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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實物抵繳遺產稅 減徵不打折

【稅務法規】實物抵繳遺產稅 減徵不打折

  經濟日報2011/06/08╱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財政部將從寬認定,享有遺產稅減徵優惠的課稅財產,申請抵繳時仍可按全額抵稅,享有減徵優惠的財產可免一併辦理抵繳給國庫。

 

財政部舉例,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到九年內繼承的財產,在申報遺產稅時,可按年遞減享受減徵80%20%不等的減稅優惠。被繼承人甲所遺留易於變價及保管土地,為其死亡前六年繼承自父親的遺產,假設土地價值為100萬元,依法扣除其持分80%後計稅,應用來核課遺產稅價值只有20萬元。

 

甲的繼承人申請以這筆減徵八成的遺產申請抵繳時,依據財政部從寬解釋,政府仍應以納稅人按20萬元全額抵繳遺產稅,但國庫只取回這筆抵繳土地的20%持分,至於在計算遺產課稅價值時,已扣除的持分80%部分,仍歸納稅人所有,無須併同抵繳給國庫。

 

財政部昨(7)日發布最新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因遺產稅減徵規定扣除部分價值後再計算課稅者,稽徵機關核課遺產稅價值,應屬未扣除部分,其抵繳價值的計算,以其核課遺產稅的價值計算為準,已扣除部分,無須併同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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