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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身障用車2400cc以下限額免稅,超過部分仍應課徵使用牌照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使用牌照稅,免稅金額以汽缸總排氣2400cc的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仍應課徵使用牌照稅。

 

  舉例說明:黃君使用多年之3000cc自用小客車,往年都要繳納使用牌照稅15,210元,於今年11日起申請符合按身障用車免稅,經核其汽缸總排氣量3000cc超過2400cc,免稅金額以11,230元為限,超過的部分仍應課徵差額3,980元(15,210-11,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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