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仁區陳小姐來電詢問:子女於106年未滿20歲而有所得,於107年5月可以單獨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嗎?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由其父母合併申報課稅。惟未滿20歲之子女如己結婚,依民法第13條規定,已具有行為能力,得合併其配偶之所得單獨申報課稅,故陳小姐未滿20歲之未婚子女應與陳小姐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合併申報,也就是未婚之未成年子女該年度受領的各類所得(例如:薪資、股利、利息等所得)均應與父母的所得一併辦理結算申報,以免漏報所得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裁處罰鍰。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即綜合所得稅係採「申報戶」原則,而有關扣除額及相關費用減除,亦應以同一「申報戶」內發生者為限。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母醫藥費扣除額445,000元,經本局以甲君與其母非屬同一申報戶,予以剔除。甲君不服,復查主張確有支付其母醫療費之事實,醫療費用應可減除云云。本局復查決定以其母104年度係由其兄列報為受扶養親屬 ,與甲君非屬同一申報戶,全案業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確定。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之要件,除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外,尚須發生在同一申報戶內之成員,方符合得以申報扣除之規定。
臺南市林先生來電詢問:最近從台南市安南區搬到東區居住,怕收不到國稅局之信件,要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通訊地址變更,以致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之退(補)稅資料無法通知而影響權益,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於申報期間屆滿後有通訊地址變更的情形,請主動填寫申請書向原申報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辦理通訊地址變更,以免未能領取退稅支票,或無法收到補稅單而被加徵滯納金。
本局表示,我國境內公司員工,取得並執行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該執行權利日股票時價與約定執行價格間之差額,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本局舉例說明,丁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執行外國公司之員工認股權列為海外所得計算基本稅額,致漏報當年度其他所得400餘萬元,短漏稅款100餘萬元,經本局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處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個人當年度有執行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應自行申報為該年度其他所得,若對所得類別認定持疑,應向稽徵機關查詢釋疑後申報。倘申報後始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情形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本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後到所得歸戶核定退稅案件,將於106年9月29日開始退稅,經本局統計此次核退案件計6千餘件,核退金額約1千185萬餘元。
本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採直撥退稅並轉帳成功者,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後到所得之退稅款,將於退稅當日(106年9月29日)直接撥入該年度轉帳成功之帳戶,並寄發直接劃撥退稅通知單通知納稅義務人;該年度未留退稅帳戶者,則以寄發退稅通知單,通知受退稅人領取退稅支票。
本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本局網址(https://www.ntbna.gov.tw)「綜合所得稅退稅查詢」查詢退稅撥付狀態,如有任何疑問,亦可市話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向該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本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施行,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有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103年度為新臺幣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李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將本人及受扶養親屬當年度受領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死亡給付計4,800萬元列入基本所得額計算,經本局查獲並減除免予計入之死亡給付3,330萬元,核定李君漏報應稅保險給付計1,470萬元,併計綜合所得淨額0元後,計算李君基本所得額為1,470萬元,減除 670萬元扣除額後,按20%計算核定其基本稅額為160萬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民眾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有無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之保險給付,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扣除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實際取得成本為原則,若有藉由「低價買進,高價抵稅」方式來規避及逃漏綜合所得稅,將遭補稅及處罰,甚至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刑事偵辦,不可不慎。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等11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際捐贈予A政府之納骨塔僅成本6,300,000元,卻取具B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20,000,000元列報捐贈扣除額,除遭補稅外,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追究其刑事責任,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本局按甲君所漏稅額計算罰鍰469,000元,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類似情形未以實際取得成本申報捐贈扣除額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隨著社會家庭結構的變遷,單親家庭儼然已非少數族群,每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離婚夫妻常面臨如何申報婚生子女的免稅額爭吵窘境及精神折磨,國稅局近年來常接獲單親爸媽電話詢問,亦接獲不少類似之復查申請。本局表示,夫妻離婚重複申報子女免稅額者,雙方應先就如何列報子女免稅額進行協議並做成書面,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如未經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則由稽徵機關以實際照顧日常生活起居及負擔日常生活扶養費等事實加以審認。
本局舉實際案例說明,甲君與前妻乙君於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重複列報扶養兒子丙君之免稅額,經國稅局以丙君已由乙君列報扶養為由,予以剔除甲君列報之免稅額85,000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雖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乙君,但丙君每月至少2天與其同住,且每月皆有支付扶養費云云。經國稅局分別函請甲君及乙君提供扶養事證,甲君僅檢附匯款憑證,乙君則提供戶口名簿(證明丙君與其同住)及學雜費收據(證明扶養事實),並表示甲君自離婚前即與外遇對象同住迄今,並未盡做父親之責任。案經本局以丙君與乙君共同設籍於同址,並於該學區就讀國中,申請人甲君縱有支付扶養費用,亦僅係盡扶養義務之一部分,仍宜由實際上負責丙君生活起居照顧之乙君申報扶養,較符合稅法上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立法目的,全案業經訴願駁回確定。
另外民眾常提出之疑問彙整如下:
1.問:一定要同戶籍才可以申報扶養子女嗎?
