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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公司將自有資金貸與股東,應設算利息收入

公司將自有資金貸與股東,應設算利息收入

 

(豐原訊)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2項規定,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今年該分局於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經查帳載之股東往來,係以公司自有資金無償貸與股東。該分局乃依上揭規定,以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予以設算利息收入,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若甲公司於10011日貸與股東100萬元,年底仍未收回該筆款項,該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設算利息收入26,760元。計算式如下:

貸與資金 100萬元 × 臺灣銀行10011日基準利率2.676% ×貸與期間365/365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張倚綾,電話:04-252910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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