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稅務法規】被投資公司減資退還股東股款

【稅務法規】被投資公司減資退還股東股款,不得列為投資公司之投資損失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營運一段期間後,評估其所需資金有限,為免資金閒置浪費,辦理減資退還部分股款給股東,

 

對股東而言僅是出資額之返還,並無投資損失發生,須被投資公司營運發生虧損,採減資彌補虧損者,始可認列投資損失

 

該局查核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巨額投資損失2,500萬元,

 

經查其檢附被投資公司之股東會議事錄,係按原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減少70﹪辦理減資,並以每股面額10元返還股款給股東,

 

甲公司原始投資500萬股、金額6,000萬元,被投資公司退還股款3,500萬元,故列報投資損失2,500萬元。

 

惟查被投資公司營運並未發生虧損,甲公司原始出資額並未折減,是該投資損失並未實現,經該局予以剔除補稅625萬元,應補稅款業已繳納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換言之,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時,必需用於彌補虧損才可認列投資損失。

 

 

閱讀 1028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