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智慧財產權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之規定,屬減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租稅優惠,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有關智慧財產權收益範圍內之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之金額,配合適用法令施行日期,自105年度起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該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智慧財產權收益範圍內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之金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以免嗣後經查獲遭補稅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