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有旅宿業者來電詢問,於館內設置娛樂設施供房客免費使用,是否仍需繳納娛樂稅﹖
財稅局表示,旅宿業者(商務飯店、溫泉會館、汽車旅館等)在其營業場所或客房內,無償提供視聽KTV(卡拉OK)、投幣式投籃機、夾娃娃機、電動彈珠台或虛擬實境體驗遊戲等設備供入住休憩旅客娛樂者,均須課徵娛樂稅。許多旅宿業者為提高來客住宿率,提供上述娛樂設施供房客娛樂,不論娛樂設施費用是否已包含在房價內,業者均應依規定辦理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若未於開業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將會被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今(114)年5月1日起,非首年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可使用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以網路申報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個別申報案件之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得於114年7月31日前送交或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至於合併申報書仍須以人工方式申報,並於申報截止日6月30日前,將合併申報書、會計師簽證合併申報查核報告書及各公司申報書(或以已配賦收件編號之網路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替代),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該局特別提醒,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如未於規定期限送交或上傳相關申報書及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營利事業應特別留意送交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財政部於今(25)日核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長照法)第32條之1規定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下稱地方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之長照特約單位,提供同法第11條第8款規定之交通接送服務,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鑑於人口結構改變及高齡化社會來臨,長照服務需求日趨多元化,實務上有小客車租賃業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特約長照服務契約,提供長照給付對象交通接送服務;惟其是否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外界常有爭議。
財政部表示,經主動洽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意見,該部說明,為鼓勵符合長照交通資格者投入長照交通接送服務,長照法第32條之1及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2條,明定事業單位〔如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客運服務)業等〕提供長照法第11條第8款之交通接送服務予長照給付對象(含接送長照給付對象居家至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或往返居家至醫療院所就醫、定期式復健、透析治療等交通接送服務),應先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並簽訂行政契約為長照特約單位,始得為之。因此,長照特約單位提供之交通接送服務,認屬政府基於職能所應為並由政府直接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範疇。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衡酌長照法第32條之1訂定理由,係為加速建置我國長照服務體系,提升長照服務輸送,爰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實施長照服務提供者特約制度,致有上開交通接送服務模式因應而生,該服務之提供既經衛福部認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爰參酌該部意見發布解釋令,釋明該服務得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為防堵中國大陸規避美國加徵對等關稅(reciprocal tariff)或其他貿易制裁之稅捐,將中國產製貨品繞經我國自由貿易港區,偽冒臺灣製造後輸往美國,危害我國產業信譽及發展。海關已強化查核違規轉運,倘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涉案,將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法定最高罰鍰新臺幣30萬元裁處。
關務署說明,配合經濟部公告,自114年5月7日起,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出口人應於申報出口報單時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並於出口報單之「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填列「YT」(屬我國產製者),以維護我國產製貨品整體利益及貿易秩序。
關務署表示,廠商以他國產製貨品透過我國自由貿易港區違規轉運,將嚴重影響我國產製貨品之國際信譽及損及國家全體利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美國之貨品倘涉前開不法情事,將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裁處法定最高罰鍰新臺幣30萬元,以遏阻是類違章案件發生。
關務署呼籲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應正確申報出口報單並依規定標示產地,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遭受重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欠稅案件只要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而且查到欠稅人有薪資所得,執行分署就有可能會發出扣押薪資之執行命令,將欠稅員工每月薪資三分之一範圍內予以扣押,交移送機關繳納欠稅。
該局表示,公司行號在接獲執行命令後,應按月將員工薪資依扣薪命令內容交付移送機關,以繳納欠稅。若發現欠稅員工已經離職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辦理扣薪,應於接到該執行命令10日內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如果未提出異議,亦未配合辦理,就會針對公司行號強制執行。所以,稅務局特別提醒各公司行號,如果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寄發之扣薪命令,千萬不要置之不理,以保障公司自身之權益。
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後應如期依法納稅,為避免因漏接收稅單而造成嚴重的後果,可於各稅開徵2個月前向稅務局辦理約定轉帳納稅,辦妥後每年會在定期開徵繳納期限最後一天會直接由已約定帳戶內扣款,如此即可免去因漏未繳稅所造成的困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發揮愛心及時送暖之捐款,除協助災民度過難關外,同時也能享有節稅權益。營利事業113年度對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下稱賑災基金會)辦理0403花蓮震災勸募專戶之捐款,不受金額限制,得全額列報當年度捐贈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限額內列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賑災基金會0403花蓮震災專案捐款全數配合行政院政策及指示,盤點災區需求,統合各項災害復原重建經費,用於災民之災害援助、緊急醫療、收容安置及復原重建,營利事業對該基金會上開專案捐款屬對政府(衛生福利部)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得全額列報當年度捐贈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113年4月4日至5月3日對賑濟專戶之捐款,請記得保留賑災基金會所開立載明「重大災害救援0403花蓮震災募款專案捐款」事由之收據,並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憑以列報捐贈費用。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中古車商向個人購買中古汽車及機車時,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及「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規定,取具及保存相關進項憑證及計算進項稅額,才能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售稅額。
