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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105年菸酒業者許可年費應於104年12月31日前完成繳納

  依據「菸酒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及「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規定,菸酒製造業者及菸酒進口業者應按年繳納許可年費,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除依規費法規定加徵滯納金、利息及移送強制執行外,並廢止其設立許可。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明(105)年許可年費繳費期限至本(104)年12月31日止,繳費通知將於近期內寄出,請業者配合於繳費期限內完成繳納,以免受到上述處分。 
  另本法已增訂菸酒製造業者工廠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查核其已無產製事實,及菸酒進口業者連續2年未經營菸酒進口業務,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算3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繳銷許可執照,屆期未繳銷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之,並均廢止其設立許可,財政部國庫署提醒業者注意並遵循上開規定。另籲請無意繼續從事菸酒製造或進口業務之業者,儘速依規定繳銷所領許可執照,以免被追繳許可年費及被廢止設立許可並註銷許可執照。 
  有關許可執照繳銷登記表,可至財政部國庫署網站「菸酒管理業務」主題專區(http://www.nta.gov.tw/Subject.aspx?t0=73)下載使用,若有疑問,亦歡迎電話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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