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個人為他人仲介土地買賣收取之佣金收入,應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為執行業務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小花於105年度為他人仲介多筆土地買賣,收取佣金9,000,000元,無法提供相關費用單據,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應按財政部核定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申報執行業務所得7,200,000元〔9,000,000×(1-20%)〕。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臺南某公司會計林小姐來電詢問,獨資商號之資產於105年度因地震造成災害損失,得否作為資本主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列舉扣除項目?
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投入供獨資商號營運使用之資產,若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依規定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認定之災害損失,只可列為該商號當年度損失,計算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不能作為獨資資本主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列舉扣除項目。
國稅局舉例說明,某獨資A商號於105年度因地震造成機器設備損壞,經報請國稅局核認災害損失為新臺幣10萬元,A商號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該筆災害損失10萬元計算其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該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申報A商號資本主甲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營利所得。國稅局再次提醒,該災害損失10萬元是屬A商號當年度損失,並非屬資本主甲君105年度之災害損失,故須注意的是不能作為甲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項目。
本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本局說明,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之範圍,為扣繳義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報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自行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及其合併申報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105年度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於106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遭受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是委託他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該申報是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仍應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所進一步表示,按現行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及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所得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以計算並繳納所得之義務;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所補充,財政部亦有相關函釋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自應依所得稅法110條之規定論罰。
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果是委託他人辦理,必須再自行檢視申報內容,若發現有漏報所得情事,應儘速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行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補稅外並遭受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檢舉雇主低報員工薪資,涉嫌逃漏稅情事,因屬雇主低報員工薪資涉嫌扣繳申報不實,尚無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但員工若未按實際領取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將遭國稅局補稅處罰。本局說明,雇主給付員工之薪資為雇主之營業費用,雇主低報員工薪資等同少報營業費用,反而應報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將增加,因此,雇主低報員工薪資尚非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行為,惟雇主如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89條規定按扣繳稅款申報及依限填發扣(免)繳憑單,員工仍應按實際領取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本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如收到雇主填發扣(免)繳憑單與實際領取薪資所得不符時,仍應按實際領取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補徵稅款外,須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3倍以下罰鍰。本局亦表示,若民眾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申報綜合所得稅,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情事,仍應對納稅義務人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本人薪資所得878,022元,及受扶養親屬利息所得10,664元,合計888,686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0.2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因104年度申報資料係委由區公所人員代為辦理,應是區公所人員操作電腦錯誤,非可歸責本人,請免予處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並告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申報,除應確認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並應對申報內容加以審核查對,尚不得以受託人之疏失為由,卸免漏報所得之責。又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倘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仍應對申報內容詳加核對,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吳稽核06-2298099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106年5月30日(星期二)適逢端午節放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4點規定,發布106年5月29日(星期一)調整放假,補行上班日為106年6月3日(星期六)。鑑於106年5月31日雖非國定假日或例假日,惟納稅義務人因連假調整放假日致減少法定申報日數1日,為維護民眾所得稅申報權利,紓解端午節連續假期(106年5月27日至5月30日)後,106年5月31日當日之報稅人潮等必要性及特殊性考量,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調整為106年6月1日(星期四),請民眾多加留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須符合民法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且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並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始能列報。而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履行義務之人有先後順序,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
該局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劉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妹妹之子女楊君等計3人,經該局查得劉君與上開其他親屬非同戶籍,且他們之父母當年度有薪資及營利等所得,皆非無扶養子女之能力,應由渠等之父母優先履行扶養義務。本件劉君雖提示切結書及付款證明,但無法證明楊君等人之父母已喪失扶養能力免除扶養義務,致劉君須履行扶養義務,乃否准認列免稅額255,000元。
該局指出,劉君對其他親屬縱有生活上的資助,其資助行為乃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從而劉君雖檢具楊君等人之監護人所立之切結書及付款證明,依規定亦不得列報免稅額。
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欲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先注意是否符合上述之實質要件,非僅提示切結書及付款證明之形式文件即得列報,以免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轉804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為因應綠色環保潮流及節能減碳,並鼓勵電動車輛產業發展,原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年限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止。
該所進一步表示,為配合經濟部規劃新一期5年「智慧電動車輛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已修正同條例第12條之3規定,對於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接續自106年1月28日起免徵貨物稅至110年12月31日止。但電動小客車免徵貨物稅金額以完稅價格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以上如有任何稅務上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下列所得,無論金額大小,均應按給付(分配)額扣取10%稅款,不適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第1項有關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千元者,免予扣繳之規定: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以前3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五、與證券商、銀行或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短期票券及公債、公司債等金融商品,因於到期日前得自由流通,境內個人取得該等商品相關所得係採分離課稅,境內營利事業則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兩者之課稅方式不同,為避免扣繳規定影響該等金融商品投資需求及維持交易市場秩序,財政部乃發布釋令補充規範給付境內營利事業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上開金融商品之所得,無論金額大小,均應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
民眾如有任何票券或債券利息所得扣繳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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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4)27037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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