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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申報出差人證明之計程車車資不受普通收據占製造費及營業費用總額千分之三十金額限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7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列支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千分之三十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該分局指出,依照財政部68年4月11日台財稅字第32263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出差人員之旅費,其屬乘坐計程車之車資部分,依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核實認定,不受該準則第67條規定之限制。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時除了要注意取得及保存相關支出憑證外,同時應確定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普通收據全年累計金額應符合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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