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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承攬合約僅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而內容金額不變免再貼花

承攬合約僅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而內容金額不變免再貼花

 

甲公司與乙營造廠簽訂工程承攬契約,日後甲公司、乙營造廠及丙公司另訂定協議書,協議書中表示「權利與義務讓與丙方概括承受」,且「原合約內容和金額皆維持不變」,試問是否應針對丙方承接的部分課徵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財政部88/03/30台財稅字第881907534號函規定,…丙方於原甲乙雙方簽訂之合約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 字樣並蓋章,核其內容,應非屬現行印花稅法規定之課稅範疇,如查明原契約內容與金額未改變,且未另訂應稅憑證,尚無須就丙方承接部分加貼印花稅票。

 

本案雖無「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 字樣,惟協議書中表示「權利與義務讓與丙方概括承受」,且原合約內容和金額皆維持不變,核其內容與上開解釋函令相符,非屬現行印花稅法規定之課稅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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