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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獨資商號如發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

【稅務法規】獨資商號如發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雖然變更負責人,但仍以違章行為發生時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經常發現不少獨資商號因違反稅法規定,於被稽徵機關查獲後,即迅速找人頭變更負責人,以圖規避補稅及處罰之情事。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8657台財稅第861894479號函規定,獨資組織營利事業於辦妥負責人或商號變更登記後,如經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者,仍然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該局說明,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然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但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

 

因此,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對象

 

是故獨資商號因違反稅法規定,雖迅速變更負責人,但只要違章行為發生在變更負責人之前,國稅局仍會以原負責人作為論處對象,並不會因負責人變更而有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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