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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合建分屋地主分得的房屋記得申報交換契稅

 

王先生擁有一筆建地,兩年前某建商邀其合建分屋,協議建造完成後分得兩棟房屋,並以王先生名義為建築執照起造人。近日工程完工後,王先生收到彰化縣政府核發的使用執照,同時也接到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輔導申報交換契稅文書。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建造執照起造人為土地所有權人,並與建商訂有合建分屋契約,地主分配之房屋,係以持有土地與建商交換取得,實際上屬交換行為,地主應就取得房屋申報繳納交換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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