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稅務問答】綜合所得稅在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稅務問答】綜合所得稅在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臺南市陳先生詢問:其於去年5月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係採用標準扣除額,並已自繳稅款,惟近日意外找到幾張符合可扣除規定之醫藥費與捐贈收據,經計算後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請問是否可以申請更正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以陳先生為例,因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業經國稅局審理核定,是陳先生不得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平日如有支付可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各項費用時,應確實索取繳納收據或證明文件,並妥善保管,俾憑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間,依實際發生金額評估究應採列舉扣除或標準扣除方式申報較為有利,以免事後經稽徵機關核定後無法變更而影響自身權益。

閱讀 632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