該局說明,中古車商向個人、政府機關或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等收購中古汽(機)車時,因無法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依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及前揭注意事項規定,得以買賣合約書、讓渡書或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及其他憑證,作為進項憑證,逐輛以購入成本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計算進項稅額,並於申報各該輛中古汽(機)車銷售額當期,逐輛比較進項稅額及銷項稅額,取其小者作為可扣抵進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中古車商應檢附「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併同申報書辦理申報,至於前述相關進項憑證申報時可暫免檢附,但應依規定妥善保存,於稽徵機關要求提示時提供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甲中古車商於114年1月以新臺幣(下同)315,000元向小王購入中古汽車1輛以備銷售,進項稅額經計算為15,000元〔315,000元÷(1+5%)× 5%〕,同年4月間以420,000元售出,銷項稅額為20,000元〔420,000元÷(1+5%)× 5%〕,該輛中古汽車之進項稅額未超過其銷項稅額,甲中古車商於申報該輛中古汽車銷售額當期(即114年3-4月期)營業稅時,該筆進項稅額15,000元可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另甲車商於113年11月以210,000元向小規模營業人丙購入供銷售中古汽車1輛,進項稅額經計算為10,000元〔210,000元÷(1+5%)× 5%〕,114年4月間以168,000元(含稅)賠售,銷項稅額為8,000元〔168,000元÷(1+5%)× 5%〕,因該輛中古汽車之進項稅額已超過其銷項稅額,超過部分不得扣抵,該輛中古汽車銷售額當期得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為8,000元。
該局最後提醒,中古車商應注意前開計算及申報進項稅額規定,以維其權益,俾免因違反規定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若被繼承人生前因受贈取得的財產,於贈與人死亡時,已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計遺產課稅,參照財政部72年2月23日台財稅第31174號函規定,被繼承人該筆受贈的財產,仍可列為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的財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2月1月贈與兒子乙君1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1,500萬元,嗣於同年5月8日死亡,該筆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計甲君的遺產總額課稅,乙君於法定申報期限內申報甲君遺產稅,並全數繳清稅款。114年4月12日乙君死亡,被繼承人乙君的繼承人丙君電洽該局詢問,要如何申報被繼承人乙君死亡時所遺留該筆受贈土地的遺產稅?經該局輔導說明,丙君依前揭規定將該筆不動產列為不計入被繼承人乙君遺產總額的財產,順利完成被繼承人乙君的遺產稅申報。
該局補充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旨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近期內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徵遺產稅,故被繼承人生前因受贈取得的財產,於贈與人死亡時,已依同法第15條規定,視為贈與人之遺產課徵遺產稅,並繳納稅款,嗣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後5年內接續死亡,為免被重複課徵遺產稅,受贈人受贈的財產仍可適用前揭規定,不計入受贈人的遺產總額課稅。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者,將於今(114)年7月10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於今年7月9日前,自行檢視結算申報所填報扣款之帳戶並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提兌。
該局說明,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今年6月30日,是申報以繳稅取款委託書方式繳納應納稅額者,亦延後至7月10日開始扣款,納稅義務人除注意須預留足額存款外,並應檢視所填報扣款帳戶等資料之正確性,若因資料填寫錯誤(如身分證字號、金融機構代號或帳號填寫錯誤等)或於結算申報截止日(今年6月30日)存款不足,造成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就未繳納之稅款,自結算申報截止日之次日(今年7月1日)起,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李先生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納綜合所得稅,應自行繳納之稅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如該存款帳戶在今年6月30日的餘額僅有2,000元,且李先生在7月9日前未補足存款,致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就不足部分之金額3,000元填發繳款書通知李先生限期繳納,並自今年7月1日起依同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欲瞭解提兌情形,除可至其指定扣款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瞭解扣款情形外,亦可於今年7月15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 )經由【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查詢。如有繳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財產,雖贈與時財產總值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免徵贈與稅,但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仍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依法課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不論贈與時是否免納贈與稅,贈與之財產均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並舉例,甲君於112年3月2日以匯款方式贈與兒子220萬元,因贈與總額未超過244萬元,故甲君於112年度未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嗣甲君於113年間死亡,上開贈與兒子220萬元屬甲君死亡前2年內所為之贈與,繼承人於申報甲君遺產稅時,仍須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須特別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如有贈與配偶、依民法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等之財產,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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