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等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申請稅籍設立登記時即有從事網路銷售者,設立時應依新制規定辦理。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稅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者應依同法第46條規定處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簡政便民,營業人除可填寫「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事項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書面申請變更登記外,亦可免出門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提出申請,並呼籲網路賣家自行檢視,有未依規定申辦稅籍設立登記者,應儘速依規定補辦;另已辦設立登記之營業人請依新制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共同維護網路交易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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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消費者網路購物日益普及,為提供消費者充分之營業人資訊,兼顧稅籍資料完整,財政部於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自今(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等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申請稅籍設立登記時即有從事網路銷售者,設立時應依新制規定辦理。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稅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者應依同法第46條規定處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簡政便民,營業人除可填寫「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事項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書面申請變更登記外,亦可免出門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提出申請,並呼籲網路賣家自行檢視,有未依規定申辦稅籍設立登記者,應儘速依規定補辦;另已辦設立登記之營業人請依新制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共同維護網路交易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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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民眾購買符合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可申請每臺最高退還減徵2,000元之貨物稅,其申請期限自購買日的次日起6個月內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即無法申請退稅。

該所指出,上述6個月內的申請期限,是自購買節能家電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記載之交易日期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舉例來說,陳小姐購買新除濕機取得家電業者開立交易日期記載為112年3月14日之統一發票,其申請期限應自該購買日之次日(即112年3月15日)起算6個月至112年9月15日之前一日,即112年9月14日為末日,陳小姐最遲應於112年9月14日前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因陳小姐遲至112年9月15日才向該所提出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經該所審理因已逾6個月規定申請期限未能退還。

該所說明,民眾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採用線上申請節能家電退稅,可以選擇簡化身分認證方式(限直撥退稅),無須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等憑證及讀卡機登入,並填寫買受人、憑證及電器類產品等資訊後,並上傳買受人退稅帳戶存摺封面及相關附件檔案,點選申請退稅核對資料無誤後,最後點選確認送出,送出後系統將顯示收件編號及寄送收件編號至申請人電子信箱,申請人取得該收件編號,即完成線上申請作業。案件俟稽徵機關審核無誤後,退稅款將自動撥入買受人指定金融帳戶。

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可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服務,方便快速亦可查詢案件審核進度。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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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所得稅結算申報,民眾如發現被虛報薪資時,請民眾先向開立扣繳憑單之單位查證,若係因扣繳單位重複申報或身分證統一編號誤繕原因所致,請該扣繳單位向國稅局辦理更正;如確認有被虛報薪資情事,可檢附被虛報薪資期間有在校就學、出國、服役、服刑、身心障礙、住院、遠地就醫或已在其他單位工作(如勞健保投保資料、薪資領取)等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若經國稅局查調屬實,被虛報之薪資所得將可註銷。

該所進一步提醒,為避免薪資所得被虛報,民眾切勿任意將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印章等交付他人;領取薪資時,應詳細核對清單上之金額與實際領取金額是否相符,並保留領款憑證作為核對之依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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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課徵所得稅: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與其配偶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者,於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3目有關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屋、土地免納所得稅規定時,該個人與其配偶得個別認定。  

該分局提醒,近日多有民眾詢問,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可分別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依上揭規定除符合個人與其配偶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者,該個人與其配偶得個別認定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仍受交易前6年內均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限制,不得分別適用。

該分局舉例說明,李先生105年3月15日購入A自住房地,成本1,000萬元,於111年12月20日出售,成交價2,0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之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計算說明如下:
課稅所得額850萬=成交價額2,000萬元-成本1,000萬-費用100萬元- 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       
應納稅額45萬元=(課稅所得850萬元-免稅額400萬元)×10%


李先生於111年度出售該房地已申請適用自住400萬元免稅優惠,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任一人於6年內不得再適用此租稅優惠。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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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時,扣繳義務人除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外,還要注意租金扣繳率及憑單申報期限會因出租人是否為我國境內居住個人或營利事業有無境內固定營業場所而有所不同。
該局說明,出租人為我國境內居住個人或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不含已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時,扣繳義務人應按扣繳率10%扣取稅款後,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在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若出租人為非我國境內居住個人或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時,應按扣繳率20%扣取稅款,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向國稅局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甲公司自112年1月起,向A君承租房屋作為辦公處所,每月給付租金30,000元,A君為我國境內居住個人,甲公司應於每月給付A君租金30,000元時,由甲公司之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按扣繳率10%扣取3,000元稅款,在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113年1月底前將112年全年給付租金及扣繳稅款數額,開立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務必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免受罰。民眾如還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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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陳小姐來電詢問,父親於112年5月死亡,父親生前於111年6月間贈與給她現金100萬元,是否需併入遺產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的課稅範圍除了被繼承人死亡時名下所有財產外,還包括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的財產,這些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人的財產,都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所以陳小姐父親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現金100萬元給繼承人部分,依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特別民醒民眾,申報遺產稅時,要注意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上述特定個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今(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已自9月1日開始,今年因申報截止日9月30日適逢星期假日,順延至10月2日截止,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除了記得如期申報繳納,也要小心提防避免落入詐騙圈套。

該局表示,今年暫繳申報期間(9月1日至10月2日)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報、繳稅,亦可填妥暫繳申報書連同已完納的自繳繳款書郵寄至所轄稽徵機關,或親至櫃檯辦理申報;這段期間,國稅局不會主動通知繳納暫繳稅款,也不會關切繳稅方式及繳稅結果。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逾期未辦理暫繳申報或繳納暫繳稅款,暫繳核定補稅作業是由營利事業設籍地址所在的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不會跨縣市轄區或由某地區國稅局統一寄發稅單,更不會以電話、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補稅及詢問銀行帳號、信用卡資料等,請務必提高警覺。如接獲可疑稅務郵件或訊息,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直接聯繫165反詐騙專線,以免受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國人如就其在境外帳戶之資金贈與境內個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2項、第9條第1項規定,非屬贈與稅之課稅範圍,惟受贈人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是類情形贈與人雖免課徵贈與稅,受贈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因受贈而取得之海外財產,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如綜合所得稅之申報戶全年取得之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則免予計入。
       

該局舉例說明,MR.BOLATOR(為美國籍)與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A君為叔姪關係,MR.BOLATOR 於112年自其美國花旗銀行帳戶匯款5萬美元(折合新臺幣約160萬元)贈與A君,雖然MR.BOLATOR贈與A君境外資金非屬境內財產得免徵贈與稅,惟A君受贈取得海外財產之金額已達新臺幣100萬元,故A君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將該受贈之5萬美元依受贈時匯率折算為新臺幣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擴大營業,於適當地點購買土地及地上舊屋,拆除舊屋後,再依需求重建新屋或規劃土地用途,則該購買舊屋所支付的價款及拆除費用,不得列為當年度損失。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資產的實際成本,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同法第57條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耐用年數而提早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損失。所以,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地上舊屋後,如未經使用即予拆除舊屋,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屋的購買價款及拆除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倘營利事業拆除重建新屋,應將相關成本費用計入新建房屋之成本,若未興建新屋,則應一併計入土地成本。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處分資產損失新臺幣(下同)777萬元,經查甲公司110年1月購置房地後,即將不符合其需求之舊屋於同年3月拆除,因土地上尚未重建新屋,該公司乃將舊屋的購買價款及拆除費用列報處分資產損失。惟依前揭規定,甲公司購置舊屋後旋即拆除,該建物既未供營業使用,且未興建新屋,國稅局乃將購買舊屋之成本及拆除費用轉列土地成本,並剔除該項損失,補徵稅款155萬餘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蔡妙萍
電話:(04)23051111轉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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