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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土地稅房屋稅繳款書 可僅送達一位納稅人

【稅務法規】土地稅房屋稅繳款書 可僅送達一位納稅人

【經濟日報╱2011/04/27記者楊毅/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26)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未來稅捐稽徵機關發出土地稅或房屋稅等繳款書時,若納稅義務人有許多人時,允許繳款書可僅送達給其中一人。

 

立法院會昨天並通過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等人所提出的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應在修法通過後三個月內研擬相關配套,明定稅捐連帶債務人及其繳納稅捐文書送達等規範,保障納稅義務人的行政救濟權。

 

考量部分稅捐稽徵案件,如公同共有財產的祭祀公業或遺產繼承等,共有人為數眾多且分散各地,個別送達有困難,為減少稽徵成本,現行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規定,若繳款書已送達給其中一人,其效力及於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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