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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因故無法履行不動產買賣不能退還已納印花稅

因故無法履行不動產買賣不能退還已納印花稅

 

劉先生購買一筆土地,持已貼印花稅票的契約書到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卻因該筆土地被禁止處分而無法履行契約,經電話詢問稅捐處才知道已繳納的印花稅也不能退還。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約書,是印花稅的課徵範圍,所以買賣雙方簽訂土地移轉契約後,必須先按契約金額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或貼足印花稅票,才能到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是不能因為合約所載事項未能履行而要求退還已繳納的印花稅。

 

稅捐處進一步解釋,如果是因為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印花稅,不論是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或用繳款書繳納,都可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但如果在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不動產契約或因故無法履行不動產買賣,因為非屬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所以不能退還已繳納的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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