答:不一定。應取決於其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而非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
2.問:一定要有監護權才可以申報扶養子女嗎?
答:不一定。夫妻離婚後,擔任或未擔任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離婚夫妻任一方,法律地位並無軒輊,故不因擁有監護權之一方,而有優先他方申報之問題。
3.問:若協議不成,可以各自列報一半免稅額(即85,000元 × 1/2)嗎?
答:不可。免稅額申報權利係屬單一,權利性質上不可分,且以在日常生活實際扶助養育者為申報權利人,仍應參照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釋規定,得協議由一方申報,子女有2個以上者,亦可分由雙方申報,如不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4.問:審認之依據為何?
答:一般以雙方出具之證明判斷,例如:醫藥費收據、學雜費收據、家庭聯絡簿、入出境證明、疫苗接種紀錄、保險費用收據等;或是其他客觀證明文件,例如:社工訪視報告、法院判決書等。
本局呼籲,離婚夫妻雙方若對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有爭議者,應先自行協議並作成書面記載,若未經協議或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以證明確有實際扶養之事實。
本局表示,邇來有民眾詢問個人買入土地,並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日後出售房地時,如何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簡稱新制)亦或適用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簡稱舊制)及應如何判斷持有期間與適用稅率。
本局特別整理土地、房屋於不同時點取得應如何適用課稅規定之態樣(如附表):
備註: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如為新制課稅範圍,持有期間10年以內,稅率為20%;如土地之持有期間超過10年,稅率為15%。
本局並就不同情形,分別說明如下:
情形一:王小姐105年6月1日買入土地,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於108年6月1日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並出售,因土地及房屋取得日均在105年1月1日以後,於108年6月1日出售房屋、土地時,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適用稅率20%。
情形二:陳先生於104年12月1日取得土地,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於106年6月1日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並出售,因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104年12月1日至106年6月1日),且房屋取得日為106年6月1日,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適用稅率20%。
情形三、林先生於92年6月1日取得土地,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於106年6月1日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並出售,因土地取得日於103年1月1日以前,應適用舊制規定免納所得稅,房屋取得日為106年6月1日,應適用新制,並以土地持有期間認定房屋交易所得適用稅率15%(持有期間超過10年)。
情形四:同情形三,林先生於92年6月1日取得土地,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於104年8月1日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並於106年6月1日出售房地,土地仍免納所得稅,因房屋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104年8月1日至106年6月1日),應適用新制,並以土地持有期間認定房屋交易所得適用稅率15%(持有期間超過10年)。
本局呼籲,個人交易(出售及交換)房屋、土地,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等3種免納所得稅之情形得免辦理申報外,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依規定辦理申報。而前述合建分屋以土地交換房屋情形,交換時如因換入房屋價值低於換出土地之價值,所收取價金部分,因所得已實現,仍應按比例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本局網站首頁熱門焦點設置「房地合一」專區提供「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我檢核表」,方便民眾判斷房地交易適用新制或舊制,另為節省申報時間,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
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軟體操作問題,請撥打0800-086188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有所得應課稅是大部分人認同的正義,但別忘了,從事非法行為所獲取的收入也是所得,當然也應該依法課稅。
本局說明,若甲民眾取得合法所得並依法報繳稅捐,而乙民眾取得賭博所賺取的所得(即非法所得)卻不必納入課稅,將產生課稅不合理且不公平的現象,故基於實質課稅及公平原則,合法所得應課稅,非法所得若未經沒收或負擔賠償義務,亦應依法課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有多種蒐集課稅資料之管道,日前本局接獲檢調單位通報,查獲8人合夥經營非法期貨網路交易平臺,經本局抽絲剝繭,透過分析比對帳戶、釐清資金流向及訪談關係人查核後,發現渠等有逃漏稅之情形,乃補徵相關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計2千6百餘萬元,並處以0.5至1.5倍不等的罰鍰。
本局特別呼籲,民眾有所得即應依法誠實申報,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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