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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收受或領回押標金所開立收據,應按1‰貼繳印花稅

收受或領回押標金所開立收據,應按1‰貼繳印花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 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應按金額1‰,由立據人貼繳印花稅;而營業人或個人於參加投標後,向招標人領回押標金,如有立據,亦應按1‰貼繳印花稅。

 

該分局表示,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所立收據為銀錢收據,依規定收受押標金之收據應按1‰貼用印花稅票,與其他銀錢收據按4‰之稅率貼用印花稅票不同;營業人或個人於參加投標後,向招標人領回押標金時,如未另立收據,當不發生貼花問題,如經另立收據,或在原收款聯單上註明收回押標金字樣代替收據者,亦屬押標金之收據應按金額1‰由投標人貼繳印花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投標人繳納之押標金於決標後逕由招標人轉列為保證金,不另立保證金收據,亦不在原押標金收據上註明轉列保證金之字樣者,則無需另行貼繳印花稅。反之,如經另立保證金收據或在原押標金收據上證明轉列保證金字樣,則已為書立銀錢收據,因非屬收受押標金之收據,應按金額4‰貼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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