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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義務人滯欠稅款經移送執行之案件,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通常先寄發傳繳通知單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若逾期仍未繳,該分署將進一步對其財產如存款、所得、動產、不動產或其他債權等辦理強制執行。如義務人遭扣押之存款係屬前揭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之情形者,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核發執行命令之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以確保基本生活無虞。

  該局提醒民眾應按時繳納稅捐,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衍生後續可能被扣存款、薪資,或動產、不動產被查封拍賣…等情事,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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