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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為建立正確憑證入帳課稅制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雖以公益及慈善為目的,但當其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代價時,即屬稅法所稱「營業人」,如有未依法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者,應依稅法規定裁處。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予他人、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例如: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租賃收入、教育訓練收入、出版品買賣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均應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合法憑證,以免違反稅法規定,而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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