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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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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年節前後因犒賞員工舉辦之尾牙、春酒,取得之場地租金、餐飲、表演費支出及購買摸彩獎品等進項憑證,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具之進項稅額,係屬職工酬勞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A公司為酬勞員工一年的辛勞,於年後舉辦春酒聚餐,並購買100台火烤兩用鍋作為餽贈公司員工之春節禮品,取得之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1,318,000元及進項稅額65,900元,因其性質係屬酬勞員工之費用,與業務無關,依前開規定,不得申請扣抵其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請營業人自行檢視舉辦尾牙、春酒所取具之進項憑證,如有誤申報扣抵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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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將自41日開始,查核前輔導期間為11331日至同年331日,該局特別提醒菸酒稅產製廠商自行檢視帳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產品登記或短漏報菸酒稅情事者,請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免罰。

該局針對往年查獲逃漏菸酒稅經補稅並裁處的案件,彙整菸酒稅產製廠商較易發生的違章或疏失型態如下,提醒廠商注意應依規定報繳菸酒稅:

一、未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二、產製廠商出廠菸酒數量與申報完稅數量不符。

三、酒品之酒精成分與產品登記、標示不符。

四、以試飲名義出廠或於廠內供員工自用,未報繳菸酒稅。

五、促銷贈送之酒品未報繳菸酒稅。

六、擅自出廠酒類半製品供作他廠產製酒品原料,未辦理產品登記及申報生產量與出廠量。

七、經核准採購之免稅菸酒原料未經補徵菸酒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或未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轉供他廠使用。

八、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酒品,未按「其他酒類」申報繳納菸酒稅。

該局特別呼籲業者,自行檢視有無上述情事,如有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菸酒稅,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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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補稅案件,已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1331日至113310日(遇假日順延至113311日)。

該局說明,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稅案件,臺北市轄區計42,658件,補稅金額99,529萬餘元;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請仔細核對內容,如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之情形,請於繳納期限(即113311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更正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如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內容無誤,請如期繳納,若逾期繳納將加徵滯納金,自113312日起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至多加徵10%;逾30日(即逾11341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另自113411日起至繳納日止加計滯納利息。

該局指出,目前繳稅管道非常多元,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亦可於繳納期限內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信用卡及電子支付帳戶或利用行動支付工具綁定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納稅款;應繳納稅款在3萬元(含)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四家便利商店繳納。多元繳稅管道的操作方式,於核定稅額通知書背面有詳載說明,請參考運用。

該局呼籲,國稅局的繳款書都是以雙掛號郵寄,絕對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民眾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繳稅,也不會請民眾連結網站頁面輸入信用卡資料繳稅。納稅義務人務必提高警覺,切勿受騙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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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不動產稅制,促使房屋、土地交易正常化,自105年實施房地合一稅制(下稱房地合一稅),針對短期買賣房地,訂有最高稅率達45%,以抑制短期投機炒作行為。近來有發現納稅義務人以變造他人憑證充當自己房地的成本費用方式,逃漏房地合一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將相關涉案人移送偵辦刑責的案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以查獲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出售持有期間2年內A房地,雖依限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惟經稽徵機關透過稅務資訊系統核對勾稽,發現甲君申報檢附的可減除成本費用憑證中,部分裝修工程統一發票與第三人乙君申報B房地合一稅案的成本費用資料重複。經查,系爭裝修工程實際上係修繕乙君所有B房屋,並由乙君支付工程款,相關支出屬乙君交易B房地的成本費用,又乙君為甲君A房地合一稅案申報代理人,甲君因短期交易A房地所得應適用最高稅率45%,遂與代理人乙君合意,將系爭裝修工程發票上所載買受人乙君的名字及地址塗銷改成甲君資料後重新影印,再檢附該變造後發票影本虛報甲君A房地的成本費用,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約28萬元,逃漏稅捐12萬餘元,除應補繳稅款外,渠等明知無交易事實,通謀變造裝修工程發票進而虛報房地合一稅成本費用逃漏稅捐等情,分別涉嫌變造文書、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刑法等規定,經稽徵機關將涉案人甲君及乙君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切勿以不實憑證逃漏稅或教唆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以免誤觸法網。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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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貨物稅選案查核作業將自41日開始,查核前輔導期間為11331日至同年331日,該局特別提醒貨物稅產製廠商自行檢視帳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產品登記或短漏報貨物稅情事者,請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免罰。

該局針對往年查獲逃漏貨物稅經補稅並裁處的案件,彙整貨物稅產製廠商較易發生的違章或疏失型態如下,提醒廠商注意應依規定報繳貨物稅:

一、未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三、以「修理費」、「加工費」等各種名目開立統一發票,低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

四、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與表報帳證不符。

五、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該局特別呼籲業者,自行檢視有無上述情事,如有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貨物稅,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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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下稱居住者)指(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外籍人士如符合前述居住者的規定,其112年度的所得應於11351日起至5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外籍人士如居住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請向臺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如居住地不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請向申報時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該局呼籲,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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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納稅義務人逃漏貨物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3年度「貨物稅稽查(含選案查核)作業」將自11341日開始執行,請貨物稅納稅義務人先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相關申報作業是否依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彙整以下貨物稅常見違章或疏失態樣,提醒貨物稅納稅義務人注意並依規定報繳貨物稅:

一、未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出廠數量與申報完稅數量不符。

三、 以「運費」、「加工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目開立統一發票,低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

四、進口半成品或零組件,私自配裝出售。

五、免稅貨物或車輛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該局提醒,為落實愛心辦稅,11331日至同年月31日為輔導期,請貨物稅納稅義務人自我檢視有無前開違漏情事或其他違反稅法相關規定致短漏稅款之情形,若有前開情形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於輔導期限(113331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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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為繳納遺產稅,得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若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得由繼承人以「多數決」同意方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當繼承人自有現金不足繳納遺產稅,而被繼承人遺產中有存款時,得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稅款,以免為籌措資金而逾期繳納稅款,額外負擔滯納金及利息。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新臺幣200萬元,其遺產有A銀行存款300萬元,甲君有乙、丙、丁計3位子女,每人應繼分為1/3,若乙在國外無法返國,只要另2位繼承人丙及丁同意,即符合上述繼承人過半數及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多數決要件,可申請以甲君A銀行存款200萬元繳納遺產稅,國稅局受理丙、丁2人申請可經審核後,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持向A銀行續行辦理繳稅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因前開申請取得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應儘速持往指定金融機構,依規定辦理遺產存款繳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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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已陸續寄發,繳納期間為11331日至310日,接獲補稅通知的納稅義務人對核定內容如有疑問,可於繳納期間內向發單的分局、稽徵所查對更正,若繳款書核對無誤,請儘速於繳納期限內繳納。

中區國稅局說明,雖然現行財政部已提供多元繳稅管道(如附表),但仍有民眾疏忽未於期限內繳納稅款,逾期繳納除僅能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郵局不代收),還會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既費時不便又增加負擔,該局呼籲,請收到繳款書的民眾,於繳納期限內多加利用e化繳稅,俾免逾期繳納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節省往返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繳納的時間。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請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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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稅籍登記,應登記其「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局說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益興盛,「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此時並無網路銷售事項登記問題。一旦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最慢應於次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主動填載上開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及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營業人設立時未從事網路銷售,而是隨著營業進行才增加網路銷售方式,或者原網路位址或會員帳號有變更情形,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確實填載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及揭露。

該局提醒,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或登記之事項不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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