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獨資商號辦理轉讓 存貨移轉要課稅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營業稅。
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依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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