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注意事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經營電視購物或網路購物之營業人依現行「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申請開立電子發票者,應於交易時提供下列資訊予買受人:
(一)可接受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及對有紙本作業需求者提供電子發票證明聯之方式。
(二)營業人於電子發票開立後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之時限上傳整合服務平台留存之義務。
(三)整合服務平台網站之網址、買受人查詢電子發票與交易明細之方式。
(四)電子發票中獎之兌、領獎方式或程序。
(五)捐贈電子發票有關事項。
(六)其他與買受人行使法律上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除於交易時提供上開資訊予買受人外,並應於電子發票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上開平台,並將發票號碼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買受人,始視為已依規定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否則經查獲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提醒前開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之營業人,雖已依上開規定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買受人開立發票訊息,如買受人要求交付紙本統一發票時,應即寄送該統一發票收執聯與買受人,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銷售稅課 陳珍萍,聯絡電話:04-22588181 轉 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