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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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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酒品廠商將大容量包裝之酒品,拆裝成小容量酒品銷售,因分裝係屬產製行為,產製廠商應於產製前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依法報繳菸酒稅。

該局說明,依據菸酒稅法相關規定,「產製」行為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其中「分裝」行為係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包裝之菸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較小規格包裝,而無其他製造或加工之行為。另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增加銷售酒品之多樣性,自國外進口酒品並分裝成小瓶裝販售,甲公司於分裝前應先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如非自行分裝,而是委由酒品產製廠商進行分裝事宜,該受託之酒品產製廠商亦應辦理產品登記,完成登記後始得產製出廠販售。

該局呼籲酒品產製廠商,除於開始產製酒品前,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產品登記外,並應於酒品出廠時徵收菸酒稅及於次月15日前自行申報繳納;倘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或稽徵所詢問,亦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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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未在申報時提出者,可在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結束前再補申請,逾期就不能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移轉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具備「作農業使用」及「移轉給自然人」2項要件。因此,民眾出售農業用地如符合上述2項要件,請先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於申報移轉時,檢附有效期間內之證明書,才能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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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土地隔離時,可以免徵地價稅,仍作農業使用,則可申請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者,可按2‰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被政府徵收或收購前,考量土地使用被限制,所以土地稅法明定適用6‰稅率課徵地價稅。符合上開減免或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稅務局特別提醒所有權人於當年度9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當年度地價稅即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或減免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度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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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限額內列報為提撥年度之費用,惟嗣後發生解散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支付退休金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應將該帳戶結清之剩餘本金及利息,列報為領回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111年度領回經縣(市)政府結清結算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剩餘本金及其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240萬餘元,惟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將該剩餘本金及其利息列報為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240萬餘元,經該局補徵稅款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事後若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其領回之剩餘本金及其利息自應列報其他收入。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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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表示,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1018日起至11517日止,報廢登記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的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在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每輛新車貨物稅最高減徵新臺幣5萬元。

基隆關指出,新舊車主需登記為同一人、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所有,其中二親等內親屬包含祖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孫子女等。且舊車登記時間由汽車過戶登記書所載日期起算至車籍報廢之日止,期間需滿1年,若舊車車主繼承或自配偶過戶取得車輛,前後期間得併計。

基隆關進一步舉例如下:
案例1A君因繼承取得其父親登記10年的中古車輛,A君於1個月後將車輛報廢,舊車車主A君持有年限可併計父親持有期間,合計取得舊車期間為101個月,符合舊車報廢持有年限滿1年的退稅規定。
案例2A君因繼承取得其父親登記10年的中古車輛,A君持有1個月後將該車輛再過戶予配偶B君,配偶B君於6個月後將車輛報廢,舊車車主B君持有年限僅可併計配偶A君持有期間,合計取得舊車期間為7個月,不符合舊車報廢持有年限滿1年的退稅規定。

基隆關提醒,中古車汰舊換新退稅,除應注意新舊車主親等關係,亦須留意舊車持有時間需滿1年,以免影響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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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夏日,飲料店、餐飲店等營業人因生意忙碌或不熟悉收銀機操作,常見將消費金額多打幾位數字,事後發現時,因消費者已經離開,無法收回統一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作廢重開,如按錯誤金額申報,可能須負擔大額稅捐,該怎麼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同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形,應另行開立,並收回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在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若營業人開立錯誤金額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已交付個人消費者,但不知其聯繫方式,無法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時,營業人可檢具申請書,敘明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稽徵機關報備。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得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免予處罰。但為督促營業人正確開立統一發票,同標準第24條規定,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規定,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以該張統一發票「正確銷售額」為裁罰計算基準,處1%罰鍰,惟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該局舉例,某店家出售商品一批與個人消費者,銷售金額2,500元(銷售額2,381元、稅額119元),結帳時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惟誤將銷售金額登打為25,000元(銷售額23,810元、稅額1,190元),又因聯繫不到消費者收回開立錯誤統一發票,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1,500元罰鍰(按正確銷售額2,381元作為裁罰基準×1%,並不得少於1,500元)。惟該店家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即得適用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免予處罰;另該店家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仍應依正確銷售額2,381元,而非按錯誤銷售額23,810元申報及繳納營業稅,並無須負擔額外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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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準備近期與相戀多年的女友結婚,爸爸老王打算出資蓋一棟新屋並登記小王為起造人,當作送給小王的新房,卻聽說這樣財稅局會對小王課徵贈與契稅,真的嗎?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上述案例父母出資興建房屋並以子女登記起造人,即為父母贈與房屋給子女,縱使起造人自始未變更,仍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由子女申報繳納贈與契稅;前開規定於配偶間亦適用,由妻或夫出資興建房屋並以另一方登記起造人,仍應由受贈取得房屋者為納稅義務人於前開期限內申報繳納契稅,以免被加徵怠報金或處罰緩。

該局呼籲,起造人如主張新建房屋為自有資金興建,並無以上所列應課徵契稅情形時,應保留工程合約書、發票(載明建築基地或建造號碼)及支付該案工程款等相關證明文件供財稅局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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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住家用房屋空置,且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是否可以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來課徵房屋稅呢?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因此,縱然該空置房屋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但沒有實際居住使用,還是無法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來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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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2.0新制於今(113)71日上路了,原持有多戶住家用免稅房屋的民眾請注意,因增訂僅自然人適用及全國3戶限制,法人所有或超過3戶房屋已無免稅,稅率將增加為1.5%4.8%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倘持有住家用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下(新北市為111千元)房屋全國累計未達3戶者,將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逕予免徵房屋稅,無須民眾申報擇定;如民眾持有符合免徵要件房屋超過3戶,最晚應於明(114)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明年322日,因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月24日)以前申報擇定,未申報或逾期申報擇定者,稽徵機關將按114228日之房屋稅額由高至低排序,主動核定稅額前3高者免徵114年期房屋稅。

該處提醒,民眾若持有住家用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下(本市為111千元)房屋超過3戶,超過部分如供自住使用房屋,亦即符合下列3要件:1.無出租、無營業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可於明(114)324日以前申報按自住用優惠稅率1.2%課徵房屋稅,一經核准,即與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4.8%)最多相差4倍,節稅效益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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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所發行股票,應以出售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計入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之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該發行或私募公司,如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其交易所得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民眾倘未申報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除補徵稅額外,還可能會遭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甲君於11012月以每股新臺幣(下同)40元出售A未上市櫃公司股票50萬股,成交總價格為2,000萬元,繳納證券交易稅6萬元。惟甲君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上開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經該局查得,甲君取得A公司股票的原始取得成本為500萬元及出售時繳納證券交易稅6萬元,核算甲君證券交易所得1,494萬元(2,000萬元-500萬元-6萬元),加計甲君當年度的綜合所得淨額150萬元,核定基本稅額1948千元【〔(1,494萬元+150萬元)-免稅額670萬元〕× 20%】,除補徵稅款外又被處罰鍰。

該局提醒,自1101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納稅,民眾如疏忽漏未申報,在未經檢舉、調查前,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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