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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自100年度起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

 

【稅務法規】自100年度起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事實之審查認定與專案認定程序更簡便了!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基於簡政便民考量及釐清疑義之必要,經濟部與財政部於

 

1001227日會銜發布修正「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本次修正重點為簡化申請程序,主要是自100年度起,公司如有從事高度創新之研究發展活動,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事實之審查認定與專案認定,應併案同時申請,不用再分兩階段提出申請了,但申請期間也由原來5個月縮短為4個月

該局進一步說明,研發支出投資抵減辦法本次修正後,公司從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

 

100年度起,公司研發支出專案認定與研究發展活動審查認定之申請期間均為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且應併案同時提出

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其100年度如有從事高度創新之研究發展活動,應於10121日起至531止,向所屬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計畫,

 

申請認定是否具有高度之創新及符合研發活動之樣態等事實;另如有購買專為用於研究發展之專用技術、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等4項支出,則應併同研究發展活動之審查認定,提出專案認定。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從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除應將相關支出金額填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外,別忘了還要依規定期限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事實之認定,以確保公司權益。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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