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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民眾於104年度出售股票如屬應核實課稅範圍,記得要申報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

  

  本局表示,依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104年度個人出售股票如屬應核實課稅範圍,仍應依修正前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所得額,申報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


一、核實課稅範圍:
  (一)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二)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含10萬股)以上者。
  (三)IPO股票(指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或配偶相互贈與的上市、上櫃股票,其第1

     次贈與前屬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

     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含1萬股)以下。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二、證券交易所得計算方式:
  (一)證券交易所得=交易時成交金額─原始取得成本(採加權平均法)─必要費用。
  (二)民眾已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但未能舉證原始取得成本時,可依下列純益率計算

     所得額:
     1.上市、上櫃、興櫃股票:15%
     2.未上市、未上櫃股票:20%
  3.IPO股票:50%

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證券交易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其個別計算損益

  後,按15%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合併報

  繳。


 
  本局提醒,民眾於104年度出售股票如屬應核實課稅範圍的證券交易所得,仍應於105年5月